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但應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內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3)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應當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4)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前提是雙方具有合法婚姻關係,如果雙方的婚姻被宣告為無效婚姻或者雙方僅僅是同居關係,則無權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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