釐清「執行難」與「執行不能」之界限

自古以來,公堂之上審理案件素來有一層神秘感,公眾話題圍繞結論而進行,關注點遠遠大於案件審理過程。現代司法中,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就是要兌現公堂之上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讓公眾話題圍繞結論從“紙上權利”變成“真金白銀”。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裁判的意義在於執行。然而,失信“老賴”逃避執行、抗拒執行、阻礙執行甚至暴力抗法,愈來愈突出的執行難問題既嚴重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也成為影響司法公信力的痼疾,讓法院的判決書成了難以兌現的司法“白條”。

2016年全國兩會上,周強院長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提出“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經過兩年多,在全國各級法院的不懈努力下,人民群眾對法院的獲得感不斷增加,司法公信力進一步增強,但是,還有一部分群眾不能真正釐清“執行難”與“執行不能”之界限,因此,對法院工作產生了一些誤解和懷疑。

其實,“執行不能”披著“執行難”的外衣,但它並不是“執行難”。

何為“執行難”?

“執行難”是指判決、裁定、仲裁裁決、調解書等法律文書在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本身具有履行還款義務的能力,但因為種種原因無法“兌現”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情形。原因包括,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但是被執行人規避執行、抗拒執行、拒不向法院報告財產,出現被執行人故意轉移、隱匿財產、甚至下落不明等現象,導致法院查控困難;法院自身出現消極執行、拖延執行、不規範執行等問題;有關部門或者有些人員不配合執行、干預執行,導致執行工作難以順利開展等情形。

“執行不能”是什麼?

“執行不能”是指被執行人客觀上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和職權,最大限度利用已有資源、窮盡各種執行方式進行財產調查和採取執行措施,並對被執行人採取了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措施,逐步限制被執行人活動空間後,仍然執行無果的情況。

“執行不能”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種主要處理方式:終結執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俗稱“終本”)、司法救助。

“終本”案件後,法院仍“不拋棄、不放棄”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之後,執行法官每6個月都會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執行法院將依職權主動恢復執行。案件的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隨時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並且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基本解決執行難”的總體目標

被執行人規避執行、抗拒執行和外界干預執行現象基本得到遏制;人民法院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亂執行的情形基本消除;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的程序標準和實質標準把握不嚴、恢復執行等相關配套機制應用不暢的問題基本解決;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內基本執行完畢,人民群眾對執行工作的滿意度顯著提升,人民法院執行權威有效樹立,司法公信力進一步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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