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名同工同酬「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

德州新聞網訊(德州晚報全媒體記者俞榮通訊員盧娜)

搭夥為同村村民蓋房子,並從中收取僱傭費,是很多村中都有的慣例,因此,農村不少壯丁均會一手瓦匠活。但滿某在為村民蓋房施工中卻不慎從腳手架墜落,造成多處骨折,誰該為他的傷情負責?家屬在索要賠償的問題上犯了難。近日,隨著最後一筆執行款到賬,這件歷時近兩年,涉案十餘人的案件終於完結,11名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法院為其追回執行款5萬餘元。

男子蓋房施工中不慎墜落 索要賠償無門

2015年8月,申請執行人滿某隨僱主孫某的工程隊,為同村的王某蓋平房,在施工過程中,滿某不慎從腳手架上摔下,頭部直接觸地致傷。造成顱內骨折、鎖骨骨折等多處受傷,住院治病花去費用近7萬元。

期間,孫某支付醫療費1萬元,王某支付5000元。此後,沒有人再承擔醫療費用,滿某多次向孫某以及王某索要賠償款均遭到拒絕。

孫某表示他與滿某之間不是僱傭關係,而是同工同酬的“搭夥”關係,其所提供的1萬元也不是醫療費用,而是借給滿某的治病錢。王某則表示自己曾和孫某談好了僱傭合同,由孫某找人搭建房屋,並已經將所有的施工費全部支付完畢,自己不應該對滿某受傷承擔法律賠償責任。

同工同酬“臨時合夥”人均承擔民事責任

多次索要無果後,滿某將孫某和王某以及施工隊其餘10人訴至德城區法院。

經查明,王某系房屋建設方,因所建房屋不需要建築資質,依法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駁回滿某對王某的賠償請求。而其他11名被告之間,在工作時間與工作報酬上具有相同屬性,屬同工同酬的“臨時合夥”關係,依法應當共同承擔各自的民事責任。

法院遂依法判決11人共同賠償給滿某住院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等各種費用共計57552.1元。判決生效後,11名被告均未賠付,滿某依法向德城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分法”巧執行11名被執行人全部付款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法官張宗巨向11名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但是均被拒收並退回法院。考慮到雙方均是同村村民,如果強制執行,會影響鄰里之間的和諧相處,遂採用“二分法”的方式開展執行工作。

首先對孫某開展思想工作,告知拒不履行法院判決將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但孫某態度強硬,幹警依法將其送進拘留所,被拘留後第二天,孫某表示同意履行應對滿某賠償的費用。此後,執行法官准備依法將被執行人中的另一人採取司法拘留,這名執行人得知消息後,立即將錢款送到法院。

與此同時,利用張貼執行公告的方式,督促剩餘的9名被執行人及時履行義務。最終8名被執行人主動找滿某達成了執行和解,履行了還款義務。剩餘一名被執行人打算一“賴”到底,在對其依法採取拘留措施後,最終將執行款交付給滿某。至此,全部執行款已經執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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