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頭、啤酒瓶碎片、拖鞋「開口」說話……|

以客觀證據為基石,強化司法親歷性,揭秘廣東首起一審判決無罪經抗訴改判死緩案。

一起命案被一審法院以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宣告被告人無罪。經廣東省檢察院審查後支持抗訴,梅州市中級法院重審後作出有罪判決。

近日,廣東省高級法院終審裁定維持並核准被告人鍾遠東的死緩判決,該案成為廣東首起一審判決無罪經抗訴改判死緩案。

精神病女被殘害致死

被告人被判無罪

菸頭、啤酒瓶碎片、拖鞋“開口”說話……|

圖片來自於網絡,與正文無關

2013年10月21日凌晨,因心情煩悶而喝了些啤酒的廣東省興寧市學士村村民鍾遠東走到村裡的學士橋時,看見同村的精神病女鍾某在路邊坐著,便上前驅趕她離開,反遭鍾某謾罵“瘋鬼”。一怒之下,鍾遠東拿起啤酒瓶,一路驅趕鍾某往村旁半山腰走去。這一幕,被村裡一家電器店的監控記錄了下來。

早上6點多的時候,晨練的村民在一條偏僻的山路上發現鍾某全身赤裸、渾身是血躺在地上,村民隨即將其送往醫院,鍾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興寧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鍾某系因陰部被蘆葦莖稈刺戳至胸腹腔造成創傷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興寧市公安機關經過調查取證發現,電器店的監控錄像顯示,鍾遠東在案發日的凌晨,曾持啤酒瓶毆打驅趕過被害人,有重大作案嫌疑。當公安機關上門查找鍾遠東時,發現其已經潛逃。根據線索,民警於案發次日在惠州市汽車站將鍾遠東抓獲。

歸案後,鍾遠東在公安機關的7次訊問中,僅有1次作了有罪供述。但是公安機關通過案發現場的物證與鍾遠東進行比對,確定其就是行兇者:抓獲鍾遠東時,其穿的拖鞋上有血跡殘留,經檢驗包含鍾遠東和被害人鍾某的基因分型;在案發現場最大塊血跡旁提取到的“黃山牌”菸頭,檢出鍾遠東的基因分型;現場提取到玻璃瓶碎片,經還原與現場遺留的其他玻璃瓶碎片和玻璃瓶身組成一個完整的啤酒瓶,並檢見“不排除包含鍾遠東和鍾某的混合基因分型”。

經梅州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梅州市中級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審理,並於2015年8月24日作出判決,以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宣告被告人鍾遠東無罪,且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梅州市檢察院提出抗訴,廣東省檢察院經審查並補充相關證據後,認為現有證據能夠證實原審被告人鍾遠東實施了傷害被害人鍾某的行為,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察官到案發現場勘查

排除第三人介入可能

菸頭、啤酒瓶碎片、拖鞋“開口”說話……|

圖片來自於網絡,與正文無關

記錄鍾遠東驅趕鍾某的監控視頻上,顯示的時間為凌晨1點31分。一審法院認為,被害人被發現時間是早上7點,與監控時間間隔了六七個小時,沒有其他證據證實被害人如何來到現場,也無法排除第三人介入的可能。

為支持抗訴,廣東省檢察院辦案檢察官來到案發地補充偵查。通過多個證人的證言以及公安受案登記表,檢察官查明被害人被發現的時間應為早上6點10分。而電器店老闆證實,該店監控視頻的時間比真實時間慢10到15分鐘。因此,鍾遠東驅趕被害人經過電器店門口的時間應為1點41分至1點46分之間。

根據偵查機關補充的衛星地圖,按照不同的行走路線,電器店與案發地距離大約1.25至1.5公里,檢察官來回走了一次,耗時共31分鐘。考慮到鍾遠東還要驅趕被害人行走,檢察官推斷,被害人從電器店門口到案發現場至少耗時20分鐘以上。這意味著,原審判決認定時間錯誤,事實上留給嫌疑人作案的時間僅有4個小時左右。

“這一時間的縮短,對於排除其他案外人介入案件的可能性具有重要意義。”辦案檢察官說,案發地點很偏僻,位於一條岔路的三個墳頭之間,如果不是當地人,很難在凌晨找到並去這樣的地方。而在短短的4個小時內,將被害人趕到荒山上,又實施燒、打、用啤酒瓶插、蘆葦稈刺等行為,難度非常大。同時,現場勘查未提取到鍾遠東和被害人以外任何其他第三人的基因分型。原審判決認為存在其他人介入案件的可能,可以得到合理排除。

排除疑點

客觀性證據“鎖定”作案者

菸頭、啤酒瓶碎片、拖鞋“開口”說話……|

圖片來自於網絡,與正文無關

在案發現場的最大塊血跡旁,偵查機關提取到一枚菸頭,檢出鍾遠東的基因分型。雖然可以證明鍾遠東曾到案發現場,但原審判決認為,案發地為村民登山路段,常有人出入或途經該地,難以認定菸頭與該案有關聯性。辦案檢察官則認為,除非能直接證明檢材受到汙染或造假,或者鑑定方法錯誤,否則不能以不具有關聯性否定客觀證據的效力。

本案的另一個證據——現場遺留的一塊啤酒瓶碎片上,偵查機關檢見了“不排除包含鍾遠東和鍾某的混合基因分型”,其他的啤酒瓶碎片和啤酒瓶身都檢見被害人的基因分型。原審判決認為,與鍾遠東直接接觸的啤酒瓶身,沒有檢出鍾遠東的基因分型,這與鍾遠東供述中承認用手拿住啤酒瓶的描述不吻合。

“菸頭和啤酒瓶碎片這兩個客觀性證據,可以證實鍾遠東在案發時到過案發現場,並與作案工具啤酒瓶有直接聯繫,這是整個案件定案的基石。”辦案檢察官認為,案件審查應當以客觀性證據為基石,構築查明犯罪事實的框架,當言詞證據等主觀性證據與客觀性證據衝突時,應當以客觀性證據為準。

而更關鍵的一份物證在鍾遠東的“腳下”。鍾遠東案發一天後在車站被抓獲,警方從其腳部提取了一雙拖鞋。經鑑定,拖鞋中有四個點位檢見混合基因分型,包含鍾遠東和被害人鍾某的基因分型,還有一個點位檢見被害人鍾某的基因分型。原審判決認為,因案發前鍾遠東與被害人曾有推搡行為,檢驗結果正好印證兩人推搡的事實,但難以認定與被害人受到傷害有因果關係。

“正常的身體接觸,甚至用腳用力踢,要想留下足夠檢驗濃度的DNA樣本是非常難的。更何況,這雙拖鞋是案發後第二天提取到的,這時鐘遠東已經穿著這雙鞋從興寧到了惠州,而且其出發前還洗過澡,如果是一般的分子黏附,早就脫落了。”辦案檢察官說,檢驗用的藍星試劑,對血液中的鐵元素非常敏感,拖鞋送檢時對試劑有大範圍反應,而檢材提取點位的選擇,正是根據藍星試劑提取,這些都足以證明拖鞋上不是正常身體接觸留下的基因分型,而是血液痕跡。

這些客觀性證據,直接指證鍾遠東作案。經檢察機關協調,二審開庭前,廣東省高級法院對鍾遠東採取逮捕強制措施。

戳穿謊言

終審維持原判

菸頭、啤酒瓶碎片、拖鞋“開口”說話……|

圖片來自於網絡,與正文無關

實際上,在第一次被抓獲一個月後,面對菸頭、拖鞋的檢驗結果,鍾遠東就已經承認了實施傷害行為,並作了有罪供述。但在法庭上,鍾遠東卻當場翻供。

對於現場的菸頭,鍾遠東辯稱這是外出打工前一天,他去父親墳頭祭拜路過時留下的。原審判決認為,鍾遠東關於作案細節的供述過於簡單,而關於啤酒瓶丟棄位置的供述,與現場勘查情況不符,證據疑點難以得到合理排除。

檢察官梳理了歷次筆錄,發現前6份筆錄中鍾遠東一直否認去過案發現場,並說十多年都未去過該地,到後期才突然冒出祭拜父親一說。

檢察機關還對鍾遠東有罪供述的真實性進行了審查。檢察機關認為,警方訊問過程全程錄像,訊問地點在看守所,沒有證據證明存在刑訊逼供情況,而鍾遠東在供述中有選擇性地承認部分犯罪行為,對於警方未掌握的細節不予承認,符合初次認罪的供述規律,該有罪供述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

2016年12月,廣東省高級法院開庭審理鍾遠東故意傷害抗訴案,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約200人旁聽。廣東省檢察院辦案檢察官出庭履行職責,並提請合議庭通知偵查人員、送檢人和鑑定人出庭,證實被告人鍾遠東有罪供述和鑑定意見的真實性、合法性。廣東省高級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鍾遠東不構成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發回重審。

梅州市中級法院於2017年10月25日作出重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鍾遠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鍾遠東收到重審判決後提出上訴。今年2月,廣東省高級法院開庭審理鍾遠東上訴案。在庭上,鍾遠東大呼冤枉:“那晚我還去鄰居家喝茶,後來在他家睡覺,他可以證明我不在作案現場!”然而檢察官核實,他所提到的鄰居,均證實案發凌晨鐘遠東未到自己家喝茶,更未在家裡過夜,鍾遠東的哥哥也證實鍾遠東案發當天7時許才回到家中,並且鍾遠東的手機記錄也顯示,當天早上6點41分,他曾給一個電話號碼發送過信息。鐵證面前,鍾遠東“在鄰居家睡覺”的謊言不攻自破。

出庭檢察官在庭上表示,鍾遠東採用非常殘忍的手段,用燒、打、插等手段故意傷害弱勢的被害人,造成具有精神病的被害人死亡,後果極其嚴重,手段惡劣,且犯罪後沒有認罪、悔罪情節,根據刑法規定,應當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幅度內量刑,建議判處死刑。

菸頭、啤酒瓶碎片、拖鞋“開口”說話……|

圖片來自於網絡,與正文無關

檢察官的出庭意見得到了法庭的採納。6月13日,廣東省高級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

在這起案件中,檢察機關自行補充偵查發揮了關鍵作用。承辦檢察官貫徹司法責任制改革強調的親歷性要求,重新勘查案發現場、與偵查人員座談,走訪原審審判員,實地核查案件證據,以親歷性形成“內心確信”的司法判斷,最終成功構建以客觀性證據為核心的證明體系,確實充分地證明犯罪事實,支持抗訴意見獲得二審法院採納,起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