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銀行獲准「包銷」:投資主承地方債20%比例限制取消

地方債迎來利好政策,但率先出爐的並非此前流傳的“將地方債風險權重降低”,而是主要針對承銷環節的政策落地。

9月4日,第一財經記者從接近銀保監會人士處獲悉,近期,銀保監會下發了《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商業銀行承銷地方政府債券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第一財經記者獲悉,目前文件已經下至地方銀保監局。根據《通知》要求,銀保監局將通知轉發轄內銀保監分局和法人金融機構,但截至記者發稿,一位股份制商業銀行相關部門人士表示,銀行尚未收到通知。

《通知》顯示,新預算法實施後,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兌付方式由財政部代為還本付息變為省級政府自發自還,地方政府債券規模管理比照國債實行餘額限額管理。為適應這一新情況,自《通知》印發之日起,地方政府債券參照國債和政策性金融債,不適用《中國銀監會關於加強商業銀行債券承銷業務風險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12]16號,下稱“16號文”)相關規定。

“對償債能力強的地方是利好,畢竟地方債發行是財政部統一管理下的安排,風險一般是可控的。對一些財政實力薄弱的地區,新增地方債本來就發行有限,因此影響主要體現在,存量地方債務只能靠政府自己解決,想利用債券融資支持存量項目發展不太容易。”一位銀行業人士稱。

上述接近銀保監會人士表示,《通知》一定程度上對銀行是利好,有利於引導銀行嚴格約束預算法實施後的地方融資行為,能在國家財政一盤棋的債券管理政策導向下扶優限劣,降低銀政合作和債券投資風險。《通知》同時放開了監管對銀行一些非審慎指標的“管制”,給予銀行更大經營自主權。

銀行投資主承銷地方債20%限制取消

根據“16號文”,商業銀行投資部門投資於(計入會計分類為可供出售債券、持有至到期債券或應收款項類債券)本行所主承銷債券的金額,在債券存續期內,不應超過當只債券發行量的20%,同時應滿足其他關於商業銀行投資業務的監管要求及內部管理規定。

此次,銀保監會《通知》稱,地方政府債券參照國債和政策性金融債,不適用於上述規定。

“國債按照一般性存款對待,不存在上述20%的比例限制。”一位股份制商業銀行資產管理部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通知》利好銀行購買地方債,此前“自投自買”模式有20%比例限制。而此次《通知》要求地方政府債券參照國債和政策性金融債,意味著商業銀行用來投資地方債的額度更大。

第一財經記者從業內瞭解到,以前由於“16號文”“20%”的比例限制,部分銀行存在“自己發,別人買”的現象。

有業內人士認為,根據《通知》,以後銀行“自發自買”地方債的“包銷”比例將有所提升,有助於提高地方債需求。中國人民大學國際貨幣研究所李虹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從信用級別上看,國債一般認為是無風險債券,如果銀行承銷地方債也被認為是參照國債,地方債發行規模將繼續擴大,發行量將繼續增長。

上述股份行資產管理部內部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指出,銀行以後在購買、承銷地方債上,資本消耗與風險權重方面或將迎來利好,進一步鼓勵銀行購買、承銷地方債。

風險權重調低尚不確定

近期,銀保監會近期三度要求打通貨幣傳導機制,從“無還本續貸”到“信9條”,要求大行發揮“頭雁”作用,銀行地方債也隨即迎來利好政策。曾剛稱,《通知》同時還會降低地方債發行成本,是支持實體經濟的重要表現。

此前,財政部發布《關於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工作的意見》,加快地方債發行和使用力度。Wind資訊數據顯示,8月份地方債發行額達到8829.7億元,較7月增長16.65%。

曾剛認為,《通知》還將增加地方債需求,降低融資成本,有利於穩定經濟。下半年,穩增長的積極財政政策下補短板,基礎設施建設是發力重點,地方政府支出是重要方面,在這個時間點出臺《通知》恰逢其時。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通知》與此前市場流傳的“地方債風險權重調低”不是一回事。根據此前媒體報道,地方債風險權重有望在近期調降至零。業內人士表示,這將顯著提升地方債吸引力,銀行配置需求將顯著提升。

但第一財經記者從多家銀行業人士及接近監管人士處確認,目前尚未下發有關通知。曾剛也對第一財經記者指出,《通知》只是放寬地方債投資比例,與降低風險權重不同,目前地方債風險權重依然高於國債。

一位中金銀行業分析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通知》是否利好銀行購買、承銷地方債,主要看風險權重,此外稅費已減免,是否積極配置,還要看單家銀行自身的意願。

一位業內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稱:“《通知》對於銀行承銷、購買地方債的意願還不好說。”他認為,目前《通知》只涉及承銷環節,相比之下,銀行更看重持有地方債環節是否沿用20%的風險權重。此外,地方債風險權重是否能調降至零目前還不確定,主要原因是調低地方債風險權重與巴塞爾資本協議相關精神有所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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