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機收割機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一年未換證,依法註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管理規定》第三十條,下列318個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被依法註銷,其駕駛證未收回,現公告作廢。

附件: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註銷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證名單(318個)。

連雲港市贛榆區農業機械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拖拉機收割機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一年未換證,依法註銷!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管理規定

(節選)

第二十四條 駕駛證有效期為6年。駕駛人駕駛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時,應當隨身攜帶。

駕駛人應當於駕駛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駕駛證核發地或居住地農機監理機構申請換證。申請換證時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以下材料:

(一)駕駛人身份證明;

(二)駕駛證;

(三)身體條件證明。

駕駛證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暫扣期間,駕駛人不得申請補證。

第二十九條 拖拉機運輸機組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累計達到12分的,農機監理機構在接到公安部門通報後,應當通知駕駛人在15日內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教育。駕駛人接受教育後,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20日內對其進行科目一考試。

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兩次以上達到12分的,農機監理機構還應當在科目一考試合格後的10日內對其進行科目四考試。

第三十條 駕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駕駛證失效,應當註銷:

(一)申請註銷的;

(二)身體條件或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駕駛的;

(三)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提出註銷申請的;

(四)死亡的;

(五)超過駕駛證有效期1年以上未換證的;

(六)年齡在70週歲以上的;

(七)駕駛證依法被吊銷或者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未收回駕駛證的,應當公告駕駛證作廢。

有第一款第(五)項情形,被註銷駕駛證未超過2年的,駕駛人參加科目一考試合格後,可以申請恢復駕駛資格,辦理期滿換證。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04年9月21日公佈、2010年11月26日修訂的《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和2006年11月2日公佈、2010年11月26日修訂的《聯合收割機及駕駛人安全監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七條 駕駛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應當申請考取駕駛證。

第八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人員准予駕駛的機型分為:

(一)輪式拖拉機,代號為G1;

(二)手扶拖拉機,代號為K1;

(三)履帶拖拉機,代號為L;

(四)輪式拖拉機運輸機組,代號為G2(准予駕駛輪式拖拉機);

(五)手扶拖拉機運輸機組,代號為K2(准予駕駛手扶拖拉機);

(六)輪式聯合收割機,代號為R;

(七)履帶式聯合收割機,代號為S。

第九條 申請駕駛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18週歲以上,70週歲以下;

(二)身高:不低於150釐米;

(三)視力: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4.9以上;

(四)辨色力:無紅綠色盲;

(五)聽力:兩耳分別距音叉50釐米能辨別聲源方向;

(六)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隻手其他手指必須有3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

(七)下肢:運動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長度不得大於5釐米;

(八)軀幹、頸部:無運動功能障礙。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領駕駛證:

(一)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痺、精神病、痴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二)3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3年,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三)吊銷駕駛證未滿2年的;

(四)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3年的;

(五)醉酒駕駛依法被吊銷駕駛證未滿5年的;

(六)飲酒後或醉酒駕駛造成重大事故被吊銷駕駛證的;

(七)造成事故後逃逸被吊銷駕駛證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符合駕駛證申請條件的,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受理並在20日內安排考試。

農機監理機構應當提供網絡或電話等預約考試的方式。

第十六條 駕駛考試科目分為:

(一)科目一:理論知識考試;

(二)科目二:場地駕駛技能考試;

(三)科目三:田間作業技能考試;

(四)科目四:道路駕駛技能考試。

考試內容與合格標準由農業部制定。

第十七條 申請人應當在科目一考試合格後2年內完成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試。未在2年內完成考試的,已考試合格的科目成績作廢。

第十八條 每個科目考試1次,考試不合格的,可以當場補考1次。補考仍不合格的,申請人可以預約後再次補考,每次預約考試次數不超過2次。

第十九條 各科目考試結果應當場公佈,並出示成績單。成績單由考試員和申請人共同簽名。考試不合格的,應當說明不合格原因。

第二十條 申請人在考試過程中有舞弊行為的,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已經通過考試的其他科目成績無效。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全部科目考試合格後,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核發駕駛證。准予增加準駕機型的,應當收回原駕駛證。

第二十二條 從事考試工作的人員,應當持有省級農機監理機構核發的考試員證件,認真履行考試職責,嚴格遵守考試工作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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