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廳發布重要通知:救助標準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省民政厅发布重要通知:救助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省民政厅发布重要通知:救助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近期,我省部分地區遭受嚴重臺風災害,造成重大損失,國家減災委和應急管理部、省減災委已分別啟動Ⅳ級、Ⅱ級救災應急響應。在前期開展災害應急救助基礎上,8月30日,省民政廳發佈《進一步加強抗災救災款物使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加快救災款物籌集、調撥、發放,嚴把救災物資質量關,規範使用範圍、救助標準、發放程序,建立監管制度,儘快建立發放臺帳,及時公開救助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確保應救盡救、不漏一戶、不落一人

《通知》指出,各級民政部門要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把搶險救災工作作為當前最重要最緊迫的政治任務,緊緊圍繞抗災救災中心任務和重點工作,及時調撥物資資金,確保應急搶險和救災救助工作需要。

設區的市民政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提高應急救助效率,及時高效向災區調撥急需的物資資金。縣級民政部門要快速、有序、精準地把救災物資資金髮放到受災群眾手中,解決好受災群眾的衣、食、住、醫等臨時性生活困難,確保應救盡救、不漏一戶、不落一人,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

救助標準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通知》提出要堅持專款(物)專用原則,救災物資資金主要用於解決受災群眾自身無力克服的衣、食、住、醫等臨時性生活困難,包括災害應急救助和轉移安置受災群眾臨時性生活救助;發放因災死亡人員家屬撫慰金;幫助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無房可住、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的受災群眾,解決災後過渡期間的基本生活困難;幫助因災住房倒塌或嚴重損壞的受災群眾重建基本住房,一般損壞的維修基本住房;幫助因災造成生活困難的群眾解決口糧和飲水等基本生活困難。

同時要明確救助標準。堅持“突出重點、分類救助”原則。結合受災人員受災情況、經濟狀況、自救能力等因素,以設區的市為單位統一制定救助標準。

《通知》明確要求,救助標準原則上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標準發放專項救助、過渡期生活救助和因災遇難人員家屬撫慰金。要統籌考慮“三無”、“三孤”人員和低保戶等弱勢群體的實際困難,救助標準應適當提高。

災區設置救災物資發放點,直接向受災群眾發放

《通知》提出應堅持無償使用原則,按照“戶報、村評、鄉審、縣定”的程序確定救助對象,規範救災物資資金的發放,做到賬目清楚、手續完備、規範有序、公開透明。

生活救助資金應實行社會化發放,通過涉農補貼資金“一卡(折)通”等形式,直接發放到救助對象的銀行卡(存摺)中。特殊情況下難以實行社會化發放,或實行社會化發放不利於迅速開展應急救助、影響應急救助效率的,可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採取其他方式發放。

救助物資要集中發放。要在災區設置救災物資發放點,直接向受災群眾發放,並吸收受災人員代表參與發放工作;對確實無能力領取救災物資的老弱病殘人員,經民政工作機構核實後,可以委託親屬或者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負責人代領。分散發放的,要在上級民政部門的指導下,將救災物資直接發放到戶。

同時還應嚴格發放手續和規範登記建檔。

物資資金髮放前應在村政務公開欄內公示5天

《通知》要求建立資金物資監管制度。嚴格執行財務和物資採購、保管、調運、接收、使用、回收、銷燬等工作制度,規範工作流程。同時要嚴把救災物資質量關。加強救災物資從採購到發放入戶的全過程質量監管,物資出庫、發放前要認真組織質量檢查,確保不合格的物資不出庫,不發放。

及時公開救助情況也是重要一環。應主動向社會公開救災物資資金的來源、數量及使用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審計監督。物資資金髮放前應在救助對象所在村(社區)政務公開欄內顯要位置公示5天。

最後要嚴格紀律。對違反救災物資資金管理使用規定的,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追究責任,切實維護受災群眾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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