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過程中對招標文件中實質性條款的評審要求!

招標過程中對招標文件中實質性條款的評審要求!

隨著建築工程交易領域的施工合同數量的增加,建設工程合同中工程量清單與招標文件中工程量清單不一致,在實務中屢見不鮮,導致工程結算爭議不斷。

建設工程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的形成有多種方式:招標、直接發包、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詢價和其他方式。這裡所說的招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是指:

(1)招標方式形成的合同是招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

(2)直接發包方式形成的合同是發包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

(3)競爭性談判方式形成的合同是談判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

(4)單一來源採購方式形成的合同是採購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

(5)詢價方式形成的合同是詢價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

(6)其他方式形成的合同是採購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

由於建設工程合同絕大多數都是招標方式形成的合同,這裡統稱為招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

工程量清單的不一致通常表現為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徵、計量單位和工程量等一項或幾項的不一致。現在來看一看工程量清單的法律含義。

工程量清單為合同的實質性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六款“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響應”,指的是什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三條“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為實質性內容。

依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 50500-2013)工程量清單中包括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徵、計量單位和工程量。項目編碼影響工作內容和價款,項目名稱、計量單位和工程量決定著工程價款,項目特徵還影響到標的、質量和履行期限。

招標人必須對招投標文件是否響應債標文件實質性條款進行評審

對於招標形成的合同,這裡回顧一下評標的過程。開標後,招標人在評標階段依據《招標投 標法》第三十九條“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說明,但是澄清或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範圍或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投標文件中有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明顯文字或者計算錯誤,評標委員會認為需要投標人做出必要澄清、說明的,應當書面通知該投標人。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6 款“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響應,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依據《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二十三條“評標委員會應當審查每一投標文件是否對招標文件提出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響應。未能在實質上響應的投標,應當予以否決”。其他方式形成的合同都有實質性條款響應性評審。

評標委員會應對每一份投標文件進行仔細研讀、評審和比較,並且要求投標人進行必要的澄 清和說明。弄清每一份投標文件是否響應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發現投標文件沒有響應招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應當依法否決。投標文件沒有響應招標文件中工程量清單而沒有依法否決形成了工程量清單不一致的建設工程合同,責任在招標人。對於投標人工程量清單不一致而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從合同形成要約承諾來看責任不在投標人。評標過程就是招標投標雙方博弈的過程。不同的投標文件中標籤約合同價差別可能不大,對於招標人來說,工程結算價可 能差別很大,對於投標人來說,有人是虧損,有人可能盈利巨大。

除非依據《指標投標法》《合同法》規定屬於無效合同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有效。不管合同是否有效,當建設工程施工已經事實發生工程量清單不一致的結算如何進行也是一個重要問題。

來源|工程造價管理雜誌

招標過程中對招標文件中實質性條款的評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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