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導小伙誤入傳銷,勒死監工逃出,檢方稱故意殺人,你如何看待?

輪迴LH2018


對於小夥張某被別人騙到傳銷組織,當他到達傳銷地點以後,發現這裡是一個騙局,想逃走,但是在這個時候已經被裡面的傳銷人員控制起來,這個傳銷組織是有預謀性。

張某現在所遇到的傳銷組織也就是我們經常所講的黑社會。因為傳銷不可能控制人身自由,就算一個新朋友到達傳銷地點,小夥張某是男性在傳銷裡面,男性會被要求兩名女性跟在小夥張某身邊,這是正常傳銷人員,所使用的方法。

關於這個案例,小夥張某被傳銷人員控制起來,還派監工,監視長達20天。可以想象這種傳銷組織屬於典型的黑社會。小夥張某在上廁所的時候與監工王某發生矛盾,王某掐住小夥張某的脖子,然後小夥張某處於本能的反應,用羽絨服帽帶,把對方給勒死,這種屬於防衛過當所導致,也不存在是故意殺人罪,因為小夥張某被控制自由在先,並且長達20天。從各個角度也談不上是故意殺人,頂多算是防衛過當。



滴滴視頻


小夥子誤入傳銷,勒死監工逃出來,老樣作為一名曾經在傳銷裡呆過的人來看待這個問題,我認可是防衛過當,不應該是故意殺人。理由如下。


一:傳銷組織是違法組織,涉嫌黑色會。

張某所在這個傳銷組織,本身就是一個違法犯罪的傳銷組織,以控制人身自由,語言威脅和行動打擊新人,逼迫新人加入傳銷組織。這樣的組織跟黑色會有什麼區別?不該是國家嚴厲打擊的嗎?張某首先作為一個受害者,是應該受到法律保護的。

二:監工王某先挑起事端。

辯護人律師陳述,王某在和張某起爭執後,是王某先掐住了張某的脖子,我想問問大家,掐脖子是不是一種威脅生命的行為?如果掐脖子都不算威脅生命的行為,那就是普天之大笑話了。張某在受到生命威脅之後,窒息,大腦缺氧,讓他如何能正確思考如何防衛?換作任何一個人,都是手舞足蹈,抓到什麼就用什麼防衛了,這是大多數人的常規行為。

三:張某一直處於一種危險的環境下。

不要以為只有監工王某在監視張某,整個傳銷窩點裡,其他人也是一種監視張某的同犯。誰敢保證王某不會慫恿窩點裡其他人一起群毆張某?畢竟張某在傳銷窩點裡的幾天時間內,他很清楚這些人都是一丘之貉。換作其它那些沒接觸過傳銷的人,誰在那種環境下,能冷靜的思考問題?法律不能強人所難!

至於說他故意殺人,我不同意,我認可的是防衛過當而已。

老樣語錄:這種傳銷組織必須嚴厲打擊,必須將所有共犯都繩之以法,否則還會有下一個張某,李某被他們非法拘禁。

希望所有的傳銷受害者和家屬都轉發起來,讓這些傳銷組織無藏身之地!


老樣


在中國,正當防衛的門檻實在是太高太高了。

有研究者從全國各級法院公示的正當防衛的案件中調取了 226 份判決書,其中絕大部分被判為不構成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認定正當防衛的僅為 6%。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樣本已經算是對正當防衛認定存有一定爭議的案件,而更多實施防衛行為的案件,由於法律條件的不滿足,壓根就沒被考慮。

內容枯燥,但也得也說明一下。

中國刑法對正當防衛的規定,見於刑法第 20 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這些法條雖然看起來雖然簡單,但實際上極難滿足。
一、起因條件,正當防衛的起因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
二、時間條件,即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當中。
三、主觀條件,具有防衛意識。即防衛人要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且其防衛行為是為了制止侵害、保護合法權益。
四、對象條件,即防衛行為是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的。
五、限度條件,即防衛行為不能明顯超過制止侵害的必要限度,否則構成防衛過當。

也就是說,當有人搶的你的錢,你在追擊的過程中打傷犯罪嫌疑人(一、二、三、四都不合適了)、或者犯罪嫌疑人突然發病死了(意外),或者犯罪嫌疑人慌不擇路出事了(意外)等等都可能不是正當防衛。

不合理吧,的確讓人憋屈,讓好人憋屈。真的應該好好改一下了。相信高院會在將來出新的司法解釋了,不能讓好人在維護正當權益時過於艱難了。

此案中,對張某的認定應該集中在限度條件上,而在目前的條件下,法院、檢察院的態度過於謹慎了。

而此案的發酵,如果影響力大了,那麼對我國的法治進程無疑是一件好事。


漁燈撫浪滿河星


應該是正當防衛。因為傳銷是非法的,騙人進來就是侵害人的正當權力,只要被非法拘禁從事傳銷期間,實際上被侵害也就在進行。正在被侵害時為了不被再侵害的行為就是正當防衛。


知了1966


當一個人處於逆境中不但沒有得到幫助,反而受到非法組織的控制失去自由,求生慾望告訴他要破解困局就得伺機反抗,王某作為非法組織成員控制張某的行為已超出極限,在言語上及行為上對張某造成的傷害在先,張某在精神極度緊張情形下失手將犯罪分子殺害,並不是本意,所以不構成故意殺人罪,但是,其行為有防衛過當表現,他在控制犯罪分子時可以拿犯罪分子手機報警,在獲取幫助時脫身,但現實情況往往比想象複雜。總之,我認為張某對犯罪分子王某反殺情況沒有殺人的故意,屬失手殺人,防衛過當。


東之虹


正當防衛!王某非法拘禁在先!後來又先動手掐住張某的脖子對其生命構成威脅!情急之下張某才用衣服帶子勒死王某!另外,事發後張某第一時間報警自首!參考崑山龍哥!公訴人是不是傻?我覺得不僅不應該判有罪,公安機關還應該獎勵張某!協助公安機關成功打掉傳銷窩點!


蘇坡兒悶


很想請教一下檢方,被傳銷組織非法拘禁的人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及人身財產安全?等著警察去解救?如果沒有報警的機會呢?一直等下去?等著傳銷組織的人雙手捧著手機遞給被拘禁的人請他報警?


鳳凰浴火3


這個小夥要是不勒死傳銷人員 ,他也會被傳銷人員勒死的!只有出手反殺,才有活的可能。任何人逼急了都會失去理智的!


一枕黃粱半載春秋


大家仔細搜索下之前的新聞就不難發現,之前也有類似的案例,個人認為屬於正當防衛!支持的頂起來!也只有這樣才能威懾暴力傳銷,非法拘禁的事才能更少些發生!


反傳防騙救助聯盟


或是對危害自己的邪惡勢力進行的防衛都屬正當防衛前提是不法侵害先實施侵害億罪,所以為最大限度的匡扶正義和敢於向不法侵害者說不,讓違法犯罪付出血的代價和教訓,也為警醒一代又一代中國人積極向上正直做人,應判正當防衛,這樣才能杜絕違法犯罪,而不是讓守法有在保護自己的情況下付出血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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