紋身男砍人不慎刀落反被對方追殺 正當防衛?防衛過當?說法不一

8月27日,一段視頻在網絡上刷屏並引起熱議,視頻內容為一駕駛寶馬車的紋身男子在街頭與一騎電動車白衣男子發生衝突,“紋身男”持長刀砍向白衣男子,不慎長刀掉落,白衣男子撿起長刀追砍“紋身男”將其砍死。

27日晚間,崑山市公安局發佈警情通報稱,當晚雙方因行車問題發生口角導致衝突,劉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於某某無生命危險。

該事件在網絡上引發熱議的主要焦點在於,白衣男子追砍“紋身男”致死,究竟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致人死亡?各方法律界人士說法不一。

同時,有媒體報道稱,“紋身男”曾經多次被判刑,出獄後還曾榮獲“見義勇為”榮譽稱號。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核實得知,其“見義勇為”稱號系曾舉報販毒所獲得。

據瞭解,28日晚間崑山檢察院通報,該院提前介入“8·27”街頭砍人案。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

紋身男持刀砍人不慎刀落反被對方追砍身亡

事發27日晚間,江蘇省崑山市震川路一路口。視頻中顯示,一輛白色寶馬車強行駛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行的電動車發生爭執,寶馬車後座一男子下車與騎車人發生口角,儘管有女伴相勸,但兩人仍舊發生口角。

此時,寶馬車司機從車上下來,對騎車人拳打腳踢,後又返回車內拿出一把長刀,砍向騎車人。騎車人雖然連連躲避,但仍被砍中。

未曾想寶馬車司機在砍人時,長刀不慎掉落,騎車人搶先一步撿起長刀,反過來砍向寶馬司機,寶馬司機連連躲避逃竄,但騎車人不依不饒連砍數刀。

紋身男砍人不慎刀落反被對方追殺 正當防衛?防衛過當?說法不一

隨後有另一個角度的視頻顯示,騎車的白衣男子持刀追砍寶馬司機至綠化帶處,直到對方倒地才返回到寶馬車旁。

後來,有相關圖片和網絡信息顯示,寶馬車司機被騎車人砍殺身亡。

警方通報嫌疑人已被控制

8月28日,崑山市公安局發佈警情通報稱,2018年8月27日日21時許,崑山市開發區震川路、順帆路路口發生一起刑事案件。接到報警後,崑山市公安局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處置,並會同120急救人員將兩名傷者送醫救治。

經初步調查,兩名傷者分別是劉某某(男,36歲)和於某某(男,41歲)。當晚,雙方在震川路、順帆路路口因行車問題引發口角導致衝突。衝突中雙方受傷,劉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於某某沒有生命危險。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警方在此提醒廣大網民不要發佈和輕信未經警方證實的信息,也不要傳播涉及相關當事人的照片和視頻。

紋身男砍人不慎刀落反被對方追殺 正當防衛?防衛過當?說法不一

紋身男被人肉 曾有多次前科也曾獲“見義勇為”

視頻在網絡上傳播後,立刻被大量轉發並引起熱議。網上還流傳著多條寶馬司機“紋身男”生前視頻。在這些視頻中,“紋身男”劉某某自稱龍哥,

根據相關資料顯示,“紋身男”原名劉海龍,此前其曾有多次案底。根據裁判文書網上公開內容顯示,劉海龍,甘肅人,2001年7月因盜竊罪被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崑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3月因犯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毀壞財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因尋釁滋事、故事傷害被判處兩年兩個月有期徒刑。

劉海龍此前“惡性累累”,但也有媒體發現,劉海龍還曾經榮獲過“見義勇為稱號。”

8月28日,網上爆出紋身男子即被害人劉海龍在今年榮獲見義勇為證書一事,引發網友質質疑。法制晚報記者從崑山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員處證實,被害人劉海龍此前確實曾獲得過見義勇為榮譽證書。

紋身男砍人不慎刀落反被對方追殺 正當防衛?防衛過當?說法不一

8月29日,崑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發布了情況說明:劉海龍曾舉報有人販毒的線索,警方據此抓獲毒販。目前我省見義勇為獎勵規定“並未明確犯罪前科人員不能申報見義勇為”,對其獎勵是按規定執行。

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各方說法不一

針對該起案件和視頻,網友們引發熱議,寶馬男手持長刀砍人,騎車人在躲避過程中撿起掉落的長刀反擊,是正當防衛。也有網友認為騎車人追砍寶馬男並致其死亡是防衛過當。

對此,法制晚報記者採訪了北京市亞太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周保民律師,周律師認為,如果僅憑視頻中顯示的內容來看,騎車男子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周律師表示,視頻中騎車男子持刀反擊後,寶馬男已經逃竄,但騎車男子仍持刀追砍,雖然砍的不是致命部位,但砍了很多刀,這已經超出了防衛過當的範疇。

周律師表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刑期一般是十年以上至死刑,騎車男子並非蓄意作案,兇器也不是他本人所持有,這些會在法院開庭量刑時予以考慮。

與周律師持相同觀點的也有很多。在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鍾蘭安看來,這個案子是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教科書式經典案例”。

鍾蘭安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認為,電動車男的行為前期屬於正當防衛,在寶馬男逃避時仍步步緊逼,揮刀傷害,已轉化為防衛過當。

不少觀點認為,如果寶馬男子逃竄後,再去找武器或者糾結同夥,可能會再次進行侵害,所以危險還未解除,不法侵害還在繼續,應當認為正當防衛。

對此,鍾蘭安有不同看法,他表示,防衛過當有幾種,其中一種就是假想防衛。所謂的假想防衛,就在現實的危害性上沒有發生的時候,然後行為人就已經開始進行了防衛。“比如崑山事件,寶馬司機砍刀脫手後被追砍,有好幾種可能,第一種就是回車裡拿槍或刀,回來繼續實施攻擊;第二種就是把玻璃窗一關,駕車逃跑,或者就是關上窗戶後在車內打電話求救。”

“這種假想防衛,實際並未發生,如果認定為正當防衛,那就會出現無限假想,無限防衛的情況。”鍾蘭安認為。

鍾蘭安認為,不應該給各方行為人貼過多的標籤,“很多人說,這個劉某開寶馬,酒後違章駕駛,又是紋身,還拿到砍人,認為這種人簡直就是‘黑社會’,就應該被砍死。這種情緒化表達是與法治精神背道而馳的。從實際情況來看,劉某不足以被防衛過當傷害致死,於某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正常情況下要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鍾蘭安律師表示,根據我國刑法的第20條的明確規定,正當防衛所產生的防衛過當的問題,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如崑山案件嫌疑人被認定為防衛過當,按照規定減輕處罰的話,就可以在法定刑十年以下,也有可能判處緩刑,甚至免於刑事處罰。

但反方的觀點也同樣存在。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接受澎湃新聞採訪認為,就視頻而言,紋身男行兇在先,數刀砍向電動車男,幸而躲過,否則早已非死即傷。之後,電動車男撿刀反砍,使紋身男喪失攻擊能力,這個過程屬於正當防衛無疑,如果刀被紋身男撿到,必然危害。

有疑問的是,紋身男逃竄之後,電動車男還予以追砍,是否防衛過當?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對於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還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紋身男逃竄之後,還可能反撲,譬如再去找武器或者糾集同夥,故危險尚未解除,電動車男繼續使其喪失作惡能力,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丁金坤認為,彼時情況緊迫,生死存亡,電動車男追砍之,確保自己安全,無可厚非,而要求電動車男應止則止,行動如機器,不合人性。所以本案應定性為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

北京大悅律師事務所的梁宏剛律師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表示,是否認定正當防衛,與時機條件和限度條件相關。

梁宏剛說,成立正當防衛,要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已經開始,尚未結束);否則屬於防衛不適時(包括事前加害行為與事後加害行為),可能成立故意或者過失犯罪。如果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屬於防衛過當,防衛者僅對過當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可能成立故意犯罪,也可能成立過失犯罪,但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梁宏剛認為,電動車男子事前無任何過錯,寶馬男違章壓線、過錯在先,毆打在先,持刀砍殺在先,騎車男子雖然撿到刀,但危險並未停止,防衛不當或停止防衛,將會再次受到侵害,騎車男子行為應該定性為正當防衛。

文/法制晚報·看法新聞 記者 張子淵 劉藝龍 部分綜合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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