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被騙百億」可能隱藏的案中案

“醫院被騙百億”可能隱藏的案中案

“醫院被騙百億”可作為一個反映社會的教科書般的案例,我們來分析一下那可能隱藏其中的案中案:

醫院、融資租賃公司和遠程視界是這樁“被騙”案中的三方當事人。醫院和融資租賃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醫院和遠程視界簽訂設備買賣合同和利益分成合同。那麼遠程視界和融資租賃公司的關係是什麼?融資租賃公司是醫院方自己找來的嗎?顯然不是,那麼肯定存在融資租賃公司和遠程視界的合作,他們的合作方式是什麼?是否利益相關?如果融資租賃公司和遠程視界利益相關,也許存在著詐騙和惡意訴訟。

這個懷疑是合理的,線索在這裡:

  1. 融資租賃公司是金融公司,任何一個融資租賃公司都有風險管控部門,風險的管控是金融公司的生命。簽訂合同前,融資租賃公司對設備的價格和相關醫院的盈利能力必須做風險評估,當遠程視界以1500萬元的價格賣給醫院市場價只有700萬元的設備時,融資租賃公司就應該知道,這個融資合同除了承擔醫院本身經營不能的風險外還需要承擔由於設備價格增高強加給醫院的風險,這雙重風險,融資租賃公司是明知的。在如此大的風險下,為什麼融資租賃公司還和遠程視界合作呢?為什麼還要和醫院簽訂協議?如果融資租賃公司和遠程視界都知道後續融資公司的起訴是不可避免的,那麼二者就是共同合謀的惡意訴訟。
  2. 在醫院和遠程視界的合同中,醫院明知醫療設備的價格被加高,為什麼還訂合同?院長不知道加高設備價格的風險麼?院長對自己醫院的經營能力瞭如指掌,為什麼在自己不能承擔該違約風險的情況下訂立合同?難道有什麼“回饋”?
  3. 如果是公立醫院,資產應該是國有資產,對於國有資產的管理,有明確的規定,難道管理部門不知道醫院增加了負債?對如此大額的負債沒有察覺嗎?會不會存在瀆職行為?‍​

一個很微妙的現象在此類融資租賃公司起訴醫院的訴訟中表現出來,就是沒有一家醫院將提供設備的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拉入到訴訟中,但是卻提出了“由於設備不到位”的抗辯理由。在許多相似的判決文書中,被告是聘請了律師的,難道律師沒有提醒被告嗎?為什麼沒有履約的設備提供商沒有進入訴訟中承擔自己的違約責任呢?難道這和“虛高”的設備價格有關係嗎?

種種現象,不由得引起人們的聯想。

公私財物是不容侵犯的,民法和刑法都對侵犯公私財物的行為有規定。尤其是國有資產的管理,還有專門的國有資產管理規定,也明確了各級的管理責任。

期待有關部門的介入,或許會有行賄受賄、翫忽職守、合同被騙的犯罪行為存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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