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法院打被告電話不接,傳票送達不到本人怎麼辦?

將軍5


這個問題實際上就是一方失蹤的情況下,另一方到法院訴訟離婚,這種情況下法院能否判決離婚?



失蹤有兩種可能性,一種是的確是杳無音信,去了元芳,生死不明。還有一種就是耍流氓,逃避婚姻,蔑視法律,各種理由死活不到庭不接受法院的訴訟法律文書。

法院在審理訴訟案件過程中,離婚是涉及雙方當事人身份關係的糾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到庭應訴,對於人民法院正確審查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以及家庭財產的具體狀況等會增加一定的難度。所以,《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如果是第一種情況下:宣告失蹤後,夫妻之間的婚姻關係並未結束,仍然有效的,一方不得再婚,如果要離婚的,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這種情況下法院就可以一次性判決離婚。




如果是第二種情況:沒失蹤,耍流氓,死活賴著不出面,法院同樣可以採取公告的方式(送達方式的一種,通過在報紙上發佈公告的內容,公告期一般為三個月,被告扔拒不理睬的,視為送達)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缺席判決,但判決的內容,如果是第一次不出庭的話,一般判決不離婚,因為在審理離婚案件判決離婚與否,主要是看雙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像那種玩失蹤,不出庭,不爭取孩子撫養權等行為,不僅是對法律的蔑視,更是對家庭的妻子孩子的極不負責任,這樣反而對於離婚一來說,成了有利的因素。

不吹牛逼,我還記得一起離婚案件,法官一條短信發給原告就給判了。因為男方極不負責任,所以想離婚,想短時間離婚最主要的是把證據準備好。


大話法律


如果送達應訴材料時未一併送達開庭傳票,另行需要送達開庭傳票的,打電話被告拒絕接電話,先可以前往其本人住所地送達,確實送達不到本人,則向其正常使用的手機號碼進行電子送達。因為現在立案及送達時都有短信平臺及電子送達確認書籤名。本題並不適合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是無法聯繫到受送達人,其下落不明時採用的,本案被告並非下落不明,而是可以正常打電話接通而拒絕接電話,說明其並非下落不明,而是故意拒接,所以不適合公告送達。同時,如果送達了應訴材料,再進行公告送達開庭傳票,不僅延長了審理期限,並且要轉換簡易程序為普通程序審理,對原告又要進行合議庭告知送達,公告費收取,不僅增加經濟負擔,而且延長訴訟時間。所以採取電子送達最為適宜。


yks6541


法院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件的方式。

法院受理案件後,需要依法向當事人各方送達開庭傳票、舉證通知、判決書等法律文件。其送達方式有:

1、直接送達。就是直接將法律文件送給當事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由本人簽收或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單位的,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由單位負責收件的人簽收。有訴訟代理人的,由其代理人簽收;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簽收。

2、留置送達。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法院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3、傳真或郵件送達。經當事人同意,法院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

4、代為送達或郵寄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其他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 當事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當事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轉交。當事人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通過其所在強制性教育機構轉交。

5、公告送達。當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回到題目,本案中,如果被告拒絕接收或者拒絕提供送達地址的,法院可以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本案相關法律文件。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不請自來。簡單分三個層面回答問題,希望對題主和大家有幫助。

首先,離婚案件當事人一般必須到庭參加訴訟。離婚案件與一般民事案件不同,它涉及當事人身份關係和財產權益處分,比如夫妻感情如何、是否同意離婚、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處理、子女撫養等,須當事人真實意思表達,所以即使委託了全權代理人,也須當事人親自出庭陳述自己的意見,法院才好依法處理,除非當事人不能表達意思或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庭(仍須提交書面意見)。且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必須進行調解,調解無法和好的,才能判決。所以,一般情況下法院會盡可能將傳票送達給當事人,特別是被告


其次,法院肯定會想方設法送達傳票,窮盡常規方法後,將採取公告送達方式。本題中,法院電話通知被告領取傳票只是直接送達傳票的一種方式,被告不接電話,法院還可以直接到被告住所地直接送達給被告或與被告同住的成年親屬,前提是原告提供了被告詳細具體住址;也可以被告拒絕簽收的,可以邀請見證人見證或拍照攝像以留置送達的方式留置與被告住處送達;還可以採取郵政專遞方式郵寄送達,也需要原告提供詳細準確地址,以郵寄回執簽收時間為送達時間。電子送達方式需要當事人同意,肯定不適合本案。所以,在以上方式都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或者確實無法聯繫被告,被告下落不明,可以採取公告送達方式,自公告之日起滿60視為送達。


第三,傳票送達的法律後果。開庭傳票是法院用於傳喚當事人到庭參加訴訟的法律文書。通過上述方法送達傳票均具有法律效力。對於一般案件,原告方經傳票傳喚拒不到庭的,按撤訴處理;被告方經傳票傳喚拒不到庭的,法院依法缺席判決。

就本題離婚案件而言,可以分兩種情況分析後果:

一是法院直接、留置或郵寄送達傳票被告

,被告拒不到庭的,有兩種方式處置:一種是缺席判決准予離婚,因為被告拒不到庭,可視為其不願意在法院主持下嘗試和好(離婚案件必須調解),且放棄相應訴訟權利;還有一種方式,如第一條所述,離婚案件被告屬必須到庭的,經法院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仍然拒不到庭的,法院就可以依法採取拘傳方式強制被告到庭。

二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傳票的。這種情況下,被告仍未應訴和到庭參加訴訟,法院可以缺席判決准予離婚。因為法院已經窮盡了其他各種送達方式都無法送達,說明被告下落不明。既然下落不明,不判決離婚,對原告來說很不公平。

但是離婚案件在缺席判決情況,一般只解決是否准予離婚的問題,不會處理財產、子女撫養等問題。否則對未到庭當事人也是不公平的。對於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可以在將來另案起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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