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被騙進傳銷組織,監工王某傷害張某被張某勒死,檢方指控張某故意殺人,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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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起令民眾窒息的案件,我想問問指控張某故意殺人的檢方,你們真的懂法嗎?你們對的起納稅人的錢嗎?給你們發這麼多工資,你們就這點嬰幼兒一般的學識?



在對張某提出故意殺人指控前,請你們仔細瞭解一下張某當時身受的處境:第一,被傳銷組織非法拘禁20多天,不知道什麼時候才能獲救;第二,在這期間,傳銷組織人員多次對張某實施毆打行為;第三,張某在勒死王某前,王某曾對張某實施有可能致死的傷害行為,例如長時間掐張某脖子;第四,張某在勒死王某之前,曾建議兩人一起鬆手和解,王某堅決不同意,很明顯張某鬆手以後王某決定不會輕饒張某,我們完全有理由懷疑王某有殺死張某的動機。所以,張某不僅不應該被指控故意殺人,連防衛過當其實都算不上。


再者,張某勒死王某並不是有預謀的傷害行為,從法律的主觀角度來講並沒有主觀的殺人故意,再加上殺人工具只是臨時起意用的衣服上的一個小部件,並不符合判定故意殺人罪的所需要素。從現行法律來看,死者王某的行為應該認定為《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中的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被告人張某的行為應認為是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不管是張某反殺傳銷組織人員王某案,還是白衣哥反殺寶馬花臂男案,受到大眾關注和議論的最關鍵點在於我國現行法律對於正當防衛的界定真的有待商榷,不要因法理無情或者缺陷而害了一個又一個的老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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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看法:目前本案當中的張某的辯護人已經以防衛過當進行辯護,就不討論正當防衛的可能了。但是我認為結合實際情況來看,張某的行為即使不構成正當防衛,也不宜認定為故意殺人。

個人看法:本案屬於防衛過當,不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

首先通過新聞可以發現幾個細節:

  • 1、張某陳述其先後五六次被傳銷組織的人員毆打,並有專人對其進行看管,連夜間上廁所,一般都有兩三個人盯著。
  • 2、王某對他說:為了你和家人的人身安全,你還是好好考慮吧!領導只給你3天時間,3天后,領導來了,就不知道會做啥了。要是他(領導)廢了你,任何人都幫不了你。
  • 3、張某聽到這些威脅後提出:“我給你(王某)1萬元,請放我。如果你不好交代的話,我們一起離開這個傳銷組織。”
  • 4、王某當即拒絕了張某的請求,怒火中,王某用手掐住張某的脖子,並將張某推到衛生間的牆角處,用力地掐住脖子,雙方這樣一直持續了4分鐘左右。
  • 5、張某從自己所穿的羽絨服帽簷上,拉下一根帶子纏繞王某的頸部,並用力拉扯兩端。在這過程中,張某提出一起鬆手,可王某就是不願意。10多分鐘後,王某完全失去了反抗。隨後,張某用衣物塞在王某的嘴裡並離開衛生間,導致王某死亡。

從以上描述中可以看出張某從開始被王某看管開始,一直主張王某放過自己並提出給予壹萬元的方案,但是王某不僅不予理睬,反而對其拳腳相加,並掐住其脖子的行為,本身就證明張某此時正在遭遇暴力人身侵害的行為,而張某在勒住王某過程中,也提出要求一起放手,但是王某一直不予理睬,為了避免自己在被毆打,張某始終沒有放手的行為,並不能說是具備了故意殺人的主觀心態。

因為張某被非法拘禁的期間多次被人毆打,並且王某還威脅其家人安全以及個人安全,在此種情況下,張某的反擊屬於正常的範疇範圍內,所以結合上述情況來看,張某從頭到尾都沒有故意殺人的主觀心態,而且其勒住王某脖子的行為僅僅是為了自我保護,所以即使該案不能認定為正當防衛,也不應直接以故意殺人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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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顧

據媒體報道,小夥張某被朋友騙進一個傳銷組織,當他知道被騙後,一直想離開,但傳銷組織派“監工”白天黑夜看守,張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長達20天。2018年春節前夕,張某上廁所時,負責看管的“監工”王某一起走進衛生間,雙方發生爭執,王某掐住張某的脖子,張某拉了羽絨服帽簷上一根帶子,將對方勒死。公訴機關指控張某涉嫌故意殺人罪,近日,雲南楚雄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正當防衛又面臨新的考驗

刑法對正當防衛的界定。《刑法》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本案中王某掐住張某脖子的行為能否認定為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很明顯王某對張某實施的是暴力侵害行為,這一侵害行為嚴重威脅張某的人身安全,對張某的生命已經造成現實的威脅,如果張某不採取措施張某有可能被王某殺害,在這危及關頭張某本能的反應就是制止這一侵害行為。當張某用羽絨服帽簷上一根帶子嘞住王某的脖子時還要求王某鬆手,王某就是不同意,所以張某也不敢鬆手,才導致王某的死亡。

從主觀故意上來說張某沒有殺人的主觀故意,他只是通過自己的努力制止王某的不法侵害行為。而且王某的不法侵害行為是持續的,在時間,空間都是連續的,具有現實的緊迫性,對張某的生命造成現實侵害。

從殺人工具上來看,張某所用的工具是所穿衣服上的一個部件,並不是事先準備好的進一步說明張某沒有殺人故意。

王某的行為應該認定為《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中的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張某的行為應認為是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本案與崑山寶馬反殺案有很多相同的情形,崑山寶馬反殺案公安機關的處理做到了法理情理的高度統一,也符合正當防衛立法意圖。

本案檢察院已經認定為故意殺人,向法院提起公訴,現在的關鍵是法院是否支持檢察院的訴求。如果法院支持檢察院的訴求,可能會給公眾一種同案不同判的印象,法院會面臨公眾的質疑。

刑事案件具有複雜性,看似相同的案件可能實質條件不同。我們相信法院一定會秉公依法審理此案。但張某的辯護律師已經按防衛過當進行的辯護,認定正當防衛的可能性就小了。


劉輝律師


張某被騙進傳銷組織,多次被毆打,專人看管,語言威脅生命以及家人安全,在張某勒住王某時候,張建議一齊放手,王不答應。

如果偵查這些證據確鑿,張某應該屬於防衛過當。檢察院故意傷害是無稽之談!

首先傳銷本身違法,王某強迫張傳銷違法。王某非法在先。

其次,張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並多次毆打,等同暴力綁架。

張多次受到語言威脅,生命以及家人安全不保,傳銷打死,逼死人也經常見於新聞。

在人身自由生命安全,受到暴力非法限制情況下,出自本能自衛解救,是集典型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核心是,生命,人身安全正在遭受不法侵害,張某正是處於這樣環境下,自衛。

王某主觀動機是求財逼張傳銷。沒有謀害王生命主觀動機。

張某在人身受到限制傷害,生命堪憂情況下自衛,屬於防衛過當。如果張某不自衛,等待他的將是什麼?更血腥暴力,甚至危機生命!

於歡案,龍哥案,追罪犯追死,,,這些受到傷害,反抗自衛,正能量做法一定要受到法律公正對待,法律如果不能懲治邪惡,匡扶正義,法律或者執法者就出了問題。

法律要維護正義!

石軒木屋


石軒木屋7


案件細節回放(張某法庭供述):今年2月10日凌晨,被騙進傳銷組織20天的張某提出要上廁所,得到“監工”王某允許後,王某跟著一同進入衛生間。在衛生間時,張某和王某因傳銷事宜進行交涉;期間,張某希望王某幫助他逃走,並勸王某一同逃走;並承諾給王某1萬元作為報酬,但未獲王某同意,兩人由此引發爭執。怒火中,王某把張某逼到衛生間的一角,並掐住張某脖子達4分鐘,張某扯下羽絨服帽帶,將王某勒死。

張某辯護人認為屬防衛過當,而公訴人認為,張某辯護人見解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這就是說,張某的供述缺乏事實依據,未獲支持。

但是無論怎麼樣分析,判張某故意殺人罪是很難接受的事實。首先張某是被騙進去長達20天之久,這期間本就是個遭非法拘禁的受害者,手機和身份證都被他人控制,就連上廁所都有人跟著,嚴重地喪失人身自由權力,可想而知,他的困境有多難?精神傷害程度有多大?在此前提下,想逃離是人之常情,逃走的過程發生的事件應該屬正當行為,而阻礙逃走應是犯罪行為,所以按照常理來說,故意殺人罪難成立。

作為普通老百姓雖然不太懂法,但是法理總得知道一些,法與理在日常生活中似乎是不可分開的慣例參照,失去了理,法又怎麼能夠公平。


社會萬花筒1


我靠,在一個非法組織了竟然要“守法”!

傳銷組織,本來就不應該受到保護!檢舉、揭發、搗毀等行為都應該收到表揚和獎勵! 本案的受害人而且已經被侵權“非法拘禁20天”!在爭取自身自由的時候不論哪種方式,只要對方是犯罪份子、怎麼做都不過分,這甚至都可以叫做是主持正義! 但可笑的是竟然有無良的“律師”來辯護、更可笑的是法院還受理! 本來是見義勇為、正當防衛,現在變成了兇手! 本來的犯罪分子卻成了受害者! 我覺得應該改變的是法律而不是人們的觀念!

呼籲以後不要讓犯罪分子得到法律的保護!呼籲正義能得到全社會的支持!強烈要求那些為了錢而沒有良知的很“懂法”的律師早點見鬼去吧!


金絲楠茶臺


個人認為,如果新聞媒體披露的內容屬實,那麼張某殺死王某的行為應該屬於正當防衛,最不濟也是防衛過當,不應該按故意殺人罪來指控。

從公理上看:

傳銷對社會危害很大,應該給予打擊和查處,也應該鼓勵誤入傳銷的公民與之鬥爭,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讓傳銷組織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使其成為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才能維護公序良俗。

這件事張某是受害者,只是在特定的情況下施展了自力救助,他的目的是為了逃出傳銷組織的控制,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不存在故意殺人的目的。個人認為,如果站在長遠影響來看,判張某無罪,不僅能震懾傳銷組織,而且能弘揚正氣,鼓勵更多的人敢於同違法犯罪作鬥爭。

從法理上看:

以下看法建立在媒體公佈的信息之上。

1,張某被傳銷組織非法拘禁20多天,而且期間遭受過多次毒打,已經嚴重威脅到他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連上廁所都有人看守,張某在那種環境下采取自救無可厚非。

2,監視張某的是傳銷人員王某,張某曾試圖用金錢買通王某來逃跑,但是被王某拒絕了。而且在衛生間中,也是王某先用手掐住了張某的脖子,設身處地想一想,張某的生命已經受到了直接威脅。在這種情況下,張某抽出羽絨服帽簷上的一根帶子,也勒住了王某的脖子。無論從哪個角度講,張某採取的行為都是在自救。

3,據張某交代,他曾在這期間和王某商量一起放手,但是王某拒絕了。可見張某並沒有致王某於死地的想法,只是環境特殊,如果張某真的放手,王某招來其他傳銷人員,恐怕遭殃的就是張某了。鑑於此,張某最終勒死了王某。

綜上所述,個人認為,整個事件是一個持續發展的過程,張某的行為應該被認定為在行駛無限防衛權,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那些認為張某有罪的人可以設身處地換位思考一下,換做是你,能怎麼做?又該怎麼做?


夜雨如書


我的回答不請自來,冒韙了。這個問題經過崑山龍哥自討沒趣死亡的性質是一樣的!律師到底是維護正義還是胡攪蠻纏?一個人被一群人控制無法自由的情況下,問張某是自願的加入傳銷組織嗎?傳銷團伙在自己控制窩點內武力威脅一個人,那麼被毆打的人要怎麼辦?律師們請支招啦,可惜你們不在現場!張某20多天連個人自由選擇權都喪失了,上廁所都要被罵斥在忍無可忍下把頭目打死,才能因此出了傳銷窩點對不對?律師就像豬八戒打死妖精一樣,不幫張某罷了沒請你!你們抓著張某不放手,深文周納窮搜律條一門心思置張某於死地!真是張某剛出了狼窩又入虎口。張某主觀願望是把傳銷人員打死是嗎?所以我認為張某就是正當防衛!傳銷組織是必須剷除的社會毒瘤。律師們難道只鼓勵陷入傳銷只能逃跑,不能允許還擊甚至打死傳銷人員?罔顧事實信口雌黃是要被罵缺德流膿的。I 服了your. 希望律師們不要學北京那個為龍哥打抱不平的周律師。


武銘轍


正義不能向邪惡讓步,檢查院如果真的以故意殺人來判張某這將是法律的恥辱,從案情來說傳銷已經是違法,暴力控制人身自由又是違法升級,恐嚇毆打讓受害者向家裡要錢更是違法遞增,因為這樣被毆打致死的不在少說,難道只有被毆打致死也不許反抗逃跑嗎,從這個案件能看出這不是故意殺人,也不是防衛過當,而是典型的正當防衛,張某正在行駛自己的無限防衛權,希望檢方能立即改正自己的錯誤認識,要不再去好好的學習學習法律,別因為自己的無知而害了守法者


我的冷盤


當年我也被騙去傳銷,還好我一到就知道被騙了,假裝配合他們,而且是親戚騙過來的,看著我的也就他們幾個,我可以上街,還能一個人跑遠處玩,但我發現他們都叫我別去,有次上菜場我故意走前面打電話,偷偷看我親戚幾個在對我指指點點,夜裡有傳銷人員來洗腦,我都認真聽,和親戚住了三天,(不敢提不做回家),親戚非要我拿錢,我說沒帶,(確實沒帶,那時候手機還是黑白的,也沒網上支付功能,我當時就帶了600元,到雲南花了200多點,算好剛能回來,他當時騙我去做生意的),他要我打電話給老婆往他卡里打錢,我假裝打,我已經偷偷叫老婆不答應了,然後我就說老婆不會弄,我回杭州拿錢得了,因為他知道我還有5千多在杭州,他們一直勸,後來看看勸不了就答應了,我問他要了兩百說沒路費了,當即就打了出租車直奔那個在山腳的火車站,我還警惕的看著四周有沒有人,到了火車站也十分小心,時刻準備著反抗的,最後上了火車才放下心來。慶幸我還沒接觸到他們內部,當時要是有人來阻止打得過肯定得打,當時是急著要跳出來的,不要說打人了殺人都敢,人在急時是想不了那麼多的。本案此人已經很危險了,自始至終都在求死者,死者是不依不饒才導致如此下場的,故應以正當防衛辯護為好,本案的危險程度不亞於殺寶馬男的那個案子,法院應以無罪定案為好,適當的獎勵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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