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崑山龍哥案」剛宣判,「雲南又出反殺案」,小伙勒死掐脖者,防衛過當還是故意殺人?

“崑山龍哥案”剛宣判,“雲南又出反殺案”,小夥勒死掐脖者,防衛過當還是故意殺人?

關於正當防衛,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有一句名言:“面對一把舉起的刀,不可能要求一個人進行冷靜的思考。”

有時候這把“刀”不一定是明晃晃的,而是架在你脖子上,隨時可能“要了你的命”,那麼這種情況,你是等著這把“刀”來要了你的命還是主動出擊奪下這把“刀”呢?

⊙ 本文長約3000字,閱讀需時6分鐘

“崑山龍哥案”剛宣判,“雲南又出反殺案”,小夥勒死掐脖者,防衛過當還是故意殺人?

“崑山反殺案”剛過去不久,又發生了一起“雲南反殺案”,而該案中的“反殺者”張某,檢查機關認為其涉嫌故意殺人罪,關於張某是否構成正當防衛的爭議又一次在法律圈蔓延開來。

春城晚報9月5日消息,小夥張某被朋友騙進一個傳銷組織,當他知道被騙後,一直想離開,但傳銷組織派“監工”白天黑夜看守,張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長達20天。2018年春節前夕,張某上廁所時,負責看管的“監工”王某一起走進衛生間,雙方發生爭執,王某掐住張某的脖子,張某拉了羽絨服帽簷上一根帶子,將對方勒死。公訴機關指控張某涉嫌故意殺人罪,近日,楚雄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詳細案情

一、被監工“洗腦”

2018年1月21日,雲南保山昌寧小夥張某被朋友騙到楚雄後,騙進了一個傳銷組織。他發現不對後,當即提出要離開,並在網上買了一張返回保山的車票。

好不容易騙來的人,咋可能讓你輕鬆地離開呢?

傳銷組織頭目李某派“監工”王某白天黑夜看守張某,不准他逃離,張某的手機和身份證也被搜走

“我被騙進傳銷組織後,瞭解到這個傳銷組織主要是賣化妝品,每套化妝品2800元。”據張某後來供述,傳銷組織要求他把化妝品賣給親戚朋友,還能從中賺錢。

王某是負責看管張某的“監工”,不僅要看管好張某,還要不斷地給張某洗腦,讓張某發展身邊的親戚朋友,加入這個傳銷組織。

張某說,自己非常反感傳銷組織,每天都在和這幫人做鬥爭,一直想找機會逃離苦海。

但王某等人看管得太緊,根本沒有機會逃離,況且身份證和手機都被搜走,他無法和外界取得聯繫。

二、被非法拘禁20天

就這樣,張某一直在傳銷組織裡被控制了20天。不但每天不能自由出入,連上廁所都有專人看管。

期間,組織頭目要求每個人都要拉親朋好友進來銷售化妝品,張某多次提出反對意見,先後五六次被傳銷組織的人員毆打。

臨近春節了,張某想回家過年,可這幫人根本沒有放走張某的意思。

傳銷組織此時還加大了推銷產品的力度,傳銷頭目李某在開會時說:臨近春節了,要加大推銷產品的力度,並給每個成員下達了任務。

三、上廁所和“監工”起衝突

今年2月10日凌晨,張某想上廁所,得到王某許可後,王某要求跟著一起到出租房裡上廁所。

進入衛生間後,王某對他說:“小弟,今天領導(實際上是傳銷組織頭目李某)講的話,你聽清楚了沒有?想清楚了沒有?要怎麼做?你知道嗎?如果弄不到五六萬元,是給男人丟臉,你丟得起這個臉嗎?”

為了你和家人的安全,你還是好好地考慮吧!領導只給你3天的時間,3天后,領導來了,就不知道領導會做啥了。要是他(領導)廢了你,任何人都幫不了你。”

張某聽到這些威脅後,主動提出:“我給你(王某)1萬元,請放我走,我想回家過年。你覺得放走了我,你不好交代的話,要不,我們一起走,趕緊離開這個傳銷組織。”

王某聽到後,當即拒絕了張某的懇求。

四、用衣帽帶勒死“監工”

“你怎麼就聽不進去呢?還想逃跑?”王某當即拒絕了張某的請求。

怒火中,王某用手掐住張某的脖子,並將張某推到衛生間的牆角處,用力地掐住脖子,雙方這樣一直持續了4分鐘左右。

這時,張某從自己所穿的羽絨服帽簷上,拉下一根帶子,用帶子纏繞王某的頸部,並用力拉扯兩端……

在這過程中,雙方都很難受,張某於是對王某說:要不,咱們一起鬆手,可王某就是不願意鬆手。

10多分鐘後,王某完全失去了反抗。隨後,張某用衣物塞在王某的嘴裡,隨即離開了衛生間。

走出衛生間後,張某擔心其他人來幫忙,立即向警方報案稱:自己被騙進傳銷組織,還被控制在傳銷組織裡。

民警趕到現場,找到了張某,並在衛生間裡發現一名男子躺在地上,120急救醫生趕到現場後,確認王某已死亡。

張某現場供認了殺人的事實,隨即,警方將張某抓獲。

檢方控其故意殺人罪

面對張某的“反殺”行為,檢察機關指控:張某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同時,公訴人認為,案發後,張某主動打電話報警,等待民警抓獲,屬於投案自首;被害人在這起案件中,有一定的過錯。

而張某的辯護人認為,王某對張某進行語言威脅、侮辱,並先動手掐住張某的脖子推到牆角,王某具有嚴重的過錯,加上張某被傳銷組織控制,張某是在受到不法侵害,實施了正當防衛。這個案件中,張某導致了被害人死亡,應當屬於防衛過當。

張某的辯護人說,該傳銷組織看管張某的那些人,已涉嫌非法拘禁罪,由楚雄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楚雄市檢察院並向楚雄市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已經開庭審理,等待法院的判決。本案發生後,公安機關藉機打掉一個傳銷組織。

但公訴人並不認可辯護人意見,認為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庭上,死者家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請求,要求被告人賠償損失64萬餘元。

被告人張某表示,將盡最大能力給家屬賠償。

本案爭議較大,將擇日宣判。

“高門檻”的正當防衛

關於,正當防衛,在《刑法》裡明確規定:正當防衛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雖然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解釋,但是在事件發生時,是否屬於正當防衛總會引發爭議。

前陣子“崑山反殺案”中的於明海被公安機關認定屬正當防衛並做出撤案決定,被各界“盛讚”,稱其為“典範”;“司法應該有溫情”,“不應只講證據不管實際情況”的呼聲不絕於耳。

但在司法判決中,正當防衛的認定“門檻”不容樂觀·。

有記者在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的裁判文書庫中,隨機選取了北京法院2016年至2018年間審結的,涉及正當防衛情節的100份生效刑事判決,這100起案件中,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辯護意見中均主張其行為為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

但其中,法院最終認定被告人為正當防衛的案件僅有1起,防衛過當案件6起。這7起案件中,有4起案件的公訴機關在起訴時,已經考慮到了被告人的防衛過當行為,並提出了減輕處罰的公訴意見。

我們不禁疑惑,正當防衛認定如此“艱難”的原因到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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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網友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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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認為輿論“左右”司法

該案中的張某被非法拘禁,人身自由權被非法剝奪,被人“用力掐住脖子”並“推到衛生間牆角”,雖然不是“真刀實槍”的傷害,但其合法權益正受到侵害,且“被人掐住脖子”對張某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威脅,張某在情急之下利用“衣帽帶”進行“反擊”,其主觀意識是出於“自救”而非“傷人”,在“脫困”後的“塞衣物”動作是出於“害怕王某喊人來幫忙”的心理,可能涉及防衛過當,但不至於涉及故意殺人。

“正當防衛”是明確寫在我國《刑法》條文的違法阻卻事由,為何次次類似的案件都會引發巨大的爭議?正當防衛在實踐中認定的“門檻”為何如此之高?有關司法者,最重要的是立法者,是否有必要儘快對正當防衛成立條件、必要限度、現實性緊迫性的認定等,進行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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