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天津的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

每日新報


非常感謝您的提問,這個問題非常好,農民工工資被惡意拖欠是個大問題,不僅對農民工群體來說維權有一定難度,也漸漸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隱患。

下面舉一個被拖欠工程款的例子:張某是一個普通的農民工,經老鄉介紹來到天津,在本市一家裝飾公司從事刷油漆的工作,而這家裝飾公司是天津市某大型商城的裝潢承包商,工程還有半個月天就結束了,但張某卻一分錢也沒有拿到,令他非常著急。 “裝飾公司說商城沒有把錢給他,所以也沒錢發給我。”張某說,當他找到商城老闆,老闆卻說他只和裝潢公司對話,農民工應該找籤勞務合同的裝飾公司要公司。但張某與這家裝飾公司籤的並非不是普通的勞務合同,由於張某不懂法,最初只是簽了一個簡單的協議,而裝飾公司與商城所籤施工合同也非常簡單,而且裝飾公司還沒有在工商部門註冊。

日前,為了有效預防張某經歷的這類事件再度發生,天津市建委最近下發重要通知,根據通知施工單位應該按照相關規定,在項目所在地建立工資預備存儲賬戶,與項目所在地的開發銀行和區建委訂三方協議,委託該銀行向施工項目的農民工們支付工資。

所以從今後,對施工單位等勞務用工單位有了嚴格的規定:包括嚴格遵守建築勞務用工的八項管理制度,遵守企業內部勞務用工管理和工資支付的監控制度。施工單位直接僱用的農民工,要做到按時足額支付工資;採取勞務分包作業的農民工,要強化對勞務分包單位的管理,要監督勞務分包單位足額按時支付工資。建設單位必須從工程款裡單獨列支出來農民工的勞務費,分批次劃撥入施工單位設立的農民工工資的預儲賬戶中,專項用於支付出農民工的工資。最後還要落實工資月清月結制,以月為單位,施工單位必須使用預儲賬戶資金足額支付工資,每個月末,對照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親自簽字確認,再委託銀行支付。


以上就是我的回答,希望可以讓您滿意。


每日新報


據統計,從事建築業的農民工比重為18.9%,比上年下降0.8個百分點;建築業農民工月均收入為3918元,增長6.3%,增速比上年提高1.2個百分點。

農民工的加入,不僅為建築業提供了勞務支持,更為促進城鄉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然而,由於有關法律、法規不夠完善,行業違規操作、不按程序辦事,農民工自身法律意識不強等原因,農民工權益被侵害的問題日趨增多,其中以欠薪問題最為突出。

目前,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況在全國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歲末年終之際,也不乏由欠薪引起的群體性事件和刑事案件出現在公眾視野中:聚眾堵塞交通、爬吊車跳樓、綁架包工頭等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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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工資拖欠現狀及成因

民工欠薪,與工程欠款一樣,一直是建築領域屢禁不止的問題。甚至因其影響之大、範圍之廣,逐漸成為影響社會治安、誘發犯罪的嚴重問題。

究其根源,欠薪問題的癥結來源於這幾點。

1 施工企業不規範運作

施工企業中普遍存在的一些不規範做法,如墊資施工、違法分包,往往會給拖欠農民工工資埋下隱患。

建設前,建設單位在資金不到位時便開工建設的情況,較為普遍。而一旦業主出現資金週轉困難的情況,工程款不到位往往成為拖欠工資的由頭,拖欠工程糾紛便易轉化成拖欠工資糾紛。另外,建築企業間轉包、違法分包等情況也加劇了拖欠的發生:工程款層層拖欠,易產生款項糾紛,更易導致拖欠。

建設中,因設計變更、項目增加等情況而導致的施工成本超出預算,往往容易成為施工企業拖欠薪水的藉口。另外,因施工質量不到位而導致的款項滯緩,也是施工企業拖欠薪水的直接原因。

2 施工企業不規範用工

不少施工企業往往只與勞務公司或包工頭簽訂勞務承包協議,不與農民工直接簽訂勞動合同。加之不少農民工法制觀念淡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意識。這導致了勞動合同簽訂率低的普遍情況。

另外,雖然國家明令要求施工企業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但現實情況是,大部分施工企業都會通過包工頭支付工資,而包工頭與農民工之間往往只有口頭協議——一旦包工頭跑路或是不願作證,農民工便很難證明自己的勞工身份。這也增加了拖欠工資現象的發生概率。

施工企業的不規範運作為工資拖欠埋下了隱患,其不規範用工為工作拖欠鋪好了藉口。農民工自身權益意識的薄弱,以及權益受損時維權觀念的淡薄,更是“縱容”了工資拖欠現象的一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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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工資拖欠整頓與規範

《2017年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顯示,當權益受損時,進城農民工選擇解決途徑依次是:與對方協商解決佔36.3%,比上年下降0.5個百分點;向政府相關部門反映佔32.7%,比上年提高2.6個百分點;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佔28.3%,比上年提高1.1個百分點。

不難看出,在2017年,訴諸監管機構甚至直接訴諸法律,已經逐漸成為農民工維護自身權益的主流方式。而農民工依靠政府和法律維權意識增強的背後,是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的雙重作用。

當前,我國已就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制定了四項基本制度:1)工資支付監控制度;2)企業勞動保障誠信制度;3)勞動合同制度;4)工資保證金制度。

其中,前三項皆為事後監管措施,工資保證金制度則是防患於未然的事前預防措施,也是政府使用經濟手段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強制措施。

這一制度源起於2006年。2006年3月,國務院發佈《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指出要對重點監控的建築施工企業實行工資保證金制度,抓緊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

發展至今,工資保證金制度已成為工資支付保障制度中的重要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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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保證金制度的演變與發展

自2006年施行起,工資保證金逐漸由試點至全國、由重點領域向所有領域普及。通過要求施工企業在工程開工前繳納造價1.5%-3%的工資專項資金,這一制度較好地規範了施工企業的務工人員工資支付行為。

其中,一些地區在實施工資保證金制度的同時,也積極實踐了不同的保證形式。

《江蘇省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施辦法》

(蘇清辦〔2009〕36號)

自2016年起,工資保證金逐漸在地方經驗的基礎上豐富了保證金繳納形式。

2016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清理規範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指出對保留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推行銀行保函制度,建築業企業可以銀行保函方式繳納。

2017年11月,人社部聯合住建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與人民銀行,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完善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的意見》,指出要在建築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設領域實現所有在建工程項目全覆蓋。意見還強調:繳存企業選擇銀行保函或業主擔保等第三方擔保的方式替代繳存工資保證金的,工資保證金監管部門不得拒絕。

2018年7月,住建部發布《關於加快推進實施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指出要全面推行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意見稿還補充:銀行保函、工程擔保公司保函以及工程保證保險保單統稱保函。

新增的保證金形式以保函代替了現金,不僅節約了企業資金成本,更省去了保證金繳納、管理、退還的相關流程。工資保函的加入,既有助於預防和解決拖欠或扣剋務工人員工資問題,又有效維護了廣大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更利於施工企業良性運作。

截至目前,我國已通過各種手段為農民工清回數以億計的被拖欠工資,工資保證金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作用。愈加完善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將在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的路上,走得更長更遠。

▎本文系工保網原創作品,作者龔保兒。部分內容綜合自互聯網,如涉及版權問題請及時聯繫處理。若需轉載或引用請後臺回覆“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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