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畜禽養殖環境違法的正確處罰方式

當前,粗放型小規模畜禽養殖場所糞汙處理設施簡陋,對周圍人居環境及飲用水水源造成直接危害,由此引發的相關環境信訪問題及環保行政處罰案件數量也日趨增多。相比其他行業,針對畜禽養殖環境違法行為的法律適用較為複雜,既可適用一般的環境法律法規,也可適用特殊規定。對此,筆者就畜禽養殖環境違法行為幾個相關情形的環保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法規問題做了思考和探究。

對違反環評及“三同時”制度如何處罰?

對畜禽養殖場違反環評及“三同時”制度的行為進行處罰,必須查清這一畜禽養殖場是否屬於建設項目,是否需要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報告表。

畜禽養殖場所是否要執行環評制度,要看是否屬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裡規定的類別。按照名錄規定,畜禽養殖項目的類別是“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具體規模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對此,江蘇省確定的標準為生豬存欄200頭以上,或家禽存欄1萬隻以上,或奶牛存欄50頭以上,或肉牛存欄100頭以上。達到這一規模,才能稱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畜禽養殖場所是否執行“三同時”制度,要看其是否屬於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項目。《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規定,年出欄生豬5000頭(其他畜禽種類摺合豬的養殖規模)及以上或環境敏感區域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屬於報告書項目,其他的屬於登記表項目。結合江蘇省政府對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規定,以生豬為例,生豬年存欄不到200頭的為養殖散戶,無須辦理環評手續;生豬年存欄200頭以上不到5000頭的,屬於登記表項目,要進行備案;5000頭以上的,屬於報告書項目,要報環保部門審批。

據此,規模養殖場(小區)未按登記表項目報經環保部門備案投入經營使用的,應當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進行處罰,責令備案,罰款5萬元以下。對屬於報告書項目的,應該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定,按同時違反環評和“三同時”制度規定進行處罰。

《水汙染防治法》對水源保護區內建設項目的要求更為嚴格,對違反相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其中包括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應以特別法優先的原則,參照水源保護區內的畜禽養殖場項目進行處罰。

對違法排汙行為如何處罰?

原則上,針對畜禽養殖汙染物排放超標及不正常使用汙染治理設施等違法行為,可以依據相應條款進行處罰。除此之外,法律有特殊規定的,可以根據特殊規定進行處罰。

水汙染方面,根據《水汙染防治法》規定,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汙染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汙染,處以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大氣汙染方面,根據《大氣汙染防治法》規定,未採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固廢汙染方面,根據《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規定,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造成環境汙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未達規模的養殖散戶如何處罰?

截至目前,國家在大氣、水、固廢等環境法律中基本規定了規模養殖的處罰事項。對不達規模養殖戶處罰的主要依據是地方性法規。《江蘇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明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未對糞便、廢水及其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並造成汙染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江蘇省鹽城市畜禽養殖汙染防治條例》規定,畜禽養殖戶未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綜合利用並造成環境汙染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我國《水汙染防治法》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畜禽養殖散戶汙染行政處罰有特殊規定。這部法律第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旅遊、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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