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的立場是什麼?

陳永恩


檢察機關的一個重要職能就是指控犯罪,即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請求法院對其定罪量刑,進行刑事處罰。這就要求檢察官在法庭上依法行使職權,充分發表意見,將被告人繩之以法。這一點與律師的職責是相對應的,律師的職責就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最大限度地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

但是,檢察官的控訴職能仍然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也就是說,檢察官不能為了指控犯罪而無所不用其極,而必須實事求是。易言之,如果據以定案的證據不足,或法律依據不足,依法應當判決無罪的,檢察官就不能為了將其定罪而一味堅持;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檢察官也應當依法予以主張,而不能忽視相應證據。

這一點與律師有很大不同。因為律師只要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就應當盡最大能力維護當事人的權益,這其中自然也包括對有罪的人進行無罪辯護,為其開脫罪責。

檢察官的另一個重要職權就是法律監督權,即對於公安、法院等有關機關在法律實施過程中,如果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提出檢察建議,要求予以糾正。但在法庭上,檢察官不能當庭行使這一權力,即便法院有違法行為,檢察官也只能在法庭結束之後提出並要求法院予以糾正。



風雲26610126


我眼裡的檢察機關的立場要分兩個階段來看待。一個是審查起訴階段,另一個是法院審理階段。在審查起訴階段,我認為檢察機關的立場是審查偵查機關提交的證據是否合法且具有證明力,他的立場要站在公安的對立面;在法院審理階段,是對被告人提起公訴,也就是指控犯罪,他的立場是站在律師的對立面。

說是法官、檢察官與律師構成相互制衡這個是不贊同的。在實務中,在現階段的法制中,這三者之間,律師是弱勢群體。但有一點,你說的是正確的,三者的共同目標都是維護法律的公平公下,且檢察機關在很大程度上,也擔任著維護嫌疑人的訴訟權利的角色。

以前的檢察機關(現在的監察委)不找一般的犯人,也不接受一般的犯罪舉報。


台州林超律師


另外,血型是1943年沒有1944年才出現的嗎?血型是一戰時候發現的,1943年已經成熟應用20多年了!DNA在我國司法應用也20多年了,現在拿一個DNA報告去法院,我們國家也有可能判錯嗎?


合合分分沒意思


檢察官屬於法律監督機關,在法庭上不僅是公訴人,還對整個法庭審判活動實施監督,發現有違法情況有權提出糾正意見。把法官、檢察官(公訴人)、律師(辯護人)歸結為三角關係是不恰當的。律師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應該向法庭提供;公訴人(檢察官)對被告人罪重罪輕的事實和證據也應當全面提供給法庭,比如有自首、立功情節,也應當向法庭提出從輕處罰的建議。那種控辯雙方對抗式庭審模式是英美法系國家才有的。不能把香港電視劇的審判模式當成內地法庭的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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