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發票的暫估費用成本,會計核算和稅收如何處理?

企業日常經營過程中,發生了成本費用支出,但暫未取得發票。請問從會計核算和稅收的角度,這種情況應如何處理?

未取得發票的暫估費用成本,會計核算和稅收如何處理?

政策依據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規定,企業應當以權責發生製為原則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財政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財會〔2016〕22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等業務的賬務處理。

……

4、 貨物等已驗收入庫但尚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賬務處理。一般納稅人購進的貨物等已到達並驗收入庫,但尚未收到增值稅扣稅憑證並未付款的,應在月末按貨物清單或相關合同協議上的價格暫估入賬,不需要將增值稅的進項稅額暫估入賬。下月初,用紅字沖銷原暫估入賬金額,待取得相關增值稅扣稅憑證並經認證後,按應計入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的金額,借記“原材料”、“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應付金額,貸記“應付賬款”等科目。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製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彙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當期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未取得發票的,可根據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暫估入帳,但在彙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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