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孩子就代表一個家庭。你覺得人販子死刑應該嗎?

雷勳強


一提起拐賣兒童的人販子,就有一種莫名的恨意。我的堂哥是緝毒警,他曾經給我講過這麼個事。他們大隊在公路上“查卡”,碰上一輛麵包車,一個男的開車,女的抱著一個熟睡的孩子,看起來有兩三歲,女人稱他們是一家三口回老家。

這種情況本來很普通,但是有一個細節引起了一名女警員的懷疑,那個婦女下車後,在警察檢查車輛的十多分鐘的時間裡,竟然沒有仔細看那個孩子一眼。這是女人特有的直覺,試想一個女人抱著一個熟睡的小孩,正常情況下哪個母親不擔心孩子突然醒來呢?

這一家三口就被扣下了,帶回去一檢查,很明顯就能感覺出來孩子肚子裡有東西。你想一個兩三歲的小孩,肚子裡藏了好多包毒品,萬一破了,或者情急之下拿不出來,你想怎麼才能弄出來?

後來仔細一查那個女的,是個網上逃犯,她以前就幹過拐賣兒童的勾當,現在還販毒。

人說蛇有蛇道,鼠有鼠窩,很多做“小孩”生意的人販子,都是家族式團伙的成員。一旦團伙形成規模,會經常跨省作案,危害是相當大的。

2009年打拐辦通緝了一批拐賣兒童的嫌犯,對一些重大案犯判處了死刑或死緩,並且對個別買家也判了刑。打拐辦還辦了一件有深遠意義的事——清查買方市場。

拐賣兒童這個事,近些年又開始抬頭。即便現在很多地方的街道上,佈滿了攝像頭,但是當街搶孩子的案件仍然屢屢發生。人販子如此肆無忌憚的作案,那種囂張的氣焰讓人非常氣憤!

一個孩子就代表一個家庭,一個孩子丟失了,可能會毀掉整個家庭。丟了孩子的家庭,傾家蕩產的,家破人亡的有的是,如果拐賣兒童的人販子判死刑,相信有很多人販子就不敢以身試法了!但是死刑也不一定能根除拐賣兒童的犯罪案件,畢竟有很多買家的法律意識也非常淡薄,應該對這幫人也進行嚴懲!如果形成舉報重獎、買賣同罪、判決死刑的局面,人販子和買家是不是會少一些呢?


紅色雄起


我是支持對人販子判處死刑的,因為人販子所犯罪行實乃喪盡天良、人神共憤。無論是拐賣婦女還是拐賣兒童,都無一例外地會毀掉被拐賣的人的人生幸福、讓人口被拐賣的家庭家破人亡,尤其是被拐賣的婦女被轉賣給一身毛病的單身漢,會在身心備受摧殘之下痛苦一生。試問,如果誰家的女人孩子被拐賣了,會在悲痛之餘選擇寬恕人販子?他們都恨不得將人販子千刀萬剮、碎屍萬段!

從大的方面來說,我國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體現;從小的方面來說,刑法要苦眾生之苦哀眾生之哀。既然對人販子判處死刑是民心所向,那麼法律為什麼要對人販子網開一面呢?

很遺憾,我國刑法對人販子的基本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併且情節特別嚴重的,才會對人販子判處死刑:

  • 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 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 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 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 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 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 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 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也就是說,目前我國刑法對人販子判處死刑的條件非常苛刻,這是不符合民眾的心理需求的。畢竟人販子幹得是人人慾殺之而後快的嚴重罪行,讓本來完整的幸福家庭妻離子散,甚至於再也無法癒合,如果只對人販子判處五年又如何能撫平他們的巨大傷痛?


冰焰


我覺得現在人販子屢禁不止,根本原因還是犯罪成本太低,懲罰的力度不夠,我是主張對人販子要從重處罰,因為一個孩子不是代表一個家庭問題,而是代表了幾個家庭,父母,爺爺奶奶姥姥姥爺,至少三家,孩子被拐賣了,這幾個家庭也就破了,日子沒法過了,所以必須對人販子用重刑。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四)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五)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六)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就目前的情況來看,對人販子的處罰還是有點輕,如果犯罪成本低,那麼必然會助長拐賣兒童的行為,所以嚴刑峻法是應該的,該死刑的應該判死刑,除了刑罰,還要大力宣傳才對。

除了對拐賣兒童的重罰,還要對買家重罰,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拐賣兒童道理也是一樣的。只有買賣雙方雙管齊下,我們的孩子還能生活在安全中。


韓東言


有人說中國人是為小孩活著,恨不得把全部的好東西都給孩子。從這個意義上說,拐賣兒童的犯罪分子簡直罪大惡極,十惡不赦。更別說有的人販子把小孩拐走之後,打傷打慘去做乞討工具。如此惡劣的犯罪行為,必須保持死刑的威懾。


法家一直認為人性是惡毒的,為了錢可以去鋌而走險,可以泯滅人性。所以對這些犯罪分子施以重型,重典治亂才是最佳選擇。

當然了,在對人販子死刑的同時,也必須嚴厲懲罰收買兒童的人。同時應強制推行兒童在上戶口時DNA登記管理。


律師獨角獸


一個孩子就代表一個家庭。我覺得人販子當然應該判處死刑!

有的網友說,人販子判處死刑,可能引發更多的問題,比如小孩會更多被殺等等。但是,我覺得這種說法很搞笑。販毒情節嚴重也判死刑,是不是也不對呢?因為犯罪分子,也可能破罐破摔,為了高額利潤鋌而走險呢?反過來,如果人販子輕判,又如何震懾他們?所以,我覺得鑑於人販子的巨大危害,必須要嚴判,參與的都要處以死刑。而參與買孩子的人也要進行刑罰,並處以高額罰款。只有這樣才能打擊人販子的囂張氣焰。

而經過一輪猛烈的打擊以後,要想杜絕這一現象。還需要採用高科技手段。比如在小孩出生後就在體內植入微型GPS芯片。植入位置作為機密,不允許醫院洩露。從而使家長和派出所等可以實時監控孩子的去向。一旦超出一定範圍就啟動報警裝置。這樣就可以利用高科技手段,防止犯罪分子得逞。從而大幅度減少誘拐兒童的情況發生。

總之,治標的做法就是用死刑嚴懲犯罪分子,治本的做法就是能夠通過實時監控孩子去向!


地震博士


人販子早就應該入死刑了,但建議別讓人販子死的太痛快了,那樣也太便宜這些禽獸不如的狗東西了,應該用酷刑慢慢折磨死。最好是直播他們被酷刑折磨死的真實場景,相信這樣搞,完全能震撼人販子,使他們再也不敢偷孩子。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和未來,萬惡的人販子卻像個幽靈徘徊在孩子身邊,一旦孩子落入人販子魔抓,不僅是家人心中永遠的痛,孩子的悲慘世界我們更是無法想象。那些被拐賣兒童的悲慘世界,運氣好的被收養為人子,運氣不好的被賣給黑工廠當童工,永無天日。又或者被非法組織挖去雙眼、摘掉器官、打致殘疾然後扔到街上去乞討,還有一些被賣去當雛妓。

電影《失孤》,劉德華扮演的那位丟失了孩子的父親,跨越了大半個中國,只為找到自己的兒子。他放棄了全部,從一個小有所成的商人,變成了一無所有、衣衫襤褸、低三下四地給每個路人發尋人啟事的中年男人。這個過程中,他受盡冷眼,甚至還要被人質疑,被毆打責罵,讓他險些喪命。就算是食不果腹,連個正經睡覺的地方都沒有,他也要鐵了心地走在尋子的路上,生怕錯過了一次和孩子相認的機會。他說:“安穩的生活只會令他愧疚和不安。”可每一次,他都是失望收場。最終,也沒有如願找到自己的孩子。

前不久,我和一大哥吃飯,他向我講述了親眼看到人販子偷孩子的事情。他說,前幾天下午四點多鐘,他家附近一個老頭帶著孫女步行回家,孫女有四五歲,爺爺拉著他小手,慢慢地向家走去。快到家時,碰到了個鄰居,爺爺停下腳步跟鄰居聊天,小孫女掙開了被爺爺拉著的手,在一邊玩耍。這時候,一箇中年婦女抱起小女孩就跑。鄰居看到後大喊一聲,小孫女爺爺立馬撲上去抓著了抱孩子跑的中年婦女衣服。就在這時,衝上來另一名中年婦女,接過手中孩子繼續跑。爺爺趕快撒手去追另外一個,剛開始抱孩子的這個卻被溜跑了。此刻,周邊做生意的都追了出來,最後把抱孩子跑的中年婦女給逮著了,報警後,派出所趕了過來,把她給帶走了。後來聽說,這是個有組織的犯罪團伙,偷了多名孩子販賣。

拐賣人口導致一個家庭的破碎,人販子令人深惡痛絕。但對於人販子的懲罰目前力度還是不大。導致現在人販子很猖狂,特別是農村和城市這兩個地方,成了人販子偷盜孩子的目標地。

據統計,我國每年約有2萬被拐婦女兒童案件立案,平均下來,每天就有50餘起,這一數字仍不斷在增長。每一個騙局的得手,背後便是一個孩子的失蹤,一個家庭的噩夢。

“刑法中有明確規定,拐賣兒童的行為構成犯罪的,視情況可以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使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可以處死刑。”其實,國家應該修改法律條款,針對拐賣人口的人販子、和買家一律實行極刑、酷刑,買賣同罪。

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這同樣適用於兒童。人販子和買家都應該同罪,判死刑。但建議別讓他們死那麼痛快,應該慢慢地一點一點的折磨死他,那樣才能解大眾的心頭之恨!

以上僅為個人觀點,歡迎大家關注我,然後在下放留言評論,我將及時回覆,與你互動。


李明德


謝謝悟空小秘書,謝謝友友的邀請!人販子是罪大惡極。



我曾經看到一個報道:一個老奶奶飯後帶著小孫子到廣場散步,不幸被人販子盯上了,小孫子被拐走了。面對兒子兒媳的指責,老奶奶是又悲痛欲絕又自責不已,精神變得非常恍惚,每天拿著小孫子的照片在城市裡尋找,逢人就問。

而孩子的父母更是度日如年,專門辭去工作大範圍的尋找兒子,精神瀕臨崩潰的邊緣。家庭變得支離破碎,毫無生氣。


最大的罪魁禍首就是那些把自己的慾望和享受,建立在別人家庭痛苦之上的人販子,令人深惡痛絕的人販子。

往更深層次來講,“沒有需求就沒有買賣”。那些沒有孩子,對孩子有需求的人群,助長了人販子的犯罪心理。和那些直接或間接的參與販賣孩子的行徑,把自己的慾望和享樂強加於別人的痛苦之上的行為的人,同樣應該給予狠狠的譴責和法律的懲罰。更為令人髮指的是,有些人販子把拐賣來的孩子倍加折磨,殘害他們的肢體,把孩子當做掙錢的工具,逼迫他們沿街乞討,動則打罵摧殘,簡直生不如死。


本來幸福快樂的家庭,就這樣被人販子摧毀了。對人販子的懲罰,社會大眾都是認為施以死刑才大快人心,才足以平民憤,我的心情也是感同身受。

但我個人覺得,我們是法治社會,對拐賣人口這些現象,我國的《刑法》第二百四十條也有相關規定,不同的情節有不同的判決,情節特別嚴重的,也是給予判處死刑的,還是依法行事吧!


那天那海那灘


死真的太便宜他們了,千刀萬剮也許是最好的結局,只有這樣,才能讓他們感受到丟失孩子的父母的那種絕望與心疼!

下面是網上一段記者與人販子之間的對話,由此可以窺見一斑,他們的毫無人性暴露無疑:

“你為什麼要販賣兒童?”
“錢來得快又比較簡單。”
“你不知道是犯罪嗎?”
“不就是一個小孩嗎?他們可以再生唄!”
“你參與過多少次販賣兒童的犯罪行為?最多一次拐了幾個?”
“記不清了,每個月都賣好幾個。最多一次好像拐了3~4個,記不清了。”
“被販賣的兒童的去向?”
“全國各地都有,有專門的人賣的,我就負責拐。上面人不允許我知道孩子下落,說是怕警察查到他們。”
“你的作案手法?”
“哄得聽的就騙,太機靈的就搶,不聽話的就打暈帶走,大人不留神就下手了。”
“那些孩子會怎樣你想過嗎?”
“我也不知道是賣到哪裡,我只是負責拐的。城市農村指不定的,我也不知道,哪有要的就賣哪裡去。”

“你是不是瞄準了一些兒童作案的?”
“看著健康的就留意一下,穿著漂亮的也留意,質量好的才能賣個好錢,就算是有錢人的小孩也賣不了多幾個錢。”
“拐賣過程中你是否曾殺害兒童? ”
(沉默了一會,點頭)
“那娃哭聲太大,差點把人招來,和我一夥的怕事,就把娃丟河裡了。這是他乾的,不是我!”

現在的人販子的犯罪手法花樣翻新,令人防不勝防,有假扮外賣小哥騙取孩子開門,然後以還有飲料在車上,騙取孩子下樓拿飲料的;有走街串巷的移動兒童充氣城堡,在頂端的卡通人物像中暗藏通道,孩子掉進去就出不來了;有一群人當街搶奪孩子,還汙衊孩子家長是人販子的;有假裝醫生,帶剛出生不久的孩子打疫苗的;有在小區樓下與帶孩子的老人搭訕混臉熟,然後伺機帶走孩子的人販子……

被拐走的孩子,男孩一般會被賣給那些想要男孩的家庭,女孩則命運悲慘,可能就是落入火坑,而那些人販子口中的“殘次品”,賣不出去的孩子,就可能被打斷手腳,讓其沿街乞討。曾經一位母親在樓上晾衣服,看見人販子接近在樓下玩耍的女兒,連忙下樓,還是遲了一步,幾年後,母親在大街上看到了雙腿被截肢、舌頭被割掉的女兒正在街上乞討……

人販子的罪惡是罄竹難書,永遠也說不完,對付人販子,如果可以有“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制度,我肯定舉雙手贊成,如果恢復五馬分屍,我也毫無猶豫地舉雙手支持!他們眼中的“錢”,是丟失孩子家庭的“寶”,這種創傷也永遠不可能痊癒,就像劉德華主演的電影《失孤》一樣,孩子沒了,家長的一生都不得安寧,不知道孩子在哪個角落裡遭遇著什麼,也許在尋找的路上才能有所解脫……

我們痛恨人販子,也不要忘記了那些收買兒童的家庭,正是他們的需求才產生了這種罪惡,必須要讓他們也付出代價,希望支持收買與販賣同罪,一樣都是死刑!

最後,希望所有孩子都能被溫柔以待,在父母的陪伴下健康成長,願天下無拐!


打虎拍蠅


拐賣人口 人販子 嚴懲不貸

謝謝悟空問答,謝謝悟空小秘書,謝謝!

對子拐賣人口、販賣兒童的犯罪分子,必須嚴懲。因為他們的犯罪行為,造成了多少的人間悲劇,摧毀了多少個受害家庭的幸福,可以說是對一個家庭的打擊是毀滅性的。

孩子,是一個家庭的希望,是一個家庭的未來,是一個家庭的所有。可以這麼說,所有的家庭都是為了孩子!孩子,對一個家庭來說,不光是希望,還是一個家庭所有快樂的源泉和動力。

因為失去了孩子,這個家庭就是天塌了。首先就是家庭不完整了,失去孩子的痛苦,對於孩子親人來說,是無法形容的,彷彿整個世界都不存在了。那種打擊,對整個家庭是毀滅性的!

就不說為了找孩子所付出的一切了!如果短時間內能找回孩子,情況還可能好一些。如果長時間的找不到,或者很久以後十幾年二十幾年……,即使找到了,那也是一個人間悲劇。這個家庭也永遠無法回到以前的幸福了!

對這些犯罪分子無論怎樣的處罰,都是他罪有應得!執行了死刑,也無法彌補那些失去孩子家庭的痛苦!想想這些家庭的無助和痛苦,法律在他們的眼裡是多麼的無力!但,我們永遠相信法律!


沙灘椰林


人販子可恨,必須嚴懲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儘管我國目前一直都是慎用死刑,但是本人覺得對於拐賣這種嚴重的人身犯罪應當予以嚴懲。不能因為慎用死刑的原則就對一些罪刑惡劣的犯罪人判處較長時間的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而不判處死刑。

  1. 沒有“市場”就沒有傷害

對於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我國刑法規定如下: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稱,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 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非法拘禁、非法管制、 故意傷害、 侮辱罪)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 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 拐賣婦女兒童罪)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由上述規定,我們不難看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人,起刑點非常的低,最低的甚至可能只被判處管制!而正是刑罰的寬宥,讓很多人願意冒著風險去收買婦女兒童,畢竟只要自己買過來不太過分,即使被抓了也判不了幾年。自己再聰明點,被發現了不阻礙警方,還可能從輕減輕。那還怕什麼!

所以說,一定要加大對收買者的處罰力度!讓這些人不敢買,只有沒人敢買,沒了市場,人販子才能從根本上減少。

綜合以上,我認為不僅是惡劣的人販子應該判死刑,更要修改對於收買被拐賣人口的人的刑罰規定,嚴懲這些人。兩頭抓,遏制這些喪盡天良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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