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成立工會,就不用交工會經費?90%的財務栽在了這個問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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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經費,也就是工會活動經費,其實準確的說,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撥付活動經費叫工會經費,未成立工會的撥付的叫工會籌備金。很多人認為未成立工會不用繳納工會經費,主要是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五章"工會的經費和財產"第四十二條"工會經費的來源"第二款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經費。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工會經費那些事。

一、工會經費的計算基數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會經費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678號)中所稱每月全部職工工資,是指按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額。該數額是允許稅前扣除的工會經費的計算基數。因此,計提工會經費的基數應該是計稅工資總額,而不是實發工資總額。

在實際中,全國各省基本都有類似規定,沒有成立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基本都是需要按照工資總額繳納籌備金的。只是說具體細節有所差異,比如有些地方規定企業開辦成立滿6個月開始,有些地方又是滿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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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會經費的開支範圍

1、會員活動費。用會費組織會員開展集體活動及會員特殊困難補助的費用。

2、職工活動費。用於開展職工教育、文娛、體育、宣傳活動以及其他活動等方面的開支。

3、工會業務費。用於履行工會職能、加強自身建設和開展業務工作等方面的費用。

4、事業支出。用於工會所屬為職工服務的非獨立核算的附屬事業單位的費用以及對獨立核算附屬事業單位的補助支出。

5、其他支出。用於以上支出以外的,由工會組織的活動費用。

6、上繳經費支出。按規定比例上繳上級工會的經費。

7、工會行政經費方面。縣級以上工會開支的行政管理、後勤保障的費用。

8、專項資金使用方面。

補助下級工會支出。縣級以上工會為解決下級工會經費不足或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的補助款項。

三、工會經費如何繳納

凡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應按照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工會經費,其中基層工會留用60%,解繳上級工會40%。其解繳上級工會的40%部分由稅務機關代收。基層工會留用的60%部分,仍按現行辦法由單位行政直接劃撥給本單位工會。不按上述比例上繳的部分金融、全國垂直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由市總工會核定,並憑市總工會出具的證明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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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業滿一年仍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由稅務機關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代收工會籌備金,待其工會組織成立後,由上級工會按照當年繳費數2%的60%返給基層工會。

應繳工會經費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40%

應繳工會籌備金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

四、工會經費賬務核算

(1)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撥繳的工會經費,准予稅前扣除,其中40%部分向稅務部門繳納,60%部分由各單位按月撥付本單位工會。

借:管理費用—工會經費 工資總額*2%

貸:銀行存款 工資總額*2%*40%

銀行存款 工資總額*2*60%(撥付本單位工會組織)

(2)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計提建會籌備金,准予稅前扣除。

借:管理費用—工會經費 工資總額*2%

貸:銀行存款 工資總額*2%

待其工會組織成立後,由上級工會按2%的60%返給基層工會。

五、工會經費稅前扣除憑據

關於這一點,2005年1月21日,中華全國總工會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工會經費稅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總工發〔2005〕9號),對工會經費的稅前扣除作了進一步明確:凡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每月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工會經費,並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90年第1號令)頒佈的標準執行,工資總額組成範圍內的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均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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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

1.如果納稅人未建立工會組織,不得在稅前扣除工會經費。

2.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會經費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678 號)的規定,納稅人凡不能出具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的,其提取的職工工會經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3.如果納稅人計提的工會經費超過工資總額的 2%,超過部分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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