兔子630401
這是真真正正的見義勇為行為,不光無需承擔任何責任,還應受到嘉獎和表彰,此人也是非常有正義感,敢於果斷對正在實施犯罪的人給予打擊,同時也等於挽救了他人的生命。
我從下面幾點說一下必須給予嘉獎的理由:
第一,歹徒正在行兇,意味著他正在威脅著他人的生命安全,這時出手絕對是以救人為目的,而不是用磚拍死對方為目的。
第二,歹徒既然行兇,意味著手裡有傷人的武器,所以必須一擊制服,自己用磚偷襲其後腦,主要為保障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安全不再因為歹徒被打後變得更加窮兇極惡,而至使現場所有人生命安全再次受到更大威脅。
第三,其死亡只是一擊致死,沒有進行再次擊打,這樣就不存在過當行為,所以無需承擔額外過當責任。
第四,打人者與死者毫無關聯,只是路人經過,遇見歹徒行兇,勇敢挺身而出將其拍倒,所以與歹徒沒有任何恩怨關係,更談不上故意謀殺。
無論怎樣,這種情況下都是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的,並且必須由公安部門給予獎勵,讓更多的見義勇為者的權益得到保障,讓正義者見義敢為,見危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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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我得福
666,這一磚頭拍的力道相當好,沒有三五年的功力還真拍不死歹徒。
假如你的一磚頭沒把歹徒拍死,那個持刀歹徒就朝你開殺了。接下來的新聞就是英雄見義勇為,救下無辜群眾後被歹徒殺害。
人既然路見不平去勇鬥歹徒,就不會考慮自身安危!在情況危急之下,制止不法侵害,為了保護他人和自身的安全,打擊罪犯應該全力以赴,把歹徒制服是目的,不幸造成歹徒死亡,那是要受法律保護,而不是受法律制裁。天台觀寧波認為應該是正當防衛,不必負法律責任。
如果因見義勇為致持刀歹徒死亡而被判刑的話,那這個法官的觀點與歹徒的心理是一致的,因為法不外乎情,道德才是法律的基本準繩。
天台觀寧波
雖然我很佩服你,但事實告訴我們,見義勇為是要付出代價的。為什麼這麼說,我們來看個差不多的例子:
2015年的時候,在綿陽就發生了一個路人見義勇為的事件:
胡奶奶帶著自己孫女在廣場看演出,一時不慎,孩子被李某搶走。路人王某氣憤,便上去追趕李某救孩子,然後在拉扯中,王某出於氣氛就打了李某一拳,結果悲劇了,這一拳讓原本有心臟病的李某當場病發死亡。
並且更悲劇的是,這個李某還是孩子媽媽賈某的男朋友。因為賈某對丈夫未經自己同意將女兒帶走不能釋懷。於是在新男友李某的提議下,便想用同樣的辦法把孩子偷回來。結果李某在偷的過程中遇到了見義勇為的王某,悲劇就這樣產生了。
隨後公安機關指控王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而死者李某的家屬還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在庭審期間,王某和李某的家屬達成了民事賠償協議,拿出了8萬作為賠償取得了諒解。
最後案件在審了一年之後,於2016年9月17日,法院才做出最後審判,認定王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免於刑事處罰。雖然免了刑事處罰是好事,但是王某也至此背上了一個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還賠了8萬塊,不得不說這個教訓也是刻骨銘心了。
所以說見義勇為雖然是好事,但是大家在見義勇為時一定要注意分辨和把握行為尺度,否則有可能行為就會由正當變為非法了。
那大家如何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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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不需要負法律責任。然後再送一個見義勇為獎。
一、法律依據
刑法上:根據《刑法》 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ps:這裡有個誤區,有些朋友以為正當防衛僅限於當事人2雙。第三方為保護受害人,一樣可以正當防衛。
民法上: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八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二、雜談。
舉個栗子:你下班走在路上,看到歹徒在強姦一個妹子,你撿起邊上的石頭,跑過去對歹徒後腦勺就是一下。他直接死了。很明顯見義勇為,正當防衛。
講個小秘密。
以前法院判正當防衛的案子不多,大部分是防衛過當。因為以前運行的時候都是把正當防衛縮小解釋,要求侵害正在進行,不超過必要限度。
不過2017年的於歡案,2018年的崑山白衣哥案。都很明顯的擴大了正當防衛的司法解釋。2018年崑山這個案件很有可能入選2018推動法制進步十大案件。正當防衛不該是保護壞人,限制好人,這樣的法律是惡法,跟社會公序良俗相對立。
但注意正方防衛不等於無限防衛權,還是不能超過必要限度。
ps:崑山案件,我內心站在白衣哥那邊。不過我僅有的法律經驗告訴我很有可能會被判防衛過當,甚至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但經過網絡輿論的監督,白衣哥正當防衛,無罪釋放,這個層面上講是推動法制進步的。
行粥
如果是第三方,最好不要做這樣的事。因為你不知道哪個是壞人。就像一但你只看到了白衣哥反擊的下半場,上去把拿刀的白衣哥拍暈了,你說這咋判?
萌小小948
歹徒正在實施罵人的行為。你衝上去一磚頭,他死了,你多半會牢底坐穿,,歹徒正在實施拳打腳踢的行為,你衝上去一磚頭,他死了,你多半也是賠錢加坐牢,歹徒正在持刀行兇,你衝上去,多半是一刀給你腸子都扎出來,運氣好,你一磚頭把他打死了,也有無盡的麻煩等著你。遇事要冷靜,力所能及可以出手,但是普通人就算了,報警才是正確的,專業人,做專業事
福彩店老闆
千萬別這麼做,崑山案騎車男為了自保生命的防衛還有律師說是故意傷害致死,你那麼做戴這頂帽子不是正合適嗎?況且你說的行兇,沒說清是怎樣行兇,萬一律師能證明他是在開玩笑呢?即使不是這樣,如果他行兇的後果法官認為不是死罪,你一磚把他拍死了,刑期短不了。如果要見義勇為,能制服而不傷害他最好,制服他過程中受重傷甚至死亡的話,估計你的見義勇為就沒太大爭議了,可是你覺得值嗎?
用戶72934737044
這問題要看誰打的,打得誰要是警察打的正常,百姓打的故意傷人,要打的是領導親愛的警察下剛,百姓搶斃
陽光雨露192058152
扶一個跌倒的老人有可能被訛詐,拍一個行兇的壞人有可能牢底坐穿……。本是想弘揚正氣才管管閒事,可這管閒事的成本實在讓人承受不了,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所以壞人越來越猖獗,好人越來越憋氣。這究竟是誰的錯!立法者們是否該深思一下?
用戶5718046991167
這個屬於典型的見義勇為啊,也可以理解成對他人的正當防衛,不僅不會追究刑事責任,甚至可以獲得相關表彰。
為什麼呢?因為對方正在行兇,並且手上有刀具,代表了當時的情況非常緊迫,如果你不一磚過去,可能他人就有危險。
並且你也用的是歹徒這一詞,所謂歹徒就是僅僅依靠勸說,或者輕微武力是很難控制住對方,甚至還會給自己帶來危險。
因此選擇磚本身也是一種自保的手段。
因此,這樣做非常正當合理。因為當時的情況歹徒正在砍人已經很緊迫,並且由於是嚴重暴力行為,可以使用的是無限防衛權。
那麼在什麼情況下,才可能面臨防衛過當或者故意傷害呢?
當時情況並不是很緊迫,比如對方沒有武器,僅僅可能是偷竊,也沒有表現出攻擊行為,不存在威脅性,比如他一直在求饒了,但是你依然選擇了毆打對方,甚至聯合眾人活活把對方打死。那麼可能就會面臨故意傷害。
比如下圖這個新聞
案例分析
就是因為,當時李某發現自己車有個男子正在用竹棍敲打自己副駕駛的玻璃。
李某懷疑對方是小偷,男子否認,但是李某認為男子沒有說實話,於是就找了其他三名男子,毆打該“小偷”,最終該“小偷”被活活毆打致死。
因此才最終終審,四人分別被判刑故意傷害罪。並且最重的有十年多。
為什麼會這麼重呢?就是因為李某一行人其實並沒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對方是小偷,並且即使有針對財物的偷竊行為,也應該是在控制後報警處理,而不是在對方否認並且未任何反抗情況下,持續性毆打,把對方毆打死亡。
如果這樣的行為被定義成正當防衛,豈不是每次毆打人都可以說因為我懷疑對方如何,因此我就可以毆打死對方。
因此,正當防衛,當時情況有多緊迫,對方有沒有武器,反抗力度,這些都非常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