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寶典」貸款買車未按規定投保 「續保押金」沒法退?

「法律宝典」贷款买车未按规定投保 “续保押金”没法退?

「法律宝典」贷款买车未按规定投保 “续保押金”没法退?
「法律宝典」贷款买车未按规定投保 “续保押金”没法退?

如今,汽車按揭消費已經被大眾認可,然而貸款買車在方便消費者的同時,“續保押金”也成了車主們的煩心事。未在4S店投保、未投規定險種,“續保押金”就退不了?日前,家住濰城區的周女士就因為“續保押金”沒法退,將濰坊某汽車銷售公司訴至濰坊市寒亭區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0日,周女士在濰坊某4S店看中一輛斯柯達汽車,遂與該汽車銷售公司、上海汽車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個人汽車貸款合同一份,約定:周女士首付款32000元,餘款38000元從上海汽車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處貸款,貸款期限為24個月。該合同第7.1條約定:“在合同有效期內,借款人應將貸款所涉車輛向保險公司連續投保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盜搶險和其他必要的附加險,投保額不得低於車輛的現值,保單的總有效期不得短於本合同的有效期。”同日,周女士向該汽車銷售公司交納續保押金2000元。

2015年10月13日,周女士與該汽車銷售公司簽訂《銷售合同》一份,約定:周女士以70000元從被告處購買昕銳1.4L汽車一輛,公司分期入商業險(車損+三者險+不計免賠+盜搶險+劃痕險)、交強險,分期享受此價格,續保費2000元(可退)。

由於第一年在4S店投保較貴且險種過多,在權衡其他保險公司報價後,2016年9月30日,周女士在另一家保險公司為自己的愛車入投交強險及車損險、三者險和不計免賠。續保成功後,周女士拿著相關合同收據到4S店要求退還“續保押金”。但汽車銷售公司稱,周女士系貸款買車,貸款期限為24個月,為保障貸款人權益,雙方約定周女士的車輛應向保險公司連續投保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盜搶險、劃痕險等必要附加險,且要求出險時第一受益人為貸款人。同時,4S店向周女士收取的2000元“續保押金”應在其第二年按約定續保時抵頂保費,但周女士在第二年投保時未按約定的險種投保,受益人也非貸款人,構成違約,所以“續保押金”不應退還。

無奈之下,周女士選擇向寒亭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汽車銷售公司返還“續保押金”2000元並賠償利息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

寒亭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買保險應遵循自願原則,原告周女士有選擇保險公司、投保方式和投保險種的權利。按照我國法律規定,除交強險是國家規定必須購買的外,其他保險都應遵循自願原則。本案中,被告向原告收取“續保押金”,並註明“可退”字樣,但未明確退還條件。現被告以原告在次年續保時未按照約定的險種進行投保為由,拒絕向原告退還“續保押金”。被告強制原告選擇險種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自主選擇權,原告要求被告返還2000元“續保押金”的主張,法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被告汽車銷售公司向原告周女士返還“續保押金”2000元及逾期利息。

法官提醒

本案中,汽車經銷商借代辦貸款的名義收取“續保押金”,強制購車人在貸款期間通過自己指定的保險公司交納保險,該行為屬於強買強賣,侵犯了購車人的自主選擇權。消費者在購車時要學會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能把籤合同僅僅當作一種形式,不經審查就隨意簽名,要仔細審查合同內容,對於不清楚或有異議的條款,必須當場要求銷售者予以解釋或者修改。另外,購車後一定要小心保存相關合同和發票,一旦發生糾紛也有據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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