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辦代課教師是否可以按現《勞動法》算補償金?


在這片土地上,生存著這樣一個群體,他們就是被解聘的民辦代課教師。他們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確不受這個國家的法律(教師法,勞動法)制約。這就是所謂的一國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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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這個問題已提出已久,見有這麼多人回答,不想再答了。可是看了這麼多答案,忍不住想說幾句。

有的人認為,教師、公務員、國家事業單位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範圍,有的甚至認為《勞動合同法》只針對私人企業、外國企業、個體老闆,以及在這些單位工作的勞動者。

讓我們來看看《勞動合同法》是什麼說的。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合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看到這裡,有的人肯定就會說:既然這樣說那民辦教師就可以按勞動合同法來算補償金了。

是的,有的原民辦代課教師可以按勞動合同法來算補償金,但有的不可以。

1984年開始,國家逐漸淘汰部分民辦教師,到1992年加快了淘汰的步伐。1992年國家也建立了民辦教師離崗退養制度,不過當時待遇很低。

1997年到2000年國家將一百多萬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但仍有六十多萬的民辦教師被清退離崗,再加上先前離開的,形成了一個龐大的群體。

而《勞動合同法》1995年1月1日才開始執行,只能對其執行以後的行為發生法律效力。

所以1995年1月1日前離開民辦教師隊伍的不能按勞動合同法來補償,只能按原來的政策補償。

1995年1月1日後離開民辦教師隊伍的就按勞動合同法來補償。


針對於民辦教師這個歷史遺留問題,國家又出臺相關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困難民辦教師給予相應的補助。

比如廣西對符合補助條件的參加養老保險補繳的民辦教師,的養老保險費進行補助。按其工作年限1-5年、6-10年、11-15年、16-20年、21年以上(含21年)5個襠次,分別給予每人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的補助。

有的地方對符合補助條件的原中小學民辦教師、代課教師,從事教育教學工作5年至8年的每人每月發放生活補助60元;8至12年(含8年)每人每月90元;12年以上(含|2年)每人每月120元。今後視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化況適當調整補助標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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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門迎風


農村教師當初很少從師範畢業的。絕大多數是民辦轉正的。轉正之前也是民辦教師。算教齡的時候,把民辦階段也算進在|內。這麼一說大家應該清楚了。某老師,轉正前十五年民辦,後十五年才是公立。前十五某老師佔了便宜了。那麼,清退的民辦教師就白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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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教師是否適用勞動法,具體要視情況而定,你所執教的學校是公辦還是私立?如果是公辦,學校屬於事業單位,有編制的,不適用於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僅適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如果是私立,屬於民辦非企業單位,你和學校之間的關係,適用於勞動法。

還有的公辦學校,自行外聘教師,無編制,簽訂勞動合同。小編不知道你和學校是否簽訂了勞動了合同,如有,可以按現勞動法算補償金。

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支付二倍賠償金,在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假設你工作了28年,沒退休可以得到28個月的補償。如果到了退休年齡,享受退休金就沒了補償了。

由於代課教師是歷時遺留問題,原民辦代課教師能否得到補償金,這個具體要諮詢當地教育部。


四川中公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章,總則,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糸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糸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民辦教師是否與教育機構建立勞動合同關糸的勞動者,如符合勞動法規定就可以補賞有關福利待遇,具體諮詢律師。


應願2


看到一些回答,感到很可笑,也很無知,所以覺得應該說幾句。比如,有答主說,要看原民辦教師任教的是公辦學校還是私立學校,這能讓人笑掉大牙,原民辦教師時代,哪來什麼私立學校?我國2002年才頒佈民辦教育促進法,之前全部是公辦學校,沒有民辦學校之說!

原民辦教師是否可以按照《勞動法》算補償金?正確的答案是不可以!

原因在於,國家認定的原民辦教師,是指1984年前在學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經教育部門備案的、身份是農民的教師(個別地方延至1989年),而《勞動法》於1995年1月1日才開始實施。也就是說,

《勞動法》實施時,原民辦教師問題已經基本解決了。新法是不具有溯及力的,所以,原民辦教師問題不可以按《勞動法》算補償金。

即使是勞動法實施後沒有得到解決仍然在學校工作的民辦教師,也不能適應勞動法,因為原民辦教師都是在公辦學校工作,公辦學校屬於事業單位,適用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條例。再者,原民辦教師時代,沒有什麼勞動合同之說,沒有合同,拿什麼去仲裁?

綜上,原民辦教師不可以按照《勞動法》算補償,現在按照每一教齡補償的思路是正確的,只是,補償的標準太低,與原民辦教師的付出不成比例,從全國來看,低的只有每一教齡8元,高的20元,即使是最高的20元,也遠遠低於應予補償的標準,考慮當年的付出與當今的物價指數,每一教齡應為現標準的10倍,即80--100元。


教師妹子一枝花


在教育事業發展的特殊時期,原民辦教師為我國農村基礎教育的快速發展曾經做出過積極貢獻。原民師的待遇問題非常值得同情,但我認為原民辦教師按現《勞動法》算補償金不合適。原因有以下幾點:

一、新法不具有溯及力。

原民師指1989年12月31日前,被列為計劃內的民辦教師 。而我國最早《勞動法》於1995年1月1日實施。;原則上問題產生於立法之前是不適用的。

法律上有這樣的解釋:新法不具有溯及力。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理,新法只能對其施行以後的行為發生法律效力,而一般不能溯及到其施行以前的行為,這是為了保證人們能夠對自己行為的後果進行預期,從而對是否行為以及如何行為作出合法性判斷。

二、對原民辦教師發放養老補貼的適用對象

1、上世紀60年代初下放的公辦教師。

2、參加1982年民辦教師整頓,被列為計劃內民辦教師。

3、參加1989年民辦教師職務評聘,被列為計劃內民辦教師。

三、不適用對象

納入計劃內退養的民辦教師;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方案執行前已死亡的原民辦教師;因刑事犯罪或違反國家政策、法規被開除或辭退的原民辦教師。

不合適的其他原因是:

60年代初下放的公辦教師脫離教育參加勞動是當時的政策,82年的民辦教師整頓是因為在此之前的基礎教育學校比較多,供大於求,很多地方一個村不僅辦了小學,還有初中,甚至還辦了高中,教師准入門檻也較低,基本上村裡同意就可以到校任教了。這種亂象需要整改,於是有了1982年的民辦教師整頓,合格的民辦教師縣級教育部門頒發《任用證》或《試用證》,被列為計劃內民師。1989年民辦教師參加1989年民辦教師職務評聘,合格的由省教委頒發的《中小學教師任職資格證書》和《中小學教師職務聘任證書》被列為計劃內民辦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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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教師在我的印象裡已經是35年前的事了。我老家我的初中老師有的就是當時的代課老師。但是在1982年以後就全部取消了。基本都轉正了。沒有考上的,就全部辭退。至於你說的這個問題應該是不存在的。至於其他省市的情況可能是各有千秋。我老師高中畢業後來教我們初中。他現在已經退休多年了。退休工資6000多呢。當然全國各地有很多代課肯定是沒有這麼幸運的。這也是國家教育制度改革的一個措施。任何一個人也無法逃避現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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