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陷傳銷的人勒死監工並逃離,是故意殺人還是防衛過當?有何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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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今天看過很多回答,落在群眾的眼中,基本屬於正當防衛判定,我也不是標新立異,也不是自出山道。

法律不是一言之詞,更不是感情牌。

是公正,公平,並且符合大眾利益的!

在本案中,張某是某實在過失殺人,或者故意殺人,或者正當防衛。

我不做判定,我不是法官,不代表法律,我的話,僅僅代表我的個人觀點。

首先,本案與崑山案件有區別,並不是監控視頻內的清晰事實,而是案發之後的現場,所以受害人的口述,是否作為正當防衛的判斷依據,有待考證。

其次,我國刑法規定的正當防衛,是受害人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暴力等行為時,給予受害人的特殊除法之外的權利,是有嚴格的規定的!

那麼,在本案中,張某被傳銷人囚禁,人生受到不法侵害的時候,是否具備了正當防衛的條件呢?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張某的殺人行為,沒有視頻證實,僅僅是其口述,所以不能完全認定,是其在生命受到危害的時候,進行的反抗行為,而造成的殺人行為,是正當防衛。

其次,被害人王某,是否構成了對張某的生命危害,這也有待考證。

最後,整個過程中,是張某在個人逃跑過程中,所進行的殺人行為,還是張某為了反抗自己受到的侵害,進行的防衛反抗,這也需要考證!

結束語:法律賦予了每一個人的人生權利,故意侵害他人的人生權利,確實屬於違法行為,但是,這並不表示被害人可以被受害人殺死,同時,我們每一個人需要明確一件事情,本案的受害人所有的行為,都需要考證,不是你說正當防衛,就是正當防衛。

違法固然可惡,但人命如天!


筆下乾坤


是否屬於正當防衛,主要看不法傷害行為是否具有致命性和緊迫性。

新型傳銷都不限制人身自由,以洗腦為主,傳銷人員趕都趕不走,整日做著老總、老闆的發財夢。傳統一點的傳銷一般以精神控制和身體控制相結合,主要是非法拘禁。




依據

正當防衛和故意殺人規定在刑法第20條和第232條,具體就不闡述了。當然還有相關的司法解釋。一般來說,若人身自由被控制,自己的正當權益受到侵害,當事人有權利主動維護自身利益。

法律適用都要以事實為依據,沒有具體的案情,難以定罪。就像崑山殺人案,劉海龍若不是跑向寶馬車,而是跑向另外的方向,此時於海龍還追砍,就構成防衛過當。


構成正當防衛

同理,如果傳銷人員人身被控制,又沒有其它救助手段,只有在殺死監工的情況下才能逃離,應當屬於正當防衛。如監工將不聽話的傳銷人員監禁在一個密閉空間,並派人看守,而且周圍環境較為偏僻,其它同夥就在附近,勒死監工並逃離,是不負刑事責任的。

不構成正當防衛

另外一種情況,不致死便可逃離,但仍採取致命手段,則屬故意殺人。如監工和傳銷人員一同出去買菜,走在路上時,傳銷人員完全可以採取較輕的傷害手段,創造時間和空間來逃跑,而不是罝對方於死地。況且你死我活的爭鬥,並不利於逃跑。

最安全的做法是,有人將老總、老闆、項目、工程掛嘴邊時,你就離他遠點。


美易逝唯愛永恆


首先,這個情節裡先說有非法拘禁限制了人身自由,另有人數過多的有威脅,還有暴力語言恐嚇,並且還是非法傳銷。典型豺狼跟棒子,如果不屬於正當防衛那麼勢必滋生了非法傳銷的勢頭。我覺得應該是正當防衛,首先對張某那是非正常人所在之地,正常人沒人願意受那種逼迫,反抗是應該的,所以是正當防衛。




一般生活如此


法理即大眾人性。傳銷組織是非法組織,被騙落入傳銷組織,設法逃脫是明智之舉。傳銷組織監視森嚴,傳媒多有報道,逼死人命者有之。雲南小夥為了逃離傳銷組織,勒死監工,是個意外,其目的就是逃離,並非殺人。勒暈與勒死,情急之下難以把握。但他的目的絕對是正當的。受害人是不該死,但他同時也是加害人,是傳銷組織的幫兇。所以我認為,勒死傳銷監工的雲南小夥屬於正當防衛。


阿中5801


傳銷就是人們痛恨的非法組織。

傳銷分南北派傳銷,南派傳銷重在洗腦不限制人身自由。北派傳銷就像綁架一樣的性質限制人身自由。兩者之間都對社會危害極大。


下面重點說限制人身自由的北派傳銷,本案中的當事人就是誤入了北派傳銷。北派傳銷主要就是限制人身自由,詐騙你的錢財為主。通常都是通過朋友見面或者利用網路交友,網友見面拉你入夥。我吃過虧所以奉勸大家陌生人的微信不要加不要和陌生人聊天。我想說的太多了由於時間關係就不多說了,沒事的可以搜下百度漲漲知識別被人騙進去了。

下面切入正題,本案中小夥我認為是正當防衛,但是還是希望法律能夠網開一面判正當防衛。崑山事件的於大哥相信大家都不陌生,讓我相信了輿論的力量正義必勝。傳銷組織者別說殺一個,殺光我都支持。限制人身自由,榨取l別人的血汗錢,整個就是社會的蛀蟲。下邊給大家還原一下本案經過:

再次呼籲社會各界,通過輿論壓力判當事者正當防衛,組織傳銷死了活該。我看以後傳銷組織者們怕怕還敢不敢限制人身自由,榨取人家的血汗錢。算是給他們的一點警告吧


豫森老師


律師的斷章取義,掐頭去尾,法官的偏聽偏信,不去還原事件發生原因,不以人為本的去追究真正的受害者,在律師和法官的眼裡,只要是死了人就是惡性案件,要對死者家屬有個好的交代和安慰,什麼叫正當防衛和無線防衛,在一些人眼裡根本沒有的事,只要受侵害人有任何反抗都是違反法律的。所以形成了慣性思維一個人被打了,不能還手,還手在警察眼裡就是相互鬥毆,各打五十大板,先給你來個定性,公檢法的權力你慢慢去找去吧!不知道一個人身處危險之中該怎樣去處理,中國的法律不知道為什麼感覺有點奇葩,為什麼正當防衛就少的可憐!最近崑山砍人事件要不是輿論的壓力太大,可能真像周保民說的那樣是一起故意傷害事件,那樣只能讓人對法律法規失去信心。就題主所說個人認為是正當防衛,在那種情況下被控制的人無法保證自己的安全,不反抗也許就是自己非死既殘,一個人可以隨便對別人進行監視和控制自由,誰知道會發展怎樣的結果?法律法規在他們眼裡是什麼?


李留奎1


說是故意殺人的人,那我想問問你們深入傳銷,怎麼才能逃出來?跟他們講道理,還用用你的智商拉低他們智商,讓他們在你的熟悉的領域中制服他們?有點腦子的當然是抓住機會逃跑啊,你要跑,監工不讓,你上去跟他講道理嗎,當然是反抗啦。傳銷人又不是傻子,怎麼會派一個老弱病殘的人來當監工,肯定是比被監視人強壯有力的。這個情況下,你不拼命還有所保留是等著被湊嗎?


Reagan的小站


正當防衛是指正在受到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

非法拘禁屬於不法侵害之一,司法實踐中,如果因為債務糾紛,你請了一幫要債的,限制了債務人即使是幾個小時,也被認為是非法拘禁。

從媒體的披露中,嫌疑人深陷傳銷組織,被限制人身自由達二十天之久,手機,身份證都搜了,連上廁所就有人看管,按照一般解釋,完全屬於非法拘禁了。

既然是非法拘禁,本案的嫌疑人當時是處於正在受到不法侵害,從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特徵。

律師認為是正當防衛,檢方否認正當防衛沒有法律依據。

律師認為正當防衛是基於嫌疑人被非法拘禁,(非法拘禁是犯罪的)受到了不法侵害,從而得出的結論。

檢方否認嫌疑人正當防衛沒有法律依據,是傳銷組織限制人身自由,不屬於非法拘禁,既然不是非法拘禁,(傳銷組織沒有犯罪)那就沒有被不法侵害,因此,才有檢方公訴的是故意殺人。

本案屬不屬於正當防衛,關鍵是傳銷組織是不是屬於非法拘禁,既然檢方認為律師的正當防衛辯護沒有法律依據,那就不好判定了。

只看到媒體披露過,限制人身自由幾個小時,就被認定為非法拘禁,傳銷組織限制人身自由20天,檢方就不認為是不法侵害,那就只能說明,吃瓜的對於法律還不是很瞭解~~


pulaoda627


傳銷是非法組織!重要的事情說三遍!

因誤入傳銷組織而導致的悲劇數不勝數!今年就有轟動一時,東北財大的高材生被傳銷組織以提供好工作的名義騙至天 津,最後在逃離過程中溺水身亡!

傳銷組織除了一些以工作等名義誘騙受害者之外,更多的一些是被同學、朋友、甚至親戚所騙!

可以說對受害者各方面打擊都會比較大。

至於打死監頭逃走算正當防衛還是過當?這個當然要看具體情況及證據了。

從公開信息來看,北派傳銷組織以暴力控制為主,假如在受害人受到生命威脅的情況下打死監頭逃走應該算是正當防衛!

那像南派傳銷組織以精神控制為主,如果打死監頭逃跑則是防衛過當了,即使傳銷組織是非法組織!

奉勸大家不要被天上掉下的餡餅迷惑,提升自身的判斷能力,不要被傳銷這種害人不淺的組織所欺騙!






小筍說球事


傳銷就是害人家破人亡的一個組織。誰不想掙脫出去。挽我也會逃跑。因為家人在等我。我想讓他們幸福。每個人都有本能反應。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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