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學啦!放學以後誰來管?勿讓「託管」成「脫管」

開學啦!

孩子們又開始了新學期的學習和生活

家長們此時的心情是醬嬸兒的

開學啦!放學以後誰來管?勿讓“託管”成“脫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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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後三點半”難題著實讓家長們憂心

9月初,利好消息出臺

北京市義務教育階段

“校內託管班”將在全市覆蓋

在政策全面落地之前

仍有許多家長會為孩子選擇

“社會託管機構”

據調查,校外託管班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自然人經營的家庭式託管班,一般設在學校周邊居民住宅區內;另一種是各類教育培訓機構或家政公司兼營的託管班。雖然校外託管班的出現迎合了市場需求,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孩子放學早、家長下班晚”的實際困難,但託管班是否存在隱患?出現糾紛誰來擔責?今天,我們談談託管班的法律責任。

開學啦!放學以後誰來管?勿讓“託管”成“脫管”

★ 案 例 ★

開學啦!放學以後誰來管?勿讓“託管”成“脫管”

七歲的安安放學後無人看管,安安的父母就為他安排了某教育培訓機構組織的課後託管班。一天放學後,託管班工作人員將安安接回,在託管班教室內,安安不慎摔倒,造成左前臂尺骨、橈骨骨折(完全斷裂)。安安父母找到託管班負責人要求賠償,但託管班卻以安安的受傷完全是因為自己不小心造成為由,拒絕承擔責任。安安的父母將教育培訓機構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醫療費、誤學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法院經審理認為,安安在接受被告託管服期間摔傷,該教育培訓機構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已對安安盡到必要、謹慎的教育、管理職責,判決該教育培訓機構賠償安安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營養費等1萬餘元。

社會託管機構究竟是何種性質?

關於社會託管機構的性質有兩種說法,一種認為,社會託管機構屬於民辦教育機構;另一種認為,社會託管機構屬於一般贏利性服務機構。實踐中,絕大多數社會託管班的服務內容以興趣班、課業輔導等教育培訓為主要內容,因此,筆者認為,只要其服務內容中涵蓋了教育、培訓等,即使託管機構無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辦學許可資質,亦應理解為廣義上的教育機構,受侵權責任法的規制。

社會託管機構在託管期間內是否承擔監護責任?關於監護責任,可從家長與託管機構簽訂的託管服務協議以及從託管機構的服務內容性質上加以明確。一般認為,託管機構在託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性民事行為能力人期間,承擔了部分監護職責

“託管”涉及的法律責任分析

由於託管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為學生提供上下學接送、餐飲、住宿、課業輔導等內容,其在消防、食品衛生、交通、教育等方面是否安全和規範?如何有效預防安全隱患?出現問題該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受到普遍關注。由於現有法律難以定性託管行業屬性,一些“託管”逐漸演變成“脫管”。那麼出現問題後,法律上該如何解決呢?

家長問:託管期間,我家孩子發生人身損害,託管機構該如何擔責?

法官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以下簡稱《意見》)第22條規定: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 應當由監護人承擔, 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 負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託管機構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的行為,是託管機構基於家長的委託部分履行監護職責的行為。在託管期間,託管機構因為自身的過錯,導致被託管學生的人身權益受損,託管機構應該按照“過錯責任原則”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託管機構未盡到對學生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導致被託管學生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由於託管機構被理解為廣義的教育機構,那麼託管機構也要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家長問:託管期間,我的孩子被他人傷害,託管機構應該擔責嗎?

法官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條規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託管期間,由託管機構以外的第三人造成被託管學生人身傷害的,根據規定,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託管機構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家長問:託管機構提供的接送、食宿等不符合約定,提供的課外輔導也沒有達到其承諾的效果,我們該如何維權?

法官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託管機構接送學生、提供飲食、安排學生休息等託管行為,是其按照託管服務協議等合同約定的標準提供相應服務的行為。如果託管機構沒有按照約定按時接送學生、或未按約定提供符合食品衛生條件的飯菜以及未按約定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休息場所等,家長可要求託管機構承擔違約責任。

家長問:託管機構未按時接送學生導致學生途中發生車禍、未提供合格食品導致學生食物中毒等,委託方該如何維權?

法官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如因託管機構未按約定提供服務,導致被託管學生受到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家長也可以要求託管機構承擔違約責任。例如因為託管機構沒有按照約定及時接送學生導致學生獨自回家遇到車禍、學生吃了黴變的食品中毒等情形。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此種情形系出現了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至於託管機構承擔何種責任,則可由被損害的學生或委託方自由選擇。

為分清責任,建議託管機構與學生家長簽訂合同時,儘量將合同條款細化,包括託管機構所要承擔的義務、法律責任等。這樣,一旦發生傷害事故,雙方就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明確彼此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法官提示

市面上託管機構良莠不齊,為實現託管的真正目的,建議家長選擇社會託管機構時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 選擇資質齊全、設施完備的託管機構。審查資質從兩方面入手,如社會託管機構是正規的民辦教育機構,具有一定教育培訓職能,應具有辦學許可證,並在教育行政部門進行了登記。如不是教育培訓機構,應至少具備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提供有償的食品供應還應有衛生主管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等相關證件。在設施方面,託管機構除應具備穩定安全的託管場所,承擔教育輔導職能的工作人員還應具備相應的資質證書。

· 在委託託管服務時,務必簽好託管服務協議、留存費用支出憑證。在簽訂託管合同時,如遇對方提供的格式合同中不公平、不合理之處,在簽訂合同時及時提出,並在補充條款中加以註明,同時保留託管服務協議原件,仔細核對協議中託管機構的名稱,確保與前述相關證件上的機構名稱一致,以便糾紛發生後明確責任主體。

對於託管機構而言,除了努力發展傳統的託管服務,不斷完善教育、管理、保護學生的義務外,還應積極改善設備設施,如在託管場所內配備攝像頭,令接送孩子的工作人員有定位,提升託管服務內容的透明度和遠程監督性,以便發現隱患,及時糾正;出現問題,分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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