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紀委國家監委招聘特約監察員

昨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全文公佈了已於今年8月24日印發並開始實施的《國家監察委員會特約監察員工作辦法》(下稱《工作辦法》)。《工作辦法》涵蓋聘請範圍、任職條件、聘請程序及任期、工作職責、權利義務和履職保障等內容,明確了特約監察員主要從全國人大代表中優選聘請,重點監察對象為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此外,特約監察員的職責、權利、義務等內容較之前都有調整。

明確特約監察員三大作用

早在1991年原監察部就發佈過《監察部聘請特邀監察員辦法》。2013年10月10日,原監察部又公佈了《監察機關特邀監察員工作辦法》。本次將名稱中的“特邀”改為了“特約”。

《工作辦法》的一大變化是將特約監察員的監察對象,從“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變為“著重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也第一次明確了特約監察員應發揮的作用,分別是參謀諮詢、橋樑紐帶、輿論引導。

在這樣的要求下,《工作辦法》提出,特約監察員主要從全國人大代表中優選聘請,也可以從全國政協委員,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代表,專家學者,媒體和文藝工作者,以及一線代表和基層群眾中優選聘請。

取消受聘時年齡不超60歲限制

在《工作辦法》聘請、換屆、解聘的相關要求中,強調特約監察員要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在各自領域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響力,熱心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和此前版本相比,《工作辦法》不再強調特約監察員“沒有獲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僅重申了需要具有中國國籍。同時刪除了受聘時年齡一般不超60歲的限制,身體健康即可。

另外與之前有所不同的一點是,新《工作辦法》將特約監察員審查窗口前置,明確“受到黨紀處分、政務處分、刑事處罰的人員,以及其他不適宜擔任特約監察員的人員,不得聘請為特約監察員。”此前,僅強調有這些情況的人員需要解聘,在聘用環節沒有約束。

加大對特約監察員的約束力度

此次的《工作辦法》對特約監察員的職責、權利、義務都有比較明顯的調整。在特約監察員職責部分,將此前職責的第五條,提升到第一條,突出特約監察員的職責首先是要對紀檢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提出加強和改進紀檢監察工作的意見、建議。

此外,刪除了原來職責中,反映、轉遞人民群眾對監察對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檢舉、控告的內容。這意味著,特約監察員的工作重心是紀檢監察機關本身,不再向上轉遞來自基層的違紀違法線索。

同時,《工作辦法》對特約監察員的義務加大了約束力度。在此前“未經監察機關同意,不得以特邀監察員名義參加社會活動”的基礎上,明確不得以特約監察員身份發表言論、出版著作,同時新增“不得以特約監察員身份謀取任何私利和特權”。

特約監察員須接受動態管理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和此前不同的是《工作辦法》首次提出要對特約監察員進行動態管理和考核。同時加強與特約監察員所在單位及推薦單位的溝通聯繫。

一是要了解特約監察員的工作情況,其次也要反饋特約監察員履職情況,並徵求意見、建議;另外一個變化是,新《工作辦法》沒有提到各地可以依據自身實際制定地方規定的內容。

針對特約監察員的工作,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辦公廳今年7月初曾在《中國紀檢監察報》刊文表示,已召開多輪次座談會,研究建立特約監察員制度,做好第一屆特約監察員選聘工作,為國家監委接受各界監督、尋求專家諮詢、凝聚社會力量搭建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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