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捷順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未出現否決議案的情形。

2、本次股東大會沒有增加或變更提案的情況。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1、召開時間

(1)現場會議於2018年9月3日下午14:30開始;

(2)網絡投票時間:2018年9月2日-2018年9月3日。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時間:2018年9月3日9:30-11:30和

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時間為:2018年9月2日15:00至2018年9月3日15:00。

2、會議召開地點

深圳市福田區龍尾路10號捷順科技三樓總辦會議室。

3、會議方式

現場記名投票、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4、會議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5、會議主持人:董事長唐健先生

6、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7、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及股東授權委託代表共11人,代表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386,856,092股,佔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60.5040% (注:截至目前因公司已累計回購部分社會公眾股份27,159,200股,在計算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的總股本時扣減已回購股份,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的總股本為639,389,201股),其中:

(1)現場會議出席情況

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及股東授權委託代表人共7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為386,322,966股,佔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60.4206%;

(2)通過網絡投票股東參與情況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股東共4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為533,126股,佔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834%;

(3)參加投票的中小股東(中小投資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和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參加投票的中小股東及股東授權委託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為1,533,326股,佔出席本次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2398%。

8、公司部分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出席了會議。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見證律師出席本次股東大會進行見證,並出具法律意見書。

二、議案審議表決情況

本次會議以現場記名投票表決與網絡投票相結合方式對議案作出如下決議:

1、審議通過《2018年半年度利潤分配預案》;

表決結果:同意股數為386,819,692股(其中現場投票386,322,966股同意,網絡投票496,726股同意),佔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06%;反對股數為36,400股,佔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94%;棄權股數為0股,佔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為:

贊成票1,496,926股,佔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有效表決股份數的97.6261%;

反對票36,40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有效表決股份數的2.3739%;

棄權票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有效表決股份數的0.0000%。

2、審議通過《關於回購註銷部分不符合激勵條件的激勵對象已獲授但尚未解鎖的限制性股票的議案》;

該議案為特別決議事項,已經出席會議股東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3以上通過。

3、審議通過《關於續聘公司2018年度審計機構的議案》;

4、審議通過《關於增加經營範圍、變更註冊資本並修訂的議案》;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委派見證律師王瓊、蔡涵對本次股東大會進行了現場見證,並出具了法律意見書,認為:公司2018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及召開程序、召集人與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審議的議案、表決程序與表決結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決議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公司2018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關於深圳市捷順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順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