恍然大悟!貌似是史上最全的「職工福利費」解答了

問題一:企業職工福利費的定義是?

財企[2009]242號文《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作為加強和明確職工福利費的財務管理規範性文件,在內容、範圍上非常具體、明確和全面。

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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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二:職工福利費的列支範圍?

包括髮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具體有:

(1)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發放或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職工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暫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職工療養費用、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供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等。

(2)企業尚未分離的內設集體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髮室、醫務所、託兒所、療養院、集體宿舍等集體福利部門設備、設施的折舊、維修保養費用以及集體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人工費用。

(3)職工困難補助,或者企業統籌建立和管理的專門用於幫助、救濟困難職工的基金支出。

(4)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

(5)按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卹費、職工異地安家費、獨生子女費、探親假路費,以及符合企業職工福利費定義但沒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條款項目中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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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三:職工福利費計提比例是多少?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職工福利費不屬於根據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計算的範圍。所以職工福利費應在實際使用時計入職工薪酬,不能以計提方式確認為負債。

如果你單位還沒有執行新會計準則,福利費可以繼續按照工資總額的14%提取福利費,也可以不提取。

且不論計提不計提,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只有實際發生的支出,才能夠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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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四: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標準?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工資、薪金總額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髮室、醫務所、託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卹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要注意稅法和會計處理對福利費範圍界定的不同,屬於稅法定義的“職工福利費”才受工資總額14%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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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五:工資薪金與福利費的區別是什麼?

工資薪金應具有以下特徵:制訂了較為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工資、薪金就是直接的勞動報酬,而職工福利就是用人單位為了吸引人才或穩定員工而自行為員工採取的福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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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六:職工福利費的會計分錄?

(1)發生福利費支出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

貸: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現金/累計折舊等

(2)對於不同的職工類型,分配計入不同的科目:

借:生產成本—人工成本

管理費用—人工成本

銷售費用—人工成本

貸: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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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七:職工福利費相應的進項稅可以抵扣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明確: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為本單位職工福利所支付的餐飲費、旅遊費等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可以作進項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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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八:發放給員工的福利費需要交個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四項,“福利費、撫卹金、救濟金”的個人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對它做了如下解釋:

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說的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國稅發[1998]15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對這個替代了福利費的“生活補助費”做了進一步的解釋:

一、上述所稱生活補助費,是指由於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法規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二、下列收入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範圍,應當併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一)從超出國家法規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於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總結: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明確的不徵稅的福利以外,對於發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目前對於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

下列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徵稅: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額度各地執行標準不一,請關注當地具體執行政策,可參考當地公務員的相關差旅補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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