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耍賴花招多 法院執行「零容忍」

提供勞務不給錢、租賃鋼管不給錢、法院判決後還是不給錢、收到配合執行法律文書後依然不給錢……近日,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發佈了兩起拒執罪的典型案例。案例中,“老賴”為逃避執行花招百出,最終“賠了夫人又折兵”,不僅不能免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還受到了法律懲處。

今年以來,同安區人民法院頻頻“亮劍”,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嚴懲拒不執行生效裁判的失信行為,司法拘留169人,移送公安機關追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14件15人。

案例一:

拖欠28名工人工資 有錢不還最終獲刑

2015年3月24日,王某與趙某、李某簽訂《松樹採脂勞務合同》,約定趙某等28人在同安區的松樹山場為王某採割松脂,提供勞務。後因王某拖欠趙某等28人勞務費,法院判決王某需支付趙某等28人勞務費575850元及利息。

判決生效後,王某仍未履行義務。2017年,趙某、李某等28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隨後,法院向王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執行案件告知書等法律文書。在接到法律文書後,王某依然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報告財產、支付欠薪等。

執行法官到申請執行人提供的地址廈門市同安區五顯鎮某村尋找被執行人,但該地址為一商店,店主表示不認識王某此人。執行法官又根據申請執行人提供的另一條線索到三明市三元區某小區尋找王某的下落,仍撲空了。

與此同時,法院將其列入公安布控名單,但未能布控到其行蹤。

另外,執行法官查明,王某的銀行賬戶在執行過程中曾有存款進賬36700元。

2017年10月,因被執行人王某逾期拒絕報告財產情況、履行還款義務,法院依法作出罰款決定書,對王某罰款20000元,並依法送達了該文書,但王某經採取罰款措施後仍拒不執行。

王某的情形已符合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要件。執行法官遂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拒執罪”的責任。

2018年3月13日,王某在浙江省松陽縣某銀行門口被公安機關抓獲。2018年3月19日,其家人向法院繳交589008.5元,支付所有欠薪。

法院審理:

被告人王某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告人王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願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已履行還款義務,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以上量刑情節,結合審前社會調查評估意見,對被告人王某適用緩刑符合法律規定,決定對被告人王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

案例二:

租借建材不歸還 不顧判決私自轉賣

2012年9月28日,沈某作為甲方與乙方蔡某簽訂《建材租賃合同》一份,約定蔡某向沈某租賃用於搭設腳手架的鋼管、扣件等物品,雙方約定租金從2012年9月28日起算。此後,蔡某陸續向沈某租賃鋼管,至2013年1月31日租賃鋼管累計40488米。而租賃期間,蔡某僅於2012年12月13日和2013年9月1日分別支付租金10000元。截至2014年5月11日,蔡某尚欠沈某租金203090.77元及清理費809.8元。同時,蔡某所租賃的鋼管40488米也未返還給沈某。沈某經催討未果,遂於 2013年12月24日向同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14年,同安區法院就沈某與蔡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判決蔡某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後返還沈某鋼管40488米、支付鋼管租金203090.77元、清理費809.8元、鋼管佔用費及支付逾期支付鋼管租金的滯納金。

判決生效後,蔡某未履行法律義務,沈某於2014年10月17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立案受理後,先後依法發出執行通知書、執行案件告知書、報告財產令和執行裁定書等法律文書,凍結了蔡某的銀行賬戶、查封其所有的2輛車輛,隨後依法追加蔡某的配偶蔡某某為被執行人。

2015年初,法院執行幹警到蔡某承包的工程三明市某工地扣押被查封車輛,其拒不配合執行工作,躲避法院執行幹警,強行駕車離去。執行法官將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文書留置於工程現場,蔡某仍未履行。

2015年10月,執行幹警再次到工地找到蔡某,蔡某於當日支付沈某5萬元,並表示案涉鋼管已部分丟失,丟失部分願折算成現金支付,而正用於工地施工的二、三十噸鋼管待2016年春節工程竣工後返還,春節前還將支付沈某5萬元至10萬元。

2017年5月,法院執行幹警再次到工地,得知工程竣工後,數千根鋼管已被蔡某私自轉賣給他人。

法院多次向蔡某郵寄到庭傳票或電話通知其到庭,但都被拒收郵件,蔡某也拒不到庭。“蔡某抗拒執行的行為已涉嫌觸犯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法院依法移送給公安機關追究其‘拒執罪’責任。”執行法官許金鑫告訴記者。

2017年11月1日,蔡某在三明市梅列區某小區內被民警抓獲後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2017年11月14日,被執行人蔡某與申請執行人沈某達成和解協議,依約支付沈某43萬元並取得沈某的諒解。

法院審理:

被告人蔡某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告人蔡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審時自願認罪,可從輕處罰;已經與執行申請人沈某達成執行和解,履行了判決確定的義務並取得執行申請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以上情節,鑑於被告人蔡某具有悔罪表現,對被告人宣告緩刑符合法律規定,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法院決定對被告人蔡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

法官說法:

承辦法官指出,在民事判決生效後,有的被執行人立即將名下財產予以轉移,以各種理由逃避法律義務,避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係一種典型的規避執行行為。無論被執行人是以何種理由躲避執行,都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以上兩個案件中的被告人在明知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情況下,有能力還錢但多次逃避法院的執行,對法定義務視若無睹,該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法官提醒,所有的被執行人都應當誠信對待法院執行工作,切莫抱有僥倖心理耍“小心機”,如採取規避執行的方式對抗、拖延執行,必將受到法律的懲處,最終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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