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普法小常識·離婚時股權如何分割?

夫妻離婚時“股權分割”的前提是該部分股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包括: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股權、夫妻雙方通過遺囑繼承或者接受遺贈獲得的股權。

股權如何分割與公司性質等多種因素有關,下面分類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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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責任公司(分三種情形):

(1)以夫或妻一方名義與他人成立有限責任公司。

《婚姻法解釋二》作了明確規定:

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

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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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雙方都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以夫妻共有財產投資和他人成立的有限公司,夫妻雙方都是股東時,除非夫妻另有書面明確約定該註冊股份歸誰所有,否則只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推定為夫妻各一半的股份。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因此,夫妻離婚涉及股權分割時,若一方分得在另一方名下的股權,可以直接通過變更登記的方式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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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僅夫妻二人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持股比例不能認為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分割時應為均分股份。因不涉及第三人,則處理方式較為簡單。

2、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割:

由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與有限公司不同,不存在內部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所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股票,如果雙方沒有另行約定,一般以平均分配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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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上市公司精倫電子2006年2月10日發出公告稱,由於第五大股東劉起滔與妻子習梅已經辦理離婚手續,劉起滔將其持有的精倫電子2300.58萬股中的一半,即11502900股(佔公司總股本的4.68%)無償轉讓給習梅。

經過這樣的分割之後,劉起滔與習梅並列精倫電子第五大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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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夥企業份額如何分割(分三種情形):

(1)以夫妻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二)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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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二人均為合夥人或者僅夫妻二人合夥

ž參考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分割處理原則:可以作價補償或者直接轉讓。

4、獨資企業共同財產分割:

獨資企業,即個人出資經營、歸個人所有和控制、由個人承擔經營風險和享有全部經營收益的企業。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八條明確了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兩人離婚時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共同財產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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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張某與曹某1998年結婚,婚後張某以夫妻共同財產100萬投資成立了一家個人獨資企業,後兩人因感情不和於2004年8月協議離婚後因對財產分割未能達成協議訴至法院。

曹某要求分割該獨資企業,並要求主張經營該企業。張某不同意。

後在法院主持下兩人對企業進行了競價,曹某以300萬的價格取得了該企業的經營權,法院最後判決曹某給予張某150萬的補償,分兩年給付。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股權本身屬於婚前個人財產,但是婚後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要予以分割。

股權收益指公司的利潤分紅,股價上漲拋售增值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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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男與乙女2006年辦理婚姻登記,甲男2004年出資30萬入股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佔股比例為50%。

這50%的股權便是甲男的個人財產,但最近二年以來,該公司的淨利潤分別為30萬(2007年)、40萬(2008年),那麼甲男由此獲得的股權收益15萬、20萬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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