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必要性審查 讓孩子重獲家庭溫暖

浙江檢察網衢州訊 9月3日,是衢州市衢江區小學開學的日子,一大早,家住衢江區朱某某就帶著兒子小朱去學校報到,看著兒子漸漸遠去的背影,他忍不住流下了眼淚,只有他自己知道他盼著這一天的到來盼了多久,只有他自己知道這一天來得多麼不容易。

今年5月8日朱某某因涉嫌詐騙罪被刑事拘留,之後又被逮捕一直羈押在衢州市看守所。在看守所裡,朱某某始終放心不下一個人——他年僅8歲的兒子小朱。平時,小朱都是朱某某一人照顧的,被抓後,小朱便沒有了依靠,只能輪流住各個親戚家。所以,朱某某在看守所的3月多月時間裡,經其辯護律師先後2次向衢江區人民檢察院提交了羈押必要性申請。經審查,第一次因考慮到該案的犯罪事實尚未查清,證據尚未固定而未立案;第二次考慮到該案犯罪嫌疑人尚未退出全部贓款,社會矛盾未能真正化解而決定不予立案。

考慮到孩子的生活問題,衢江區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的檢察官在兩次結案後仍然積極跟蹤該案的事實、情節、證據的發展情況,並督促朱某某儘快退出全部贓款。經過多次溝通,朱某某經辯護律師退出了全部贓款,且被害人表示原諒朱某某。隨即,承辦檢察官依職權再次啟動了羈押必要性審查。

短短三天,承辦檢察官便完成了案卷審查、訊問犯罪嫌疑人朱某某,聽取偵查監督部門、公訴部門的意見,瞭解案件基本情況及相關部門的意見;並對犯罪嫌疑人是否是其子唯一撫養人問題進行細緻審查。對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本人及其阿姨、堂兄等家屬進行談話進一步核實家庭成員及小朱撫養現狀情況。向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所在村集體的調取了家庭情況證明、再次向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兒子所在學校核實了在校情況。

8月23日,衢江區檢察院刑事執行部向公訴部發出變更強制措施建議函。8月24日,公訴部作出取保候審決定,承辦檢察官立即按規定對朱某某進行出所談話,告知其有關取保候審的規定、違反義務應負的法律責任以及檢察機關後續監督的相關規定。

當天,朱某某便被釋放回家,他的兒子小朱也終於不用寄住在親戚家。自此才有了文章開頭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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