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刑事案件糾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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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糾錯程序在廣義上包括二審程序和再審程序,在狹義上僅指再審程序,我們這裡主要討論一下狹義的刑事案件糾錯程序。

再審程序也叫作審判監督程序,是指對已經生效的刑事判決,如果發現確有錯誤的,對其啟動重新審判的一種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的目的在於糾正已生效判決的錯誤,包括程序錯誤和實體錯誤,因此被稱之為糾錯程序。

啟動再審程序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事項

  • 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 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 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 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 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啟動再審程序的途徑有三條

  •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 人民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最高院對各級法院和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案件提審或者指令再審;
  • 最高檢對各級法院和上級檢查院對下級法院的案件提出抗訴。

冰焰


作為公職律師,我來答一下。

一、刑事案件糾錯程序

廣義上看,刑事案件糾錯程序,是指對判決,裁定在事實認定或者法律適用方面出現錯誤時的專門糾錯制度。涵蓋整個刑事審判活動中,包括刑事第二審程序,死刑複核程序和刑事再審程序,每一階段都具有糾錯功能。一般案件糾錯程序,指的是再審程序,比如著名的呼格吉勒圖冤案


二、第二審程序

二審案件的審理中,法院可以通過改判或者發回重審來糾正一審的錯誤判決。改判主要是適用法律錯誤或量刑不當等情形。發回重審主要是違反法定程序等情形。

三、死刑複核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對死刑立即執行,死緩審理複核後,可以不予核准,依法改判和發回重審來糾錯。分為死刑立即執行和死緩,各自的情形不同,且比較複雜。簡單說,不足以判處死刑的,不予核准。一般量刑問題可以依法改判。一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重新審判。


四、再審程序

分為三種,分別是當事人申請再審,法院決定再審,上級檢察院的抗訴。

根據《刑訴法》204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主要有四種情況,包括新證據,證據矛盾,確有錯誤,枉法裁判等。

法院決定再審:主體主要有三個,本級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這是法院主動糾錯的制度設計。

檢察院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檢察院可以向相應法院提出抗訴,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法院再審。


曉法說法


刑事案件糾錯程序,其實就是刑事再審程序。

有人將再審分為兩個階段,一是刑事申訴等審查程序,一是再審審理程序。但筆者認為,這個區分就糾錯而言,是沒有多大的意義的。

判決生效後,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三個進入再審的途徑:一是法院自己發現錯案,主動提起再審;一是檢察機關抗訴;一是當事人或其近親屬申訴,包括向法院申訴和向檢察院申訴。實際上,實踐中主要還是依靠當事人或其近親屬申訴這一個途徑,法院或檢察院發現案件可能存在問題,基本也都是依靠申訴。

法院在受理當事人或其近親屬的申訴之後,就進入申訴複查階段。這一階段主要是法院內部複查,當事人很難知曉自己的申訴進程如何,更無法施加什麼程序性影響,這也是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完善之處。

法院在對申訴複查後,會有兩個結果:一是,對絕大多數案件而言,都會是駁回申訴,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審判;二是,對於確有錯誤的,則啟動再審。也就是說,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啟動再審的標準是“確有錯誤”,可見這一規定其實是比較籠統的。

只有案件“確有錯誤”的,才能夠進入再審程序。進入再審後,儘管也可能存在維持原審裁判的可能,但由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再審標準之高,啟動再審之艱難,一旦法院下定決心再審,案件被改判的可能性還是比較大的。

因此,只要能夠進入再審,糾錯的曙光就已經近在眼前。但是,進入再審畢竟還沒有最終改判,仍然存在著維持原判的可能。所以,只有在法院再審改判的判決書作出之後,才成功走完糾錯程序。箇中艱辛,一望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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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當事人申請再審

《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審理: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審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定、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4.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的時候,由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法院決定再審

《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2款規定:各級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法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

三、上級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3、4款規定:最高檢對各級人民法院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另組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分的,可以指令下級法院再審。

實踐中,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或者檢察院提出申訴,由法院或者檢察院對申訴事由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會決定再審或者提出抗抗訴。申訴是一種較為專業的工作,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最好委託專業的律師提供法律幫助。


清風普法


刑事訴訟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制定程序法的目的是為了準確的應用法律,懲罰犯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財產權利。也就是說整個訴訟過程都包含有"糾錯程序",一開始逮捕犯罪嫌疑人,為什麼要經過檢察機關批准?由公安機關執行?就是通過兩個機關的互相制約,防止抓錯捕錯麼。以後的審查起訴、辯護、一審、二審、重審、再審、上訴、抗訴、申訴每一環節都有"糾錯"程序。那種只把審判監督程序和死刑複核程序稱為糾錯程序的說法,是非常片面的,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的立法精神。


SirJanzen


刑事案件糾錯程序,從這個字面意思來理解,糾錯,就是改正錯誤,程序,就是進行某項活動或過程所規定的途徑。在我國三大程序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找不到這個案件糾錯程序這個名詞。難道三大程序法裡沒有這個程序?難道法院審判那件100%正確?不,三大程序法裡有個:審判監督程序。

為何不叫案件糾錯程序而叫審判監督程序?

1、兩者提出的主體不同

案件糾錯程序僅僅限制於公安機關、法院、檢察院內部,三機關自己糾錯自己的錯誤。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主題不僅包含公安機關、法院、檢察院,含包當事人在內。如《行政訴訟》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在行政訴訟中,這一條法律賦予當事人雙方都有權提出案件再審。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在民事訴訟中,這一條法律賦予當事人雙方都有權提出案件再審。《刑事訴訟法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在刑事訴訟法中,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都有權提出案件再審。

2、案件糾錯程序裡無法無法監督程序,一個案件,經過一審或二審後,難道100%符合法律事實?誰來監督?那就要一個審判監督程序。在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審判監督程序的外延大於案件糾錯程序,又符合案件程序實際流程,所以我國三大程序裡都叫審判監督程序,而不叫案件糾錯程序。一個案件從一審到二審,基本完結,能夠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少之又少。


百家激光刀模


我是一名退伍多年的老兵,為了孩子上學方便多年來省吃簡用買了一輛新桑塔納2016款轎車。2016年10月8日,我開車在市區快車道上行駛,突然有一輛電動車從非機動車道闖進快車道我的車被電動車追尾我打了110並用手機拍下了照片。安陽市交警二支隊來了以後對我說“沒法處理只有你擔全責才能處理,無非就是給對方3~4百元的醫療費。”因為下午我要上夜班,所聽了之後我同意了交警的意見,可是讓我沒想到的是對方向我要5千元。由於我把交警說的話都錄音了,所以我讓對方去找交警。對方說交警不管了,我不願意理這幫無賴。對方就多次威脅恐嚇敲詐勒索我,我多次給交警打電話交警不接。我很是無奈,我找交警對他說:“對方的全責你讓我擔全責,現在對方天天威脅恐嚇敲詐勒索我。”交警說:“沒事,保險公司出錢又不是你出錢,你擔全責保險公司會給你們兩家錢的。”保險公司說沒有我的同意誰也拿不走錢,2017年對方多次威脅恐嚇敲詐勒索我都無結果,對方把我告上安陽市北關區法院。原本以為弄到法院後我即可以追民責也可以追刑責,可是安陽市北關區法院同對方一同威脅恐嚇敲詐勒索我,我同樣錄音了。在安陽市北關區法院☞李敏☜的強制協條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同意了對方的訛詐要求。河南省安陽市北關區法院☞李敏☜所謂的協條就是對方怎麼要求就怎麼處理,可以不計受害人這一年多來的所有損失。這難道不是在縱容他人違法犯罪嗎?這難道不是在故意擾亂社會次序嗎?這難道不是在違背中央以法治國的理念嗎?這難道不是在動搖國家根基嗎?河南省安陽市北關區法院☞李敏☜明知道對方犯法卻不管不問同對方一起違法即不採納證據也不讓人說話辯駁充當犯罪分子的保護傘。河南省安陽市北關區法院☞李敏☜說什麼沒意義,就即便是判了又怎樣還不如早點了大家都省心這樣簡單又不浪費時間。直到現在對方即沒有承擔民事責任,也沒有承擔刑事責任。安陽市交警二支隊也沒有出據正規的責任認定書,我找了幾次交警二支隊似呼人間蒸發了一樣。這件事從頭到尾都沒有正規手續!像這樣充當黑社會的保護傘的行為難道沒人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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