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芬被指坑害90後員工,你怎麼看?

五月的田野


首先得說一句,大概是大家都用鍵盤打字習慣了,錯字率太高了......

這提問的,“央視主持人”,手快打成了央視“支持人”,優米網的群發郵件裡,“無故”打成了“無辜”,“滋事”打成了“茲事”.....

先容我去笑一會兒。

真是太不嚴肅了!,

其次呢,咱們還是把事情放在一個平等的位面兒上看吧。不要覺得老闆就一定佔優勢,名人就一定佔上風,也不要覺得員工就一定占強勢。

有時候,名氣和強弱,社會地位什麼的,在公共語境中可能會幫忙也可能會幫倒忙。

一般而言,一個公司負責人——請注意,這位90後工指控的是老闆王利芬,而不是他的直屬上級,“坑害”我。站在局外分析一下邏輯,對於王利芬這個級別的創業教母來說,坑一個90後員工對她有啥好處?

對於老闆來說,如果員工能給企業帶來利益,帶來正能量,她幹嘛要開除員工?

這個是從人情常理上來說的。

其次呢,曠工或遲到早退這個事兒,“默許”是員工單方面說辭,如果拿不到書面許可的“曠工”“早退”的證明,從常理來看,很難理解一家公司允許員工曠工早退。從該公司內部通報來看,一個月零九天裡被抓到24次沒有打卡記錄,這個是不是也太多了點兒?真的告上法庭,對員工一方肯定不利。

當然你如果是保險公司、廣告公司、營銷公司,你能拉回來大單,對老闆來說,你啥時候上班可能都可以。

但如果真的是營銷業績很好,老闆又咋捨得辭退員工呢?她又不傻。

另外《勞動法》是傾向於保護勞動者權益的。真有合同糾紛,考勤糾紛,勞務糾紛,直接去勞動仲裁處吧。


其實呢,這個事兒能有多大呢?企業用人,合則留,不合則散。覺得自己利益受損了,坐下來談,依法尋求補償,如果是合法利益,有勞動仲裁有法院。辭退中無非是牽扯到就是有沒有補償的問題,總金額就算是補償3個月工資,也就是區區1-3萬吧?如果沒有其他的事牽扯在內,談不上“坑害”吧?

情緒激動的控訴把我拉進來看了一眼,發現事實部分,比較弱。如今經濟環境不如意,老闆和員工,很多時候,老闆更不容易啊......老闆都沒了,哪有就業崗位了?大家都且行且珍惜吧。


陳嵐的女拳


王利芬又一次被捲入輿論漩渦。我和王老師認識已久,也具體打過幾次交道。事件本身不清楚,也不想摻和,兼聽則明吧。純粹說一句自己的個人感受:儘管創業之路起起伏伏,包括有些事情上表態操之過急(譬如茅侃侃那篇文章),沒有把握好,但她不是一個壞人,否則走不到今天。現在所有人都習慣了站隊,習慣了貼標籤。這也說明,頂級電視人依然把握不好社交網絡。這根本就是兩種世界、兩種規則。


王冠雄


我打過工也創過業,做過基礎也做過高管。我不想說誰是誰非,我只想說,如果老闆在合同期間找你茬,找各種理由想辭退你,就意味著你在本職工作上創造的價值和他付給你的工資不成正比;如果老闆總抓你的小辮子,認為你遲到,曠工過多,證明你在工作期間的表現老闆不是很滿意,原因還是你創造的價值和老闆開給你的工資不成正比。

反言之,如果你創造了比老闆期望的價值更高,你遲不遲到,打沒打卡,簡歷有沒有騙人,老闆都可以忽略不計,你見過那個公司的高級副總裁,董事長要求他準時上班打卡,下班打卡,請假要寫請假條的嗎?


講師周士傑


我看了相關報道,大概是前央視某節目主持人、現優米網老闆王利芬非法辭退一個90後的敬業員工。為此,該員工不服,從而引發了一場驚心動魄的暗戰。

由於我不是當事人,我也沒有更多的當事人對這件事的解釋,尤其是沒有王利芬的辯駁信息報道。所以,我個人傾向於相信這個90後的員工爆料出來的事,也就是說王利芬作為一個老闆真的很黑,作為一個知名人物真的很渣。

如若一個老闆對員工好,有哪個員工會出來控訴自己的老闆呢?所以,王利芬不是一個好老闆。

既然不是一個好老闆,那麼隨意辭退員工並且沒有補償也就是順理成章的事了,對員工欲加之罪也就無所不用其極了。

一個那麼有錢的老闆,還那麼吝嗇。既想把員工整走,又不想賠償一分錢,真的是利令智昏,真的是見利忘義,真的是不仁不義。

然而,法律還是管用的。當王利芬打算一點不給補償的時候,這個90後的員工幸虧找了律師諮詢了被辭一事,才知道自己被老闆和領導們玩弄於股掌之間,也才寒心苦悶憤憤不平的要為自己討個說法。老闆見此不妙,迅即有領導出面跟員工協商賠償事宜,但談崩了,於是乎,王利芬的公司又心生一計,找了三個“莫須有”的“罪名”安在這個90後的員工頭上,真的是讓人看了直感這樣的老闆真的是太沒有格局了,檔次太低了,與外在的身份形象實在是名實不符。

不知道最終的結果如何,但我想勞動法律一定會還這個被非法辭退的90後的員工一個公道的。




Sir聊HR


如果我是領導,我也會辭退該員工,因為從這個員工發帖來看,他缺乏最基本的工作態度和必要的工作技能。

說缺乏工作態度,是該員工表現出的對於公司制度的忽視。短短40天時間,缺勤、遲到24次,哪個老闆能忍?確實,現在一些互聯網、新媒體公司推行彈性工作制,不再要求員工要準時準點坐班,但這種“彈性工作制”一定是要有白紙黑字的公司制度做支撐的。在沒有公司制度支撐的前提下,即便打卡記錄與工資不掛鉤,也不等於就可以不準守公司的工作時間要求。所謂的“私下承諾不用打卡”,真假姑且不論,捫心自問一句,公司其他員工都要打卡,就你一個不用,還是私下承諾?你的業績已經優秀到足以讓老闆供著你了嗎?這樣的員工不開除,還留著過年?

說缺乏工作技能,是這個員工給出的辯解理由,蒼白無力、條理不清。不遵守公司制度的問題沒能給出合理的解釋,跟同事吵架並向領導做虛假陳訴的事情也沒能說清楚(兩個人都被批評不代表你就沒錯),簡歷誇大的問題更是隻有蒼白無力的“對得起自己走的每一步”。此外,滿篇的錯別字、用詞不當等問題就更不用說了。以這樣的文字功底,還想在新媒體公司工作?

當然,從披露的情況看,優米網也沒有很好的遵守勞動法律,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公司要辭退員工,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或者額外補償一個月工資,並按照勞動者在公司的工作年限給出補償,而優米網顯然不想給補償。

一邊是一個普通員工,一邊則是知名媒體人創辦的公司,事情鬧大了對誰比較不利,明眼人都能看出來,估計雙方最後還是會坐下來協商的。


冷炎


鸕鷀從河裡叼住一條魚,魚說:“你如果肚子餓,我寧願讓你吃了,可你辛苦半天,結果自己只能吃一小部分,大部分都被你的主人拿走了。而且你的主人在你捉魚時怕你吃了,還用鐵絲勒住你的喉嚨,太殘忍了!”

有多少企業的老闆還自以為是主人,不小心成了“鸕鷀”,努力為“主人”一樣的員工努力賺錢。有多少企業主夜以繼日努力工作為員工薪資?一個能為公司創造利潤創造價值的員工,企業主幹嘛要犯傻開除員工?

從該公司內部通報來看,一個月零九天裡被抓到24次沒有打卡記錄,這個是不是也太多了點兒?如果員工又是曠工或遲到早退老是違紀負能量,又是一毛錢利潤和價值不創造,還責備企業主這個那麼,如果你是企業主又會如何?如果員工每天可為公司創造一百萬利潤,又有誰管你上不上班、遲不遲到、早不早退呢?!



深圳穩錮投資


兩個勞動法法盲隔空吵架,圖的是啥?有啥好吵的?無論賠2N還是N+1,都是2個月工資啊?!!!詳見《勞動合同法》。


從雙方的嘴仗以及事件的發展裡,根據是有反常必有妖的原則,我還原出來兩個真相。

一、從沒見過辭退個90後普通員工,還要給全體員工發公開信說明其離職原因的。這個行為絕對反常,也說明優米公司在人事處理上一定存在著問題。

二、根據優米公司發給員工的公開信,至少到8月1號,優米還沒想開除這位90後員工的,那時候連發生滋事(公開信還有錯別字)口角矛盾,公司也僅僅是對其進行口頭批評和警告,也從未說過開除的事。

所以,根據上面兩個事實,已經可以認定優米肯定違反了《勞動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8月1日還沒提出解除勞動合同,8月29日就發全員信說明已經與常江江解除合同,無論如何也不到30天


大家還記得阿里巴巴月餅門事件吧?那幾位用代碼搶月餅的工程師,也是被公司忽悠著寫下了自願離職協議,然後一分補償沒拿就走了;我也被IBM忽悠著辭職,也是忽悠著提出離職,然後領導連夜就批了;所以從常江江離職的突然性來看,優米公司的HR做得肯定不對,無論於理於法,全都不對。


那麼這位常江江到底圖的是什麼呢?他想要2N+1的補償,而優米最初可能一分補償都不想給。常江江工作1年出頭,所以撐死就是三個月的工資;這種資歷,估計月薪1萬5封頂了,三個月也不過是4萬5,對個人來說是大錢,對公司來說不是。


只有2N或者N+1,沒有2N+1

因為常江江認為優米是違反規定,無理由選擇終止與他的勞動合同,所以應該補償2N+1,但法律沒有這個規定……


如果按照優米違規解除勞動合同給予賠償,應該是賠償2N,但法律規定這個工資基數最高只能是北京平均工資的3倍,所以工資基數撐死1萬5,常江江工作1年,優米最高賠償2個月工資,也就是3萬。


或者按照優米正常通知,並支付待通知金(+1)和經濟補償(N),N+1中的這個加1,指的是企業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待通知金,所以優米還是最高補償2個月工資,也就是3萬。

小常想要2N+1,這個就屬於不懂法律了……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所以總結下來,就是一對法盲隔空喊話較勁。但是王利芬的撕逼成本要高於常江江,所以王利芬老師真的不值得因為4萬5上一回頭條,橫豎都要賠3萬,哪怕把額外花的1萬5當成平事兒的錢呢。


功成名就的人千萬別跟撕逼成本低的年輕人較勁,因為得不償失。但是這個常江江為了多要1.5萬而把事情鬧大,連學校和履歷都被爆出來,以後想找同類工作就非常難了,同樣付出了很高的

撕逼成本


這場公開撕逼,沒有勝利者,輸家卻是兩個勞動合同法法盲。


任易


對王利芬一直無感,熟知她是因為年初的吃人血饅頭事件,從她看到自己寫的一篇關於80後創業人茅侃侃開煤氣自殺的文章突然爆火,並因此突破10萬+而沾沾自喜的表現,小公就給她判了個死刑:這人情商太低

雖然事後,王利芬在微博中也道歉了,承認這是無心之舉。小公相信她是無心,但這種無心,已然是情商低的判證。我們常說人死為大,作為一個知名人士,而且還是前某大褲衩臺的主持人,並且已經年過半百,無論從經歷閱歷還是能力上,都足以判斷在當時那個風口上,發表那樣的言論的危險性。可是就是這樣一個連普通人都明白的道理,王利芬卻忽略了,將自己陷入不仁不義之境。這種人要麼是智商有問題,要麼就是腦袋缺根筋。王利芬的智商肯定沒有問題,不然她不可能獲得現在的成功,那麼唯一的解釋就是後者了。

回過頭來看這件事。現在我們無從得知事件的真相到底如何,相信事情也不會像我們看到的那樣簡單。但王利芬用這樣一種簡單粗暴的方式來開除一位90後,很顯然又犯了低級錯誤。想要逼迫一個人離開公司,有一萬種方法可以讓對方無話可說地離開,而王利芬卻選擇了最愚蠢的一種,不能不說是一種失敗。雖然不排除這位90後借勢炒作,想要達成某種目的,但能夠讓一個公司的最高領導和最基層的員工在事件中對位,而不是中間的人事總監或者副總,這中間沒有一定的關聯,小公打死也不會信。

那麼問題來了,為什麼兩者相隔十萬八千里,王利芬卻直接成了被炮轟的對象?可以肯定,王利芬肯定又做了什麼不智之舉,這種不智,恐怕又與她的情商有關,沒有考慮一些人性化的東西,逼得人家急眼了。

小公做任何事都喜歡從自己身上找原因,王利芬此次被炮轟,也許真該從自身找找問題!同樣,90後的小夥也一樣,為什麼自己會被開除,而不是別人,難得自己就沒一點問題嗎?我看未必。

都好好反思反思吧!


80後小公


先看常江江的發文,他描述了優米六步“趕人法”:欺騙陷阱;初識端倪;再度寒心;白臉威脅;紅臉相逼;步步緊逼。


此種方式在職場還是有蠻常見的,手法或多或少也差不多。

但到逼人走這一步的時候一般是員工也會有員工的各種理由,公司也會找出員工不稱職的理由,核心目的都直指一個:錢。

公司想少陪錢,員工想拿到正當的錢,當這個東西談不攏的時候,有的員工選擇忍受,心想就當餵狗了;有些也會去勞動局仲裁什麼的,也要等;還有就是撕逼了,掛橫幅,鬧公司等等,往往兩敗俱傷。

目前就報道出來的看,感覺常江江很多地方描述還是很真實的,當然也有企業已經不喜歡這個員工了這也是能肯定的,至於後續如何,看時間的發酵,也看公司的公關,最終還是背後達成利益的平衡,息事寧人什麼的。

從這個事也不那麼看出現在勞資糾紛,還是常見的,2008年勞動法出來以後,對勞動者的保護也越來越強,如果企業要趕你走,步驟倒會和常江江描述的差不多,對於弱勢勞動者,要把證據鏈收集好,還是有很多渠道可以申訴的。


職道南來


這事兒誰是誰非,作為外人我們真的不明白。我看了雙方的對話截圖,似乎哪一方說的都有道理。但是,就我個人的觀點來看,以王莉芬這樣的大腕,跟一位普通員工因為勞動糾紛,不能好好在公司內部協商解決,把事情抖到網絡上還不算,而且在網絡上這樣隔空抖來抖去,本身就說明王莉芬輸了。

知道王莉芬是她在中央電視臺經濟頻道做節目的時候,那時候有一檔她為製片人的節目“贏在中國”,獲得很高的收視率,王莉芬也因此為更多的人所熟知,簡直就是創業者的教母。後來她下海創辦優米,拉了諸如史玉柱、柳傳志等一大幫大腕替她站臺,我也光顧過那個光站,但是,似乎並沒有怎麼火起來。由此也可見其能量究竟如何。當年之火,是因為有央視那個平臺,離開了那個平臺,請再多的大腕似乎也沒有用。

很多年,王莉芬就一直這樣在眾人的視線之外。

年初的時候,因為茅侃侃自殺事件,王莉芬在公眾號上慶祝自己的文章閱讀量過十萬+,遭至了眾人吐槽,讓她再次回到公眾視線當中。可是這一次,一個所謂的創業教母,居然因為跟自己內部員工的勞務糾紛,不能很好地溝通解決,在網上懟來懟去,你說是潑婦罵街吧,倒也不像,畢竟沒有爆出粗口,但是,如此自說自話,給別人什麼樣的感受,大家都是明眼人,看得一清二楚。

相對於強勢的單位來說,個人一方永遠都是弱勢的一方。本人也曾經經歷過強勢的單位被逼辭職的經歷,知道其中的滋味。所以此時此刻不管孰對孰錯,以我個人的經歷體會,我本能地站隊常江江一方。因為我知道面對強勢的單位的時候弱勢的個體幾乎沒有辦法為自己爭取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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