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產業人才不得錯過的一則重要通知!

IT产业人才不得错过的一则重要通知!

信息產業作為21世紀的主導產業,在社會經濟發展中具有至關重要的地位。為了培養和建設適應產業發展的高素質IT人才,推動信息產業持續、健康、快速地發展,現實施中山火炬開發區引進和服務IT產業人才的暫行辦法。

這次的暫行辦法出了哪些新招來引進和服務IT產業人才呢?跟著小編一起一探究竟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火炬開發區《關於實施人才優先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火炬委〔2017〕141號)精神,為適應現代服務業及相關產業的發展要求,培養和引進更多IT產業人才,促進火炬開發區的產業轉型升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提及IT相關專業高校畢業生,是指屬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畢業,且就讀計算機科學與技術、計算機應用、網絡技術、程序設計、多媒體技術、網頁製作、數據庫、軟件測試、信息安全、物聯網工程等IT類相關專業的人員。該類人員培訓可放寬至畢業後5年內。

本辦法提及到的應屆畢業生,是指就讀IT類相關專業,具備本科以上學歷的全日制應屆畢業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需資金由火炬區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納入區財政預算管理,由火炬開發區組織人事辦(人社分局)每年編制財政預算計劃,經區財政部門正式批覆後,從當年人才專項資金中據實列支。

第二章 鼓勵IT人才培訓、服務

第四條

認定一批高質量IT人才培訓、服務機構,鼓勵該類機構通過培訓、服務IT相關專業高校畢業生,並推動IT人才在火炬區就業。

第五條

認定為IT人才培訓、服務機構的條件:

(一)必須有IT業相關的培訓或人力資源服務資質,即獲得相關主管部門授予的資格許可證件;

(二)必須有1000平方米以上培訓、服務場所,並取得消防部門的培訓、服務相關安全批覆書;

(三)每年培訓、服務IT人員人數不少於300人(若主要為IT人才提供培訓、實訓等,則單人培訓、實訓時間不少於6個月);

(四)必須與中山火炬區兩家以上企業建立穩定合作關係;

第六條

培訓、服務機構補貼標準和條件:

(一)補貼條件

1.獲得認定的區IT人才培訓、服務機構招引在中山火炬區實習、實訓或學習的IT方面人才與中山火炬區本地企業簽訂就業協議,並在一年內累計繳納社保滿6個月。

2.培訓、服務機構服務火炬區新增IT人才。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新增的IT應屆高校畢業生(未曾參保);二是為火炬區引進未曾在本區就業並參加社會保險的IT人才(凡曾經在火炬區企業有參保記錄的,不作補貼申報對象)。

(二)補貼標準

培訓、服務機構為區內企業引進50-99人的,按照1000元/人標準對培訓機構進行獎勵;引進100人以上的,按照2000元/人標準對培訓、服務機構進行獎勵。申請補貼的人員不能重複,每個機構每年獎勵總額度不超過200萬元,獎勵時間不超過三年,申請補貼時間為每年10月20日—31日,超期申請不受理。

第七條

培訓、服務機構申請補貼需提交資料。

(一)一次性運營補貼

需提供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材料:

1.《火炬開發區IT人才培訓、服務機構申請表》(附件1);

2.《營業執照》複印件;

3.相關培訓或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複印件;

4.物業租賃合同及不少於一年的租金髮票複印件;

5.培訓、服務人員花名冊、培訓服務合同及繳費證明等;

6.與不少於兩家企業簽訂的合作協議;

(二)培訓、服務推薦就業補貼

需提供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材料:

1.《火炬區IT人才就業補貼申請表(機構版)》(附件2);

2.已獲得區IT人才培訓、服務機構認定證明;

3.經培訓、服務併成功就業學員的花名冊(《火炬區IT人才就業補貼花名冊》附件5)、畢業證書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參保證明等資料。

第三章 鼓勵IT人才就業

第八條

IT人才就業補貼標準:

(一)企業補貼

火炬區企業每招用一名IT專業的全日制高校應屆畢業生,可獲一次性1000元的獎勵,如該生為我區戶籍人員,則獎勵為一次性2000元。入職後簽訂勞動合同工作和參保滿6個月,可提出申請,如遇政府年終財政結算節點等特殊情況,可順延至次年辦理申請。

二)個人補貼

自2018年1月1日起新引進IT人才(含畢業5年內的高校畢業生),按在我區註冊企業工作年限進行一次性獎勵,最多獎勵3年。在同一企業工作滿1年的,獎勵1000元;工作滿2年的,再獎勵2000元;工作滿3年以上的,再加獎勵3000元。滿足條件後半年內辦理申請。

第九條

IT人才就業補貼需提交資料

1.《火炬區IT人才就業補貼申請表(企業版)》(附件3);

2.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3.企業聘用IT人才花名冊、畢業證書複印件、勞動合同複印件及社保繳納證明。

(二)個人補貼

需提供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材料:

1.《火炬區IT人才就業補貼申請表(個人版)》(附件4);

2.畢業證書複印件、勞動合同複印件及社保繳納證明。

第四章 資金申請和審批

第十條

本辦法所提及的獎勵和補貼,申請單位或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條件和標準,填寫相關的申請表格並加蓋公章,按時到火炬開發區組織人事辦(人社分局)培訓就業科辦事窗口提出申請。

第五章 終止及罰則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獎勵或補貼的發放。

(一)申請人弄虛作假;

(二)申請人所在單位弄虛作假;

(三)申請人受紀檢、監察部門審查並給予行政記大過或黨紀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申請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申請人離開火炬開發區和翠亨新區的;

(六)其它不適於繼續發放的情形。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如實提供申報材料,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如隱瞞或提供虛假材料,或以不正當手段騙取補貼資金的,經查實後,取消申請資格,並追繳已撥付的財政補貼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申請人所在單位應認真審核申報材料,並對擬補貼人員的申報材料真實性、準確性負全責。一經發現造假,取消該單位所有人員享受補貼及未來申報資格,追回所有已享受補貼人員的補貼資金,申請人所在單位對補貼資金承擔連帶返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火炬開發區組織人事辦(人社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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