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的十大要點|「游」法可依

《電子商務法》的十大要點|“遊”法可依

《“遊”法可依》是手遊那點事與廣東廣悅楊傑律師團隊聯合推出的遊戲相關法律知識欄目,該欄目會列舉當下遊戲市場中最受關注的法律糾紛案例,由楊傑律師團隊中的資深律師進行法律層面上的解讀。在第三十一期的《“遊”法可依》當中,楊傑律師團隊和大家分享的是《電子商務法》的十大要點。

2018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電子商務法》,這意味著《電子商務法》將於2019年1月1日正式生效實施。該部新法有哪些要點呢?

《電子商務法》的十大要點|“遊”法可依

一、明確了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範圍

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根據新法,電子商務的範圍不僅包括淘寶、天貓、京東、唯品會、網易嚴選等綜合大型零售電商平臺以及平臺內的店鋪,提供生活服務的O2O平臺如去哪兒、餓了麼、摩拜單車等;電商物流平臺順豐快遞、中通快遞等;甚至微商微店等都可能會被納入新法的管理範圍。

這將意味著,包括零售、出行、外賣、物流等多個領域都可能會受到電子商務法的影響。

《電子商務法》的十大要點|“遊”法可依

二、確立了嚴格的市場登記制度

根據新法,除法律規定外,電子商務經營者均應當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並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等,如果平臺內經營者違反該規定的,可能面臨罰款等行政處罰。如果平臺對其平臺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未採取任何措施的,也將面臨罰款等行政處罰。

市場登記主要是為了治理商家主體混亂的現象而故意抬高電子商務的准入門檻,但與此前傳統市場不同的是,除了提高對平臺內商家准入要求,同時也加重了平臺方的監管義務。實踐中,有些平臺的主營業務並非電商,像微信主要是社交工具,但也會有微商利用微信平臺進行電商經營行為,在實際執法過程中,是否將此類平臺也納入電商平臺的管理範圍,可能還需要觀察後續的執法尺度。

三、保護消費者的公平選擇權

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僅提供根據消費者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篩選的商品或服務。

大數據技術能夠根據用戶的習慣愛好等為用戶精準篩選出商品或服務,這本是件好事,但大數據也是一把雙刃劍,在精準描繪用戶的同時,難免會有平臺針對大數據用戶進行殺熟。在新法生效後,電商平臺需要在使用大數據技術的同時,考慮消費者的公平選擇權。

《電子商務法》的十大要點|“遊”法可依

四、明確電商經營者不得隨意搭售

根據新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在搭售商品或服務時,應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此前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服務時,經常發生搭售保險或其他商品的情況,而且經常在付款後才發現搭售的產品,該法生效後,電商經營者不得默認同意搭售選項,而且必須以顯著方式提醒。

五、明確運輸風險由電子商務經營者承擔

根據新法,電子商務經營者應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

此前的慣例是,如發生運輸破損或丟失,一般根據雙方協議,由賣方或者買方向物流方進行索賠。但經常由於沒有事先約定或約定不明,導致商品在運輸中丟失或破損後,消費者和商家發生糾紛。該條規定無疑在保護消費者的權益的同時,加重了電子商務經營的責任。

六、要求電子商務平臺對平臺內的商家信息建立檔案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其平臺內的經營者提交身份、地址、聯繫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並建立檔案定期核驗更新,並定期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

該義務主要是賦予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如平臺方違反該規定的,最高可由主管部門處以十萬到五十萬的罰款,並責令停業整頓。由此看來,法律後果還是比較嚴重,電子商務經營者們還需審慎履行該義務。

七、確立修改平臺服務協議的規則

電子商務平臺修改服務協議或者交易規則,應當在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徵求意見並在實施前七日進行公示,同時要求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等對平臺內經營者進行不合理的限制。

該規定是對平臺服務協議這一格式合同生效方式的一種調整,給予平臺內商家的知情權,但因該規定僅僅是要求平臺方在生效前將協議公示告知相對方,如商家不接受修改內容,只能退出平臺,筆者認為仍不能改變平臺協議格式合同的性質。

八、明確不同的情況下電商平臺的責任

如果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商品不符合人身、財產安全,未採取必要措施,平臺承當連帶責任。如果是關係到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務,平臺未盡到審核義務的,平臺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對於兩種責任的不同,也是《電子商務法(草案)》審議過程中經過了多方博弈,最終平衡的結果。在此前的審議稿中,對於關係到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務,平臺未盡審核義務的,平臺是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但業內人士認為連帶責任對於平臺經營者來說責任過重,後才將連帶責任改為相應責任。

九、競價排名的商品應該顯著標明“廣告”

根據新法規定,對於競價排名的商品或服務,應該顯著標明“廣告”。

該規定將可能對電商平臺的廣告模式產生一定影響,目前,有部分電商平臺收入除了在收取交易手續費/技術服務費外,其餘大部分的收入是來自廣告,如要求競價排名商品或服務標明“廣告”字樣,廣告效果可能會有折扣,一旦效果不好,電商平臺的收入也將受到影響。但這對於那些自營為主的電商平臺相對影響較小。

《電子商務法》的十大要點|“遊”法可依

十、建立電商平臺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則

如電商平臺在接到知識產權權利人的通知後,應當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並將通知轉送平臺內經營者,如未採取必要措施的,應對損害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如電商平臺知道或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等必要措施,否則平臺方與侵權方承擔連帶責任。

新法確立的知識產權的保護規則基本與侵權責任法中確認的網絡侵權規則一致,但也做了補充,如平臺內經營者收到通知後,聲明並未侵權且提供了初步證據,平臺方應及時轉送權利人,並告知其可採取投訴或起訴,如在十五日內,未收到權利人的投訴或起訴通知的,平臺可以終止必要措施。實際操作中,電商平臺作為一箇中介方確實在很多時候難以判斷知識產權侵權的事實,因此新法設計這一補充規定,在符合一定條件下,減輕平臺的責任,相對來說是比較平衡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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