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5期」考驗期屆滿,防城區院依法對附條件不起訴人宣布不起訴決定

「第195期」考验期届满,防城区院依法对附条件不起诉人宣布不起诉决定

2017年12月31日,防城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對涉嫌盜竊罪的李某某附條件不起訴,考驗期為六個月,自2017年12月31日至2018年6月30日止。經考察,李某某在考驗期內沒有實施新的犯罪,沒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和附條件不起訴的相關規定,也沒有發現在本案之前還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訴,該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對李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2018年7月2日上午,該院依法對李某某宣佈不起訴決定。

「第195期」考验期届满,防城区院依法对附条件不起诉人宣布不起诉决定

法律連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對於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

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要求複議、提請複核或者被害人申訴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起訴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的決定。

第二百七十二條在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內,由人民檢察院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強管教,配合人民檢察院做好監督考察工作。

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從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之日起計算。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四)按照考察機關的要求接受矯治和教育。

第二百七十三條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提起公訴:

(一)實施新的犯罪或者發現決定附條件不起訴以前還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訴的;

(二)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考察機關有關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沒有上述情形,考驗期滿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195期」考验期届满,防城区院依法对附条件不起诉人宣布不起诉决定

擬稿:蘭 香

審核:黃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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