「監察法釋義(63)」對阻礙、干擾監察工作的行爲進行處理的規定

監察法釋義[63]

對阻礙、干擾監察工作的行為 進行處理的規定

第六十三條 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理:

(二)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真相的;

(三)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的;

(五)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本條是關於對阻礙、干擾監察工作的行為進行處理的規定。

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克服和排除對監察機關依法行使權力的各種阻力和干擾,保證監察活動的順利進行。

本條列舉了五項屬於阻礙、干擾監察機關行使職權的違法行為。對於有下列行為的人員,由有關單位依據管理權限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理。

一是不按要求提供有關材料,拒絕、阻礙調查措施實施等拒不配合監察機關調查的。這主要是指監察對象及相關人員有義務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及其他有關材料和其他必要情況;不得故意拖延履行或者拒絕履行,也不得拒絕、阻礙搜查、留置等調查措施實施。

二是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真相的。這主要是指在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求監察對象提供與違法犯罪行為有關的真實情況和違法犯罪事實時,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提供虛假證明,掩蓋違法犯罪事實,意圖阻礙監察機關調查,逃避法律追究。

三是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串供”,包括監察對象與他人相互串通,捏造虛假口供,以逃避處罰的行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包括有關人員編造虛假證據,提供虛假的事實證明,或者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證、物證或其他證據予以毀滅或者隱藏起來使其不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行為。“偽造”證據,包括偽造、變造和篡改證據等。

四是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的。這主要是指監察對象通過種種方式為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行為設置障礙。

五是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本項是為了保障監察工作順利開展設置的兜底條款。由於監察工作所涉及的事項紛繁複雜,阻礙、干擾監察工作的行為在立法上不可能窮盡。因此,在立法上留有餘地,除了前四項規定的情形外,如果有阻礙、干擾監察機關行使職權的其他行為,情節嚴重的,也要予以處理。比如為同案人員通風報信,為同案人員窩藏、轉移贓款、贓物等。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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