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徵收農村集體土地,需要村民簽名同意才可以徵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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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國有制的,根據國家憲法與政策,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政府可根據政策有適當調整的權力,合法農民有使用和管理的權力。生產資料為公有制時,土地農民不當家,使用與管理權皆有生產大隊與小生產隊掌握。在公有制土地由村民承包使用管理的時期,其所有權有所不同,村民的土地與政府直接掛勾,經過確權登記,這塊土地雖為國有土地,在政策的引導和政府的主導分配下,在規定不變的幾十年內,村民享有專有使用權,管理權和流動轉包和轉讓權。但任何人,包括政府機構也無權干涉,徵收,岀賣,和強制性的轉包權,一切動用農民的土地包括徵收佔用一是得有政策下達和上級政府下文傳達,經村委會和村民協商同意,村民鑑字蓋章方可動用並有一定的補償措施。即是國家徵用,比如:機場,鐵路,公共設施,養老院,公墓基地,和公益性用地,而是必須佔用的,也得村民村委會同意,鑑字蓋章,逐級上報核准,再經省一級國土資源廳和省政府鑑定核准佔用的是什麼性質的土地,用向何處,核准落實無誤後,方可批准並下文徵收,並根據政策給予一定的補償。而地方徵收佔用土地無權超過一畝,三畝以上者必有省級批准,任何一級政府無權濫用濫佔濫收,即是坑,塘,溝,荒,老墳地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徵收和佔用及買賣。每一項動態均須三級(單位,政府,個人)協商同意,鑑字蓋章方能實施。否則均屬違法行為。

農村土地在村民有權使用和管理的年限範圍內是有權自治的,即是國家徵收佔用,也必須經村委會和個人同意鑑字蓋章為準。強制徵收是違法的。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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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地具有強制性,不需要經過村民的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徵收或者徵用集體土地的前提條件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即,無論政府是永久性地徵收農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還是臨時徵用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其徵收、徵用的目的,都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但是,以“公共利益需要”徵收、徵用集體土地時,其目的不能泛化和抽象化,而應具體化。“

所以,國家徵收或者徵用土地土地只要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具有強制性,不需要經過村民的同意。

但前提是,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除只能由國家依法進行徵收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沒有這個權利徵收農村土地的。開發商更是沒有這個權利。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徵收土地必須依據法定的流程,否則村民可以拒絕徵地並訴諸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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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近些年我國城鎮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土地徵收價格也是水漲船高,許多以前不被人們重視集體土地也成了“香餑餑”,那麼,政府在徵收集體土地時,需要村民簽字同意嗎?下邊,聽筆者分析一下:

集體土地

集體土地是指屬於鄉鎮、村、村民小組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憲法》和《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集體土地徵收

《土地管理法》、《村民組織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對事關村民集體利益的事項要徵求村民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究竟需不需要村民簽字同意?

是不需要的。這裡的徵求意見,不是指需要村民同意後才能徵地,而是指農民對徵地行為進行監督。

那麼,需要村民簽字同意的內容是什麼呢?

主要有三點:1.被徵用土地的面積大小,2.被徵用土地地上附著物(樹木、青苗等)的賠償標準和數量多少。3.賠償金額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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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個標題,想到很多農民朋友在後臺問的話,其中有很多是要村民集體簽字的,有的倒真是國家徵收的,按照法律不需要村民簽字的。

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從中我們可以看出,當別人來徵收你的土地,第一你要看性質,對方說的是不是徵收做

公共利益,第二 是不是國家依法徵收,因為除了國家,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沒有權利徵收土地。


徵地要走流程,只有省級人民政府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以上有權批准,如果批准了用於公共利益的徵地方案,是不必經過村民集體簽字的。

有人說村民大部分人還沒有簽字,沒有同意,土地局就轉為國有土地,賣給開發商,這樣合法嗎?我們可以根據上面講的,徵收是國家行為,只有國家才有這個權利,徵收的用途是為了公共利益,不是拿來做房子的。

所以如果是商業用途,那肯定要村民簽字同意。而且涉及到徵地都有補償。


農業一點通


政府屬於地方職能部門,我國憲法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持權"農村集體土地屬於農民的賴以生存的生產資料,一但失去了土地,就等於失去了生活來原,國家徵用也要依法合理利用土地,政府不能代表國家,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活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明確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村民自治的權利,所以,國家徵用和政府徵收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政府的名義應當是無權徵收的…


好講俗話實話NMjishan



史曉哲



土地是與人類生存和發息息相關的物質基礎。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河流,湖泊,城鄉住宅和公共建設用地,工礦用地,交水利設施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具有有限性,不可替代性,永久性,不可移動性。

那麼政府徵收農村集體土地,需要農民簽字同意才可以徵收嗎?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相關事項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徵收是國家在必要時候採取的一種強制手段。國家將他方所有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他方必須服從,由於我國的土地所有主體只有國家和集體,因此,被徵收者只能是農民集體,徵收標的只能是集體土地,我國規定土地不能買賣,因此徵收是轉變所有權的一種方式。雖徵收不是民事行為,是一種帶有強制性的行政行為。但是,徵收必須給予被徵收補者償。

國家建設用地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也就說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登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及政府徵收集體土地的,是不需要農民簽字的。要簽字的話也是在徵地補償協議書上簽字。不知這樣解答您是否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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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國家為了公共事業,公共利益而徵收的土地那麼是無條件徵收。如果是用於商業,比如開發房地產等,是需要農戶簽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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