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創新驅動發展,訴前建議保護國有財產2018

服务创新驱动发展,诉前建议保护国有财产2018/8/18(471)

服务创新驱动发展,诉前建议保护国有财产2018/8/18(471)

近日,洪湖市院依法向洪湖市財政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書,督促其依法履職,挽回國有財產損失。

服务创新驱动发展,诉前建议保护国有财产2018/8/18(471)

近日,洪湖市檢察院在辦理蔣某某等人涉嫌翫忽職守案中發現,洪湖市財政局對新型糧食生產經營主體儲糧設施(烘乾機)補助資金的監管時,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致使國家財產遭受損失,遂組成辦案組開展調查。

經調查核實:

在2015年5月至6月期間,時任龍口鎮財政所所長的蔣某某、新灘鎮財政所所長的關某、戴家場鎮財政所所長的王某,不認真履行監管審核職責,以單位名義對利興水稻種植專業合作社、勇軍水稻種植合作社、聚豐農機專業合作社出具虛假證明,致使三家合作社在不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分別騙取了新型糧食生產經營主體儲糧設施(烘乾機)國家補助資金50萬元、50萬元、30萬元。洪湖市財政局未將被騙資金追回,使國有財產流失,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仍處於被侵害狀態,存在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2018年6月19日,洪湖市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啟動訴前程序,向洪湖市財政局發送檢察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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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建議發出後

市財政局高度重視,迅速召開專題會議,成立專班,對所涉三個財政所的違規情況進行督辦整改:對因違規騙取的130萬元所購買的烘乾機進行了國有資產登記,並收歸國有,確保了國有資產的保值和不流失。

洪湖市檢察院通過啟動公益訴訟訴前建議,以創新方式實現了國有財產的保護,有效服務和保障了創新驅動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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