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土地使用證卻不讓蓋房子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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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土地使用證是土地確權的證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其次,是否可以在這塊地上建房子,需要看下土地使用證上用途”一欄具體填寫的是什麼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如果土地使用證上“用途”一欄寫的不是用於建住宅,並且在可以變更該土地使用證“用途”的情況下,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最後,農村村民應當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住宅。《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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