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法》出台:支付機構應承擔盜刷損失 除能證明爲用戶的過錯

日前,歷時五年、備受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下文稱《電商法》)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並將在明年9月1日起施行。這也意味著,我國電子商務領域從此進入有法可依的階段。

《電商法》出臺:支付機構應承擔盜刷損失 除能證明為用戶的過錯

《電商法》共七章89條,主要對電子商務經營者、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與履行、電子商務爭議解決與電子商務促進和法律責任這五部分做了相應規定。該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電商法》在第五十三條至五十七條對與電商息息相關的支付作出了有關規定。在關於電子支付方面,規定了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和接受者的法定權利義務,對於支付確認、錯誤支付、非授權支付、備付金等均有作出相關規定。

主要涉及如下5條:

第五十三條 電子商務當事人可以約定採用電子支付方式支付價款。

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為電子商務提供電子支付服務,應當遵守國家規定,告知用戶電子支付服務的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相關風險和收費標準等事項,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確保電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蹤稽核和不可篡改。

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向用戶免費提供對賬服務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記錄。

第五十四條 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提供電子支付服務不符合國家有關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戶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用戶在發出支付指令前,應當核對支付指令所包含的金額、收款人等完整信息。

支付指令發生錯誤的,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查找原因,並採取相關措施予以糾正。造成用戶損失的,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支付錯誤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五十六條 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完成電子支付後,應當及時準確地向用戶提供符合約定方式的確認支付的信息。

第五十七條 用戶應當妥善保管交易密碼、電子簽名數據等安全工具。用戶發現安全工具遺失、被盜用或者未經授權的支付的,應當及時通知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

未經授權的支付造成的損失,由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承擔;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能夠證明未經授權的支付是因用戶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發現支付指令未經授權,或者收到用戶支付指令未經授權的通知時,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未及時採取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對損失擴大部分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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