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龙哥案”刚宣判,“云南又出反杀案”,小伙勒死掐脖者,防卫过当还是故意杀人?

“昆山龙哥案”刚宣判,“云南又出反杀案”,小伙勒死掐脖者,防卫过当还是故意杀人?

关于正当防卫,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有一句名言:“面对一把举起的刀,不可能要求一个人进行冷静的思考。”

有时候这把“刀”不一定是明晃晃的,而是架在你脖子上,随时可能“要了你的命”,那么这种情况,你是等着这把“刀”来要了你的命还是主动出击夺下这把“刀”呢?

⊙ 本文长约3000字,阅读需时6分钟

“昆山龙哥案”刚宣判,“云南又出反杀案”,小伙勒死掐脖者,防卫过当还是故意杀人?

“昆山反杀案”刚过去不久,又发生了一起“云南反杀案”,而该案中的“反杀者”张某,检查机关认为其涉嫌故意杀人罪,关于张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争议又一次在法律圈蔓延开来。

春城晚报9月5日消息,小伙张某被朋友骗进一个传销组织,当他知道被骗后,一直想离开,但传销组织派“监工”白天黑夜看守,张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20天。2018年春节前夕,张某上厕所时,负责看管的“监工”王某一起走进卫生间,双方发生争执,王某掐住张某的脖子,张某拉了羽绒服帽檐上一根带子,将对方勒死。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近日,楚雄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详细案情

一、被监工“洗脑”

2018年1月21日,云南保山昌宁小伙张某被朋友骗到楚雄后,骗进了一个传销组织。他发现不对后,当即提出要离开,并在网上买了一张返回保山的车票。

好不容易骗来的人,咋可能让你轻松地离开呢?

传销组织头目李某派“监工”王某白天黑夜看守张某,不准他逃离,张某的手机和身份证也被搜走

“我被骗进传销组织后,了解到这个传销组织主要是卖化妆品,每套化妆品2800元。”据张某后来供述,传销组织要求他把化妆品卖给亲戚朋友,还能从中赚钱。

王某是负责看管张某的“监工”,不仅要看管好张某,还要不断地给张某洗脑,让张某发展身边的亲戚朋友,加入这个传销组织。

张某说,自己非常反感传销组织,每天都在和这帮人做斗争,一直想找机会逃离苦海。

但王某等人看管得太紧,根本没有机会逃离,况且身份证和手机都被搜走,他无法和外界取得联系。

二、被非法拘禁20天

就这样,张某一直在传销组织里被控制了20天。不但每天不能自由出入,连上厕所都有专人看管。

期间,组织头目要求每个人都要拉亲朋好友进来销售化妆品,张某多次提出反对意见,先后五六次被传销组织的人员殴打。

临近春节了,张某想回家过年,可这帮人根本没有放走张某的意思。

传销组织此时还加大了推销产品的力度,传销头目李某在开会时说:临近春节了,要加大推销产品的力度,并给每个成员下达了任务。

三、上厕所和“监工”起冲突

今年2月10日凌晨,张某想上厕所,得到王某许可后,王某要求跟着一起到出租房里上厕所。

进入卫生间后,王某对他说:“小弟,今天领导(实际上是传销组织头目李某)讲的话,你听清楚了没有?想清楚了没有?要怎么做?你知道吗?如果弄不到五六万元,是给男人丢脸,你丢得起这个脸吗?”

为了你和家人的安全,你还是好好地考虑吧!领导只给你3天的时间,3天后,领导来了,就不知道领导会做啥了。要是他(领导)废了你,任何人都帮不了你。”

张某听到这些威胁后,主动提出:“我给你(王某)1万元,请放我走,我想回家过年。你觉得放走了我,你不好交代的话,要不,我们一起走,赶紧离开这个传销组织。”

王某听到后,当即拒绝了张某的恳求。

四、用衣帽带勒死“监工”

“你怎么就听不进去呢?还想逃跑?”王某当即拒绝了张某的请求。

怒火中,王某用手掐住张某的脖子,并将张某推到卫生间的墙角处,用力地掐住脖子,双方这样一直持续了4分钟左右。

这时,张某从自己所穿的羽绒服帽檐上,拉下一根带子,用带子缠绕王某的颈部,并用力拉扯两端……

在这过程中,双方都很难受,张某于是对王某说:要不,咱们一起松手,可王某就是不愿意松手。

10多分钟后,王某完全失去了反抗。随后,张某用衣物塞在王某的嘴里,随即离开了卫生间。

走出卫生间后,张某担心其他人来帮忙,立即向警方报案称:自己被骗进传销组织,还被控制在传销组织里。

民警赶到现场,找到了张某,并在卫生间里发现一名男子躺在地上,120急救医生赶到现场后,确认王某已死亡。

张某现场供认了杀人的事实,随即,警方将张某抓获。

检方控其故意杀人罪

面对张某的“反杀”行为,检察机关指控:张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同时,公诉人认为,案发后,张某主动打电话报警,等待民警抓获,属于投案自首;被害人在这起案件中,有一定的过错。

而张某的辩护人认为,王某对张某进行语言威胁、侮辱,并先动手掐住张某的脖子推到墙角,王某具有严重的过错,加上张某被传销组织控制,张某是在受到不法侵害,实施了正当防卫。这个案件中,张某导致了被害人死亡,应当属于防卫过当。

张某的辩护人说,该传销组织看管张某的那些人,已涉嫌非法拘禁罪,由楚雄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楚雄市检察院并向楚雄市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已经开庭审理,等待法院的判决。本案发生后,公安机关借机打掉一个传销组织。

但公诉人并不认可辩护人意见,认为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庭上,死者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64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表示,将尽最大能力给家属赔偿。

本案争议较大,将择日宣判。

“高门槛”的正当防卫

关于,正当防卫,在《刑法》里明确规定: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虽然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解释,但是在事件发生时,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总会引发争议。

前阵子“昆山反杀案”中的于明海被公安机关认定属正当防卫并做出撤案决定,被各界“盛赞”,称其为“典范”;“司法应该有温情”,“不应只讲证据不管实际情况”的呼声不绝于耳。

但在司法判决中,正当防卫的认定“门槛”不容乐观·。

有记者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的裁判文书库中,随机选取了北京法院2016年至2018年间审结的,涉及正当防卫情节的100份生效刑事判决,这100起案件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辩护意见中均主张其行为为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但其中,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为正当防卫的案件仅有1起,防卫过当案件6起。这7起案件中,有4起案件的公诉机关在起诉时,已经考虑到了被告人的防卫过当行为,并提出了减轻处罚的公诉意见。

我们不禁疑惑,正当防卫认定如此“艰难”的原因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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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网友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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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认为舆论“左右”司法

该案中的张某被非法拘禁,人身自由权被非法剥夺,被人“用力掐住脖子”并“推到卫生间墙角”,虽然不是“真刀实枪”的伤害,但其合法权益正受到侵害,且“被人掐住脖子”对张某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威胁,张某在情急之下利用“衣帽带”进行“反击”,其主观意识是出于“自救”而非“伤人”,在“脱困”后的“塞衣物”动作是出于“害怕王某喊人来帮忙”的心理,可能涉及防卫过当,但不至于涉及故意杀人。

“正当防卫”是明确写在我国《刑法》条文的违法阻却事由,为何次次类似的案件都会引发巨大的争议?正当防卫在实践中认定的“门槛”为何如此之高?有关司法者,最重要的是立法者,是否有必要尽快对正当防卫成立条件、必要限度、现实性紧迫性的认定等,进行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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