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資本市場法治體系要跳出「自留地」

改革開放40年來,我國資本市場法治體系從無到有,不斷完善。然而,目前我國資本市場仍處在“新興加轉軌”階段,市場的一些體制性問題仍然存在,需要隨著法律法規的完善加以解決。如果把資本市場法治體系建設比作“蓋房子”,“四梁八柱”則相當於以橫樑和支柱構建的法治框架,對市場長遠健康發展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

日前召開的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專題會議強調,堅持問題導向,聚焦突出矛盾,要抓緊研究制定健全資本市場法治體系等方面的務實舉措。這一要求給資本市場改革發展指明瞭方向,也為證券領域長期依賴行政手段的市場管理模式開出了“藥方”。

改革開放40年來,我國資本市場法治體系從無到有,不斷完善。目前已基本建立起一套以《證券法》《公司法》《基金法》等法律為核心,以部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相配套的多層次、全方位資本市場法律法規體系,有效保障了資本市場功能和作用的發揮,促進資本市場逐步從新興市場向成熟市場邁進。

然而,目前我國資本市場仍處在“新興加轉軌”階段,市場的一些體制性問題仍然存在,需要隨著法律法規的完善加以解決。同時,在部分市場法律不健全的情況下,少數市場證券發行人、投資者和中介服務機構長期依賴行政手段,市場的外部處罰機制,如民事賠償制度和刑事責任追究機制等,遠未充分發揮作用。這種過度依賴行政監管的局面已不能適應資本市場的發展要求。此外,由於資本市場迅速發展,內外部環境也在不斷髮展變化中,既有法律體系和法律制度也需要不斷調整和完善。

要健全資本市場法治體系,首先應在修訂《公司法》和《證券法》基礎上,不斷優化資本市場法治體系的“四梁八柱”建設。應站在國家金融安全、經濟發展的戰略層面,以金融健康發展的大視野,加強資本市場法治體系建設的頂層設計。所謂“四梁八柱”一般包括:證券發行制度、證券監管法治體系、多層次資本市場法律體系、法治和誠信文化建設以及包含退市制度、投資者保護、信息披露等內容的基礎法律制度體系。如果把資本市場法治體系建設比作“蓋房子”,“四梁八柱”則相當於以橫樑和支柱構建的法治框架,對市場長遠健康發展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

其次,應加快建立健全與對外開放需求、改革要求、實體經濟發展需求及資本市場發展速度相匹配的法治體系。資本市場要做大做強,真正與我國經濟增速和體量相匹配,建成值得投資的市場,必須提前在法律規則體系上作出示範。一方面,應儘快與國際通行資本市場法治制度接軌,不斷提升法律法規的完備性、執法的有效性、違法處罰的權威性;另一方面,要有中國資本市場法治體系的特色,符合中國改革開放的節奏和國情,形成“中國方案”。

再次,要加強新情況和新問題的法律研判,注重從法律角度對資本市場新問題進行研究,為監管執法提供法律服務、支持和保障。如場外配資問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問題,立法和執法部門應利用信息優勢,對大數據操縱市場等新型違法犯罪形態跟蹤研究。

最後,還應加強證券稽查執法力度,繼續完善查處分離的行政處罰執法制度和行業自律制度,積極推動出臺打擊證券期貨刑事犯罪及民事賠償制度等,用完善的“良法善治”維護資本市場公正公平公開原則,促進中國資本市場治理現代化、法治化。

健全资本市场法治体系要跳出“自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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