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要「留後路」,婚姻法新規,離婚後,四樣東西女方無權分割

最近的這些年,我國的離婚率在不斷的提高,而離婚的時候財產分割一直是最為頭疼的問題,誰都不想吃虧。其實關於財產分隔,新婚姻法當中是有相關規定的,有一些是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但有一些則是屬於個人財產,例如下面這四樣東西就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離婚的時候女方沒有權利分割。

夫妻間要“留後路”,婚姻法新規,離婚後,四樣東西女方無權分割

第一樣東西:男方婚前全款購買的房子

新婚姻法當中有相關的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的時候仍然歸個人,所有是不能進行分割的。比如說男方在結婚之前就已經全款購買了房屋,那麼這個房子就是男方的婚前財產,離婚的時候,女方沒有權利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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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樣東西:男方專用的生活物品

男方專用的生活物品也屬於是男方的個人財產,例如平時穿的鞋子,衣服,平時用的剃鬚刀,牙刷,牙膏等。這些日常的生活用品離婚的時候,男方可以自行帶走,不需要進行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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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樣東西:男方因意外傷害收到的補償款

現在不少的男性朋友從事的都是比較危險的行業,難免會發生一些事故,若因為發生事故受傷,收到了補償款,或者是醫療費等相關的費用,這些都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女方不能對其進行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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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樣東西:男方父母遺囑當中明確只給男方的房產

在繼承遺產的過程當中,如果有遺囑的話,需要按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的繼承順序來繼承。如果說男方父母去世的時候留下了遺囑,明確表示自己名下的房屋只給兒子,那麼這個房產就是男方的個人財產,女方沒有權利分割。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以上這四樣東西都是男方個人的財產,離婚時女方不能分割,但是另外約定的情況除外,也就是說,離婚的時候,在財產上互相約定好,並且以書面的形式簽訂財產分割的情況,這樣即便是男方的個人財產,只要男方願意給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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