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網恢恢!紹興「黑老大」陳新昌獲刑22年!

天网恢恢!绍兴“黑老大”陈新昌获刑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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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上午,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陳新昌等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依法裁定駁回陳新昌等8名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的上訴,維持原判。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此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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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原審法院查明,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被告人陳新昌通過組建建築施工隊開始進入建築行業。1996年11月,其被任命為紹興某村支部委員會書記後,一方面培植被告人任國明、陳順昌、陳夏宗、金小如、陳建國等一批村幹部;另一方面先後創辦紹興市中實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浙江中實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10餘家企業,招募被告人任立新、王光榮、陳新海等一批公司核心人員。

上述人員在被告人陳新昌的組織、策劃、指揮下,在紹興地區多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了一個以被告人陳新昌為組織者、領導者,以被告人任國明、陳順昌、陳夏宗為骨幹成員,以被告人金小如、陳建國、任立新、王光榮、陳新海等為參與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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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長達10餘年的時間裡,以被告人陳新昌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先後實施了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故意傷害,行賄,妨害作證,偽造公司、事業單位印章等犯罪行為;以及毆打他人,擾亂機關單位、企業秩序,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違法行為,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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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法院認為

被告人陳新昌、任國明、陳順昌、陳夏宗、金小如、陳建國、任立新、王光榮、陳新海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被告人陳新昌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又糾集被告人任國明、陳順昌、陳夏宗、陳建國、任立新、陳新海等人多次追逐、攔截、恐嚇他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被告人陳新昌、任國明、陳順昌、陳夏宗、金小如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被告人陳新昌、任國明、陳順昌、陳夏宗、金小如、陳建國、王光榮、陳新海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且部分具有毆打情節,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陳新昌、任國明、陳順昌、陳夏宗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被告人陳新昌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被告人陳新昌、王光榮以賄買等方法指使他人作偽證,其行為均已構成妨害作證罪;被告人陳新昌、任立新偽造公司、事業單位印章,其行為均已構成偽造公司、事業單位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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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5日,越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陳新昌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行賄罪、妨害作證罪、偽造公司、事業單位印章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其他被告人任國明等有期徒刑三年至八年不等,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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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新昌、任國明、陳順昌、陳夏宗、金小如、任立新、王光榮、陳新海等8人不服原判,提起上訴。

市中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各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陳建國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於8月22日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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