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丟失被人冒用,證件主人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要不要「掛失」和登報聲明?

身份证丢失被人冒用,证件主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要不要“挂失”和登报声明?

“我的身份證丟了,被冒用貸了款,我該怎麼辦?”9月4日,省城太原某高校的學生小霍撥打了山西晚報的熱線電話。

身份证丢失被人冒用,证件主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要不要“挂失”和登报声明?

前段時間,省城某高校大學生小霍在老家的菜市場被人盜走提包。包中,有身份證、學校的圖書證、飯卡,一張銀行卡以及一部手機。由於只有幾十元現金,而手機又比較舊,小霍並沒有報警,而是在第二天重新補辦了所有證件。半年後,小霍不斷接到各類催款信息,其中不少是網貸平臺,甚至有人找到小霍的學校讓他還款。小霍統計了一下接到的催款通知單、電話,發現在5家網貸平臺有貸款。同時還查了徵信記錄,小霍欠款超過3萬元。在催款時,一家催款公司向小霍提供了當時的資料審核過程:一名男子手持小霍的身份證和圖書館借閱證進行實名認證,其手中的身份證正是小霍當時丟失的那張。小霍還發現,該男子的簽名字跡與自己的明顯不符。

身份证丢失被人冒用,证件主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要不要“挂失”和登报声明?

那麼,

身份證丟失被人冒用,

證件主人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

身份证丢失被人冒用,证件主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要不要“挂失”和登报声明?

此前,公安部在回答網友提問時明確表示:公民丟失身份證後,無須再辦理掛失和登報聲明。如果居民身份證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審查部門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丟失證件者不用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也就是說,冒用小霍身份證的人,將承擔相應的責任。

除了小霍遇到的這種情況,現實生活中,還有很多情況,容易“被貸款”。比如,“套現中介”與銷售商合謀偽造分期貸款業務,完成騙貸。甚至,有部分消費者本人為了貪圖中介承諾的一些“好處費”,聯合騙貸套現,事發後稱自己並不知情。

消費者一旦發現自己不幸“被貸款”,可以首先向貸款機構瞭解情況、並及時保留各項證據,第一時間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必要時可訴訟至法院。鑑於冒名貸款的各式合同、證據非本人簽署,也可以申請司法鑑定。如果因為身份證遺失等原因導致被貸款,且產生不良信用,被貸款人有權要求銀行消除不良記錄。

怎樣避免“被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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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要輕信他人,也不要在任何不信任的網站或是電話中洩露自己的身份信息、銀行卡號和密碼,不給任何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機。

2.遇到貸款利息明顯低於市場行情,而申請材料卻要求很低的情況,一定要提高注意,有條件的可以在工商部門的網站上驗查公司信息和資質,避免被騙取個人信息。

3.不要貪圖小利,不要輕信任何貸款套現傳聞,也不要輕信各種打著免費旗號的套現小廣告。

4.不要相信任何形式的中間人,更不要跟各種“貸款中介”合作,貸款一定要找正規的有貸款資質的貸款機構。

5.發現自己“被貸款”後,應第一時間與貸款機構核實個人信息真實性,積極協商並報警,尋求法律途徑保護個人權益。

採寫:山西晚報全媒體記者 郭衛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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