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打工「失聯」被宣告死亡,20年後「亡者歸來」狀告妻女索要260萬元

1996年,田先生外出打工時,女兒還未滿8週歲,妻女自此與他失去聯繫;4年後,妻子熊女士起訴二人離婚,獲法院准許;11年後,經其女兒申請,法院判決宣告田先生死亡。

但事實上,他並沒有真的“死亡”。2016年,離家20年後,田先生“亡者歸來”回到上海,卻發現原先承租的公房已經易主,兩位親人也不知所蹤。

他一紙訴狀將妻女告上法院,要求二人按照公房的目前市價補償自己260萬元。

近日,記者從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浦東法院)瞭解到,法院一審判決酌定兩被告向田先生支付補償款15萬元。田先生不服,提起上訴後被駁回,目前判決已經生效。

打工失聯被宣告死亡 一家人再見竟在法庭

田先生訴稱,其與熊女士原是夫妻關係,二人育有一女,一家人租住在楊浦區嫩江路上一處公房裡,承租人為田先生。

1996年,他獨自一人前往外地打工,此後與家人失去聯繫。2000年1月,熊女士起訴離婚獲得法院准許。2007年10月,田先生女兒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申請,法院於一年後判決宣告田先生死亡。

但是,田先生並沒有真的“死”,而是一直在外地。“離家後,我先後到深圳、湖南、新疆、北京等地打工,但沒有取得任何成就,所以一直沒有回家。”他說。

2016年8月,他回到上海,才發現自己“被死亡”了,戶口亦被註銷。不僅如此,一家人原先租住的嫩江路房屋也已經被出售,他也無法聯繫上熊女士及女兒。

2017年5月,經田先生申請,法院判決撤銷了宣告其死亡的原判決。

田先生了解到,自己被宣告死亡後,女兒取得了該處房屋的承租權,之後妻女又共同出資購買了該房屋產權,並在2009年將房屋出售給其他人。

考慮到自己“年事漸高,又沒有固定的生活來源”,田先生遂將熊女士及女兒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按照目前該處房屋的市場價值支付自己相應補償款260萬元。

曾經的至親本以為已經天人永隔,如今卻打起了官司,熊女士和女兒做夢也想不到,在田先生失聯20年之後,一家人再見竟是在法庭上。

20年來母女相依為命 賣房款用於生活學習

庭審時,熊女士及女兒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請。

一方面,田先生作為一家之主,外出打工後就一直沒有聯繫過家人,熊女士起訴離婚、女兒申請宣告原告死亡等均是無奈之舉,田先生顯然也有過錯。

另一方面,田先生出走時,其對嫩江路房屋享有的是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且也只有三分之一的居住權份額,兩被告系根據相關規定取得承租人資格,在支付相應價款後才合法取得該房屋。

另外,法律規定對於宣告死亡的人,使用權房並非其法定繼承財產,故被告不存在返還財產的義務,即便需要給予補償,也是適當補償,而不能按照目前該房的市場價來計算。事實上,2009年該房出售時的價格僅為45.8萬元。

兩被告說,田先生離家時,女兒還不到8歲。20年來,母女二人只能相依為命。45.8萬元賣房款沒有用於購買新的房屋,而主要用於女兒的生活和學習。

母女系正當行使權利 酌定補償額為15萬元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公民合法的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原告被依法撤銷死亡宣告後,有權請求返還財產,原物無法返還的,應給予適當補償。

法院指出,宣告死亡的制度目的在於保護利害關係人的利益。本案中,申請宣告田先生死亡,是被告對其權利的正當行使,其沒有過錯更無惡意,故兩被告有權對涉案房屋進行使用、管理和處分,不構成無權處分。

因此,本案系基於原物返還不能的補償責任而非基於侵權行為的賠償請求權。

如今,涉案房屋原系原告承租的使用權房,但該房屋已於2009年9月變賣,客觀上已無法返還。

關於補償金額,考慮到原告自行離家20年,又未及時與家人取得聯繫,出走之時其女兒尚未成年,確需撫養,賣房款主要用於女兒的生活學習費用,且兩被告未以此購房款另行購置房產增值獲益。

因此,法院綜合配房人員情況、該房出售時的價值、原被告有無過錯、女兒撫養情況及被告獲益情況等因素,酌情確定補償數額為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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