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天津市河东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根据中央和市委、区委有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部署,为鼓励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对举报以下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并据此得以查获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的,视情予以奖励: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社会公共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霸道、欺压残害百姓的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景点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1.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12.群众反映强烈、深恶痛绝的其他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二、举报方法

举报可采用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提倡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举报人在匿名举报时,应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回复处理结果。除无法通知或有碍核查外,线索核查情况都应当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人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严禁借举报名义对他人诬告、陷害。提供的线索要尽量详细,应包括提供发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及是否持有枪支、管制刀具等情况。

区扫黑办举报电话:24377868

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东区万新村沙柳路与崂山道延长线公安河东分局刑侦支队二大队,邮编:300000

三、奖励标准

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举报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立案侦查,案件经法院作出黑恶势力犯罪终审判决后,由区扫黑办出具书面报告,经区委政法委审核,报区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批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法院以黑社会性质组织审判定罪的,每案奖励人民币3-5万元;

2.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法院以涉恶类犯罪集团审判定罪的,每案奖励人民币2-3万元;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法院以恶势力犯罪团伙审判定罪的,每案奖励人民币1-2万元;

3.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恶类犯罪集团头目,法院终审定罪的,每抓获1人奖励人民币5000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恶类犯罪集团骨干成员,法院终审定罪的,每抓获1人奖励人民币3000元;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每抓获1人奖励人民币2000元;举报抓获其他涉黑涉恶网上逃犯或负案在逃人员的,每抓获1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

四、奖励发放

1.举报人提供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发放;对一人举报多起案件的,分别予以奖励;对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案予以奖励。未接到公安机关通知的,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

2.举报人自接到公安机关奖励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奖金;委托他人代为申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手续申领。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附则

1.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奖励经费纳入区政府财政预算,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区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奖励。区扫黑办负责提出奖励意见,并报区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审批。

2.举报受理单位、核查办案单位及参与奖励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对受理和核查的举报线索终身负责。设专人受理群众举报,对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情况严格保密,并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政法机关将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办法由河东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束。

河东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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