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權力、控制、還是憤怒?

殺人,毫無疑問是一種特別的犯罪行動。一個謀殺案中的被害者,不僅失去了ta所有的一切,還失去了ta未來可能擁有的一切。

28歲的滴滴司機強姦並殺死20歲的女乘客,引起了全社會的震怒。在這個時刻我才發現我們對於謀殺這個舉動的瞭解是如此之少。因此我做了一些研究工作。

我們今天要聊的話題是謀殺中的一個特殊類別:性謀殺(sexual murder)。

他們為何殺人?是為了發洩自己對這個社會的怒火嗎?是為了滿足變態的性慾嗎?是因為他是精神病患、瘋子嗎?一個性謀殺者的發展圖譜是什麼樣的?來看今天的文章。

性、權力、控制、還是憤怒?

性、權力、控制、還是憤怒?

*在聊性謀殺之前,讓我們先來了解一下謀殺。

美國FBI在2010年的官方統計數據中提到如下結果:

2010年的數據顯示,77%受害人男性

在所有數據中顯示,90.3%謀殺者男性

2010年數據顯示,50.3%受害人被他們認識的人所殺(熟人、鄰居、朋友、約會對象等),24.8%受害人被自己的家人所殺

37.5%女性受害人被他們的丈夫或男友所殺

48.1%受害人是在爭吵中被殺(包括情愛類),23.1%受害人其他重罪過程裡被殺(例如強姦、搶劫、盜竊等)。

此外,Buss (2006)提到一系列事實:

絕大部分謀殺是有準備的,而非一時衝動;

謀殺是破案率最高的一種犯罪,高達69%,因為大部分謀殺是熟人作案;

只有4%的謀殺者有精神問題。絕大部分的謀殺者並不是瘋狂的,他們理解自己的行為;

只有6%的謀殺者殺人超過一次,大部分謀殺者只殺一次。

72%的謀殺者在行動前有過幻想;

大部分謀殺者的年齡在20-29歲之間;

大部分受害人的年齡也在20-29歲之間。

*性謀殺是謀殺的一種特殊類別。

性謀殺的定義,一直沒有取得一個學界公認、普適的結論。大部分學者認為,性謀殺指的是在謀殺的前期、中期、或後期出現了性行為的謀殺。但一部分學者反駁說,如果謀殺僅僅是為了在性侵犯實施後,殺死唯一見證人,減少自身被抓捕的可能,則謀殺與性滿足無關,不應被視為性謀殺。又有一部分學者反駁說,有些謀殺過程中看似沒有出現性行為,但謀殺的暴虐過程可能本身是謀殺者的“替代性性行為”,ta能從中獲得性滿足。

但由於這兩種反駁,在實際辦案過程中,很難精確測量謀殺者的動機,而缺乏實操性。因此目前很多研究和辦案過程中採取的仍是80年代FBI設定的標準(符合其中1條即可被認為是“性謀殺”)

(a) 受害人全裸或部分裸露(非因謀殺者的精神失常導致);(b)生殖器是暴露在外的;(c)屍體被擺放成明顯的性交體位;(d) 有物體曾伸入過屍體(陰道、肛門、或口部);(e)有性交的證據 ;(f)有替代性性活動的證據(例如自慰帶來的精液),或施虐型性幻想的證據(比如對生殖器部位的某些破壞)

(Ressler, Burgess, and Douglas, 1988)

毫無疑問,滴滴司機對女乘客實施的,正是性謀殺。

此外,Keppel and Walter (1999) 提出了性謀殺的四種分類:

(1)權力堅定型(power-assertive),這種類型的性謀殺者,只是意圖強姦,原本沒有計劃殺人,但是在過程中隨著攻擊欲的上升和為了掌控感,最終殺人。

(2)權力撫慰型(power-reassurance),這種類型的性謀殺者,也只是意圖強姦,原本沒有計劃殺人,但他殺人不是出於要施展和確認自己的權力,而是因為被害人不配合他的性幻想,他為了滿足自己的慾望而殺人。這類殺人者可能會在受害人死後繼續開展性活動。

(3)憤怒的復仇型(anger-retaliatory),這種類型的性謀殺者,是通過殺人表達自己對某個特定女性(通常是權力壓過謀殺者)的憤怒,他們會展現出過度殺戮的情況(例如過多的刀傷),強姦和殺人都是計劃中的,其中殺人的慾望不是性慾的延展,而是憤怒的釋放。

(4)享受的施虐型(anger-excitation),這是一類享受施虐的謀殺者,強姦和殺人都是計劃中的,並且通常有特定的步驟和方式,來滿足他們非常具體的施虐性幻想。

我們不容易僅從披露的有限信息中瞭解,司機究竟屬於那種類型的謀殺者。但值得注意的是:

多篇文獻都提到了,強姦者實際上非常少殺掉他們的受害人。在FBI提供的數據中,每1596個強姦受害者中,只有一位會被強姦者殺死。

儘管在關於性謀殺的研究中,大部分研究者都從“憤怒”和“施虐的性口味”兩個維度研究謀殺者的動機,但近年來有數個研究指出,也存在一種僅僅出於性需求而做出的謀殺。施害者下定決心要強姦,不計要為此付出多少代價。這類施害者,會主要根據受害者的脆弱程度(比如是否出於一個容易下手的情境中)做出目標的選擇。最後他們也有可能會為了不要讓自己的強姦留下目擊者,妄圖逃脫而殺人

(Fisher & Beech, 2007;Beech, Oliver, et al., 2005)。

性、權力、控制、還是憤怒?

性、權力、控制、還是憤怒?

1.兩個主要動機因素:憤怒與施虐

Zillmann (1989)指出,憤怒和性慾在很多層面上都有共同之處。憤怒的喚起,可以帶來性慾的喚起。因為從激素系統、植物神經系統、以及通過杏仁核的中樞神經系統來看,二者都互相關聯。

此外,很多性謀殺者,被研究者指出存在“憤怒壓抑”的現象。他們或者在社交場合否認自己的憤怒存在,或者甚至沒有意識到被壓抑的憤怒存在。而憤怒的突然爆發,會帶來嚴重的後果 (Davey, Day, & Howells, 2005)。

此外一種特殊的性慾倒錯,被認為和性謀殺有著高度的相關性,即施虐型的性慾倒錯。它說的是,一個人會因為受虐者的痛苦而激發性慾。這是一種可被診斷的精神障礙。但值得一提的是,絕大多數的施虐型性慾倒錯者,僅僅把它侷限在了幻想、以及雙方知情同意安全前提下的行為當中。只有非常少數的人採取了性謀殺這種極端的行動來滿足自己的慾望。

2.人格和精神病因素

正如前文所說,只有極少數謀殺者患有精神障礙。性謀殺者也不例外。Proulx & Sauvêtre (2007) 研究發現,只有6.6%的性謀殺者,滿足某種精神障礙的部分診斷標準。絕大多數性謀殺者都是神志清醒的魔鬼。無論這些人如何拿過去的創傷來解釋當下的行為,當下那些創傷實際上並沒有達到令他們患上精神障礙的程度——沒有抑鬱症、沒有焦慮症、沒有創傷後應激障礙。所以創傷,並不能為他們開脫。

反社會型人格(即天生缺乏同理心、因而無法因為他人的受苦感到足夠的痛苦、也缺乏足夠的感受、愧疚的能力)是眾所周知與謀殺關聯最顯著的人格特質之一。Porter et al. (2003) 研究了具有反社會型人格的性謀殺者,與不具有反社會型的性謀殺者,在謀殺過程中行為的區別。他們發現 ,反社會型人格的性謀殺者會顯著地、更容易採取性施虐、以及滿足需求型的暴力行為(玩死?),而超過半數的不具有反社會人格的性謀殺者,都不會採取這些行為。

3.一個理解性謀殺者發展過程的圖譜

Burgess(1986)寫到,大量研究都指出,施虐型的性幻想與性謀殺之間存在高度相關性。儘管大部分性幻想都不會被付諸行動,但幾乎所有的性謀殺者,都在行動前有過施虐型的性幻想。

在童年、青少年、成年期,性謀殺者的白日夢、自慰、自我隔離、反叛這4種行為表現都很明顯。

在兒童期,孩子的幻想已經表現出高度的自我中心,消極、攻擊性和性意味的幻想,會在他們的玩耍和過家家遊戲中表現出來。在很早,可能在童年期或者青少年期,性謀殺者開始有第一次把幻想付諸行動的做法,是一些涉及性和攻擊的行動,比如虐待他人或小動物,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手淫。

他們從那時候意識到,自己的幻想和真實世界的界限被打破了。

Burgess(1986) 基於多年研究,給出了一個“性謀殺者”發展的路徑,一個性謀殺者是這樣長成的:

1.無效的成長中的社會環境(Ineffective social environment)

性謀殺者,成長環境中的依戀關係沒有正常形成。照顧他們的人或者是忽略、或者是合理化了這些發展中的孩子身上、以及他們自己身上的種種問題。因此他們反而助長了孩子成長中扭曲的想法和感受(例如都是別人害了我之類)。

他們或者認為孩子應該能照顧他們自己,而沒有提供本應提供的保護。甚至當孩子已經出現明確的行為問題,他們也用“男孩子不都這樣”來開脫。

研究者說,這種成長環境的不良和無效,不僅歸因於父母,也包括老師、諮詢師、警察等整個能接觸到孩子的社會性環境,是一個系統的整體失效。

性、權力、控制、還是憤怒?

2.決定性的事件

有三種事件被認為是性謀殺者形成過程中的決定性事件。第一,是早年的創傷。這成為孩子思行為模式的形成基礎。他們理解世界的方式,從一開始就和沒有經歷過早年嚴重創傷的孩子不同。同時創傷會讓孩子的情緒經常處在一種激越的狀態裡(比如反覆目擊家中嚴重的暴力),這會影響他們對人際的反應——過度敏感和憤怒是很常見的。

第二是沒有完成發展中的任務,這也影響著第三個因素,即孩子的成長中沒有可以模仿的榜樣。因為孩子沒有與照料ta的人形成好的鏈接關係,他們不聽管教。因此他們的發展沒有好的指引,從而無法學到發展過程中應該學到的處理人際、情緒等的技巧(尤其是身邊沒有可以作為榜樣的大人時)。

我們知道,這兩次殺人的滴滴司機,都是留守兒童,可想而知,他們的兒時是沒有有效的社會環境提供保護和引導的、也是沒有榜樣來幫助他們學習發展中的任務的。

3.模式化的應對方式

創傷,以及沒有跟上節奏的成長髮展,讓這些孩子在人際中屢屢受挫,從而更近一步陷入自我隔離。他們表現出反叛、戀物、攻擊、長期撒謊。正因為這種自我隔離,他們也沒有機會糾正對自己與他人的扭曲的觀點。於是,幻想就成為了他們首要的、獲得情緒喚起的來源。

遠離人群,讓他們逐漸站在了一個反社會的位置和視角上。在這個過程中,他們逐漸形成了他們的認知模式。

他們覺得自己有權表達一切,無需考慮別人的感受。因為他們的感受,並不依賴於他人的真實反應,而是依賴於自己的幻想世界。所以他們感受到的,一直是完全能滿足自己的狀態。因此他們無法忍受在現實世界中的受挫。

他們的自我感是建立在替代了社會關係的幻想上的。這又進一步加重他們與他人的隔離。最終,通過讓自己舒服的幻想獲得對自我的認知,成為了這些謀殺者首要的心理生活的來源。

他們的幻想可能包括暴力、復仇、強姦、殺人、權力、控制、折磨、死亡等等。

4.對待他人的行為

謀殺者在兒時和青春期的行為表現,核心特徵也是一種不良的權力感:他們認為自己可以為所欲為,不用顧慮他人的感受。他們是那些與人群疏遠的兒童和青少年,他們可能能夠從表面上與他人有所來往,但是他們會顯著地在人際關係上存在缺陷。

他們是獨來獨往的人,是自我滿足的人。他們沉浸在白日夢和幻想中。同時可能也會對他人或小動物有攻擊或虐待性的行為。

5.針對反饋的濾鏡

因為這些性謀殺者,有著具體而重複的思維模式,他們評估他人對待自己的態度時,也存在一些偏差。他們是基於這種偏差,來決定自己後面的行動的。

這種偏差被研究者成為“針對反饋的濾鏡”。他們會通過這個濾鏡,不斷合理化自己的行為,保護自己內在的幻想世界始終能自圓其說,避免它被外部世界的信息所傷害。

逐步地,他們會掌握越來越多的技巧,來不斷通過幻想找到統治、力量、和控制的感覺。他們同時也學會如何不斷躲過檢查和懲罰。這些反過來都會進一步加強他們的幻想世界。

最終當他們把幻想付諸行動時,他們感到自己更多地進入了社交和人際的世界。而這也會讓他們更為興奮。

這就是一個性謀殺者經歷的成長之路。幸而,不是每個留守兒童都走上了這條路。可以說,人們究竟為什麼謀殺,在當下的心理學界,還沒有找到一個“因為x必定會y”類型的結論。但是在這個漫長的發展過程裡,如果有一個人,起到了一個“有效”的關愛、引導、管教的責任,這條發展之路就可能會被阻撓。

因此,要想讓這個社會變得更加安全,我們每個人,都要變得更為關心。關心他人,關心孩子,關心社會。讓我們每個人,都從自己開始,做一個對身邊的孩子來說“有效”的成年人。你的關心,會在你可能都沒有察覺的時候,造成了非常重要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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