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有套路,五個方法助你拿到經濟補償!

小寶君今天又要來科普啦......

辭職有套路,五個方法助你拿到經濟補償!

給大家介紹5種主動離職也要賠付經濟補償金的行為:

工資無故減少 可要求補償

一般包括:各種形式的工資(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技能工資等)、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屬於勞動報酬性的工資收入等;但不包括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負擔的 各項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動保障和安全生產監察行政部門規定的勞動保護費用,按照規定標準支付的獨生子女補貼、計劃生育獎,喪葬費、撫卹金等國家規定的福利費用和屬於非勞動報酬性的收入。如果公司是無故不足額支付工資,即便主動辭職,也可向公司要求經濟補償金。

有些地方,比如重慶,將未支付年休假工資也視為未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可以此為由離職並獲得經濟補償金。

不按時發工資 可要求經濟補償 (慎試)

關於工資的支付週期,例如:深圳市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週期期滿後第七日(當然還規定了特殊情形)。

法律上因為規定不明確,所以對於單位確實困難而無法支付所致的延遲的情形,員工是否有辭職權存在較大爭議。

另外還需要特別提醒的是,假如用人單位雖然有拖欠的事實,但如果在員工在以此為由離職前已支付,並不一定能獲得經濟補償金的。

舉個例子: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研討會紀要》(2014年5月26日),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剋扣勞動者工資的違法行為發生於勞動者申請仲裁一年前,至勞動者申請仲裁時用人單位尚未糾正,如勞動者據此主張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應予支持。

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者申請仲裁前補發了未及時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即已經糾正其上述違法行為,勞動者再以用人單位曾經違法為由主張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

工資低於最低標準 可要求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責令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雖上述規定中,並未規定員工可以此為由離職,但低於最低工資標準,那怕雙方有約定,也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則無論如何工資都不應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應認定屬於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剋扣工資的

指用人單位無法定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的行為。

按規定剋扣工資的,該規章制度也要合乎法律程序以及合法合理性,否則皆可以定義為剋扣員工工資。

公司未交社保的 (慎試)

雖然《勞動合同法》規定得非常明確,但各地在操作中有不同的標準。

舉個例子: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須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或將社會保險費直接支付給勞動者,勞動者事後反悔並明確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如用人單位在合理期限內拒不辦理,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應予支持。(勞動合同有約定有好處:勞動者需有證據證明其反悔且用人單位不同意時,才可解除並獲得經濟補償金)

此外,雖未足額繳納,但已按較低標準繳納,或雖沒有按全部年限繳納,但已繳納了一部分年限的情形下,員工是否可以主動辭職並獲得經濟補償,也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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